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專利資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3)30件以上,資助15000元。 第十條

第一條 為了鼓勵發明創造,增強我市技術創新能力,加強和規範攀枝花市專利資助資金管理,確保資金的安全運行,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利資助資金是攀枝花市政府設立的專利資助專項資金,隨著專利資助情況逐年適度調整。
第三條 專利資助資金堅持無償資助、擇優支持的原則,重點支持我市高新技術及科技發展重點技術領域授權的專利。
第四條 專利資助資金的使用接受市財政局、市審計局的監督。
第五條 資助範圍和條件
(一)已獲專利授權的職務發明、非職務發明
(二)第一專利權人為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註冊的單位或有本市正式戶口的個人。
(三)第一專利權人申請地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
(四)專利資助資金申請,應由第一專利權人在自專利授權公告之日起12個月內提出(即上年10月1日至當年9月30日期間授權的專利),逾期不予受理。
第六條 同一件專利只能申請一次專利資助。
第七條 資助標準
(一)職務發明
1、發明專利
(1)1-2件,資助3000元;
(2)3-6件,資助6000元;
(3)7-10件,資助10000元;
(4)11-30件,資助20000元;
(5)30件以上,資助30000元。
2、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
(1)3-10件,資助4000元;
(2)11-30件,資助8000元;
(3)30件以上,資助15000元。
(二)非職務發明
1、發明專利 2700元/件;
2、實用新型專利 1800元/件;
3、外觀設計專利 1800元/件。
(三)涉外專利
5000元/件(同一專利最多資助兩個國家和地區)。
第八條 辦理專利資助資金申請需提供的材料
(一)《攀枝花市專利資助資金申請表》(可到市生產力促進中心領取,也可在攀枝花科技網直接下載)。
(二)專利證書複印件,專利申請說明書,摘要、權利要求書等主要申請檔案複印件(有附圖的提供附圖)。
(三)專利權人有效證明材料複印件(個人有效身份證明材料為身份證、戶口本;單位有效證明材料為企業營業執照、事業法人登記證或社團登記證等)。
(四)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的當年繳納的年費收據(若收據原件已報銷入帳的,應提供單位出具的證明)。
(五)經辦人身份證明複印件。
(六)委託他人代辦專利資助資金申請的需出具代辦委託書(共同專利權人需出具共同人委託書)及代辦人身份證明複印件。
以上申請材料一式一份,統一使用A4紙張。提供材料為複印件的,需出示相應原件以供核對。
第九條 申請辦理專利資助資金的單位或個人,將第八條規定的申報材料報市生產力促進中心統一受理。
第十條 審核批准
專利資助資金實行常年受理,每年集中審批。即經市生產力促進中心初審合格的專利資助資金申請,由中心於每年10月底匯總後報市知識產權局審核批准。經審核批准的專利資助資金項目,將在攀枝花科技網上公告,公告期7天。
第十一條 資助資金的撥付
(一)申請人於專利資助資金項目公告期滿並無異議,到市知識產權局辦理專利資助資金領取手續。
(二)辦理專利資助資金撥付時,單位申請人應提前出具收到專利資助資金的合法收據(註明開戶行、帳號)和經辦人身份證明複印件;個人申請人應提供專利權人身份證明複印件,如委託他人代辦還需提供代辦人身份證明複印件(出示原件)。
第十二條 經審核批准的專利資助資金項目,自公告之日起,2個月內未到市知識產權局領取專利資助資金撥付通知或未到指定地點領取資助資金的,視為自動放棄資助。
第十三條 申請資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提供真實的材料和憑證,並接受市知識產權局的跟蹤和監督管理,如有弄虛作假或相同專利重複申請者,一經發現和核實,已資助的費用全額追回,並追究其責任。對騙取資助資金的專利權人將拒絕其以後的全部資助申請。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攀枝花市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2006年由攀枝花市知識產權局、攀枝花市財政局發布的《攀枝花市專利資助資金管理辦法(暫行) 》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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