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概念
攜款潛逃是違法行為,具體情況不同,定義不同罪名。其中,“非法所得錢款”包括侵占其他個人或法人的財產、非法挪用的公款、所受賄賂等。
員工攜帶公款逃跑20000以上,就可以到公安機關立案偵破.其行為已經構成攜款潛逃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攜帶挪用的公款潛逃的,以貪污罪定罪處罰。
法治現狀
近年來,我國攜款潛逃的公職人員有逐漸增多的趨勢。其中涉案金額較大的多是官員攜款逃往外國,以期避免被追究相應法律責任。我國反腐倡廉工作進展積極,嚴厲打擊了這類違法行為。杜絕這類事件,一要靠透明的行政管理體制的制約,二要靠嚴格的審查制度和問責制度的防範,三要靠人民大眾的揭發檢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