攜款潛逃罪

員工攜帶公款逃跑20000以上,就可以到公安機關立案偵破.其行為已經構成攜款潛 逃罪。

簡介

員工攜帶公款逃跑20000以上,就可以到公安機關立案偵破.其行為已經構成攜款潛 逃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攜帶挪用的公款潛逃的,以貪污罪定罪處罰。

界限

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1、對挪用公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一般以5000元為追究刑事責任的起點,不受挪用時間長短的限制;2、對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的,一般以挪用數額較大即挪用1萬元至3萬元為追究刑事責任的起點,不受挪用時間長短的限制;3、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的,也是以挪用數額較大即挪用1萬元至3萬元為追究刑事責任的起點,但同時還受超過三個月未還的限制。如果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但在案發前已經全部歸還的,可以不認為是犯罪,由主管部門按政紀處理;挪用公款10萬元以上,超過三個月後,雖在案發前已全部歸還本息,只要屬於依法應予追訴的,仍應按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

挪用公款罪與貪污罪有相似之處,主要區別在於:1、犯罪客體不完全相同。就對財產的侵犯而言,前者侵犯了公款的占有權與使用權;後者侵犯了公共財物的所有權整體。2、犯罪的對象不完全相同。前者原則上只限於公款,例外地包括特定公物;後者既包括公款,也包括公物。3、犯罪行為不同。前者只是挪用公款,即暫時占有、使用公款;後者是以侵吞、竊取、騙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將公共財物占為己有。4、犯罪故意內容不同。前者以暫時占有、使用公款為目的,具有歸還的意圖;後者以永久性不法所有為目的,不具有歸還的意圖。因此,對於攜帶挪用的公款潛逃的,應當依照貪污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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