政府利益分析說
提出政府利益說的代表人物是美國法學教授布雷納德·柯里(Currie,1912-1965)。他在1963年出版的《衝突法論文集》中提出了政府利益說。他極力反對通過衝突規範來選擇法律,而主張政府的利益是適用法律的唯一標準。他反對傳統的衝突法制度,把不同國家的法律衝突看作是不同國家利益的衝突。在解決法律衝突時,法院首先要查明哪個國家對此案件有利益,然後就適用對此享有利益的國家的法律。政府利益說的可取之處在於它認為法律衝突的實質是各國之間利益的衝突。但是否應依據政府利益分析來解決這種法律衝突卻是值得懷疑的。因為法院去搞清這種利益衝突是很困難的,另外,也會導致法院地法的適用範圍擴大。
按照政府利益說,國際私法的一些制度,如識別、公共秩序保留、反致、轉致等都沒有存在的必要,一切取決於政府利益的分析,而對政府利益的分析往往又導致了法院地法地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