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建設和管理實施辦法

攀枝花市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建設和管理實施辦法

為建立健全我市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建設管理保障機制,不斷擴大城區公共學前教育資源,根據《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實施意見》(川府發〔2011〕12號)、《關於加強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川教〔2015〕75號)和《攀枝花市人民政府關於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實施意見》(攀府發〔2011〕25號)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一、高度重視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建設管理

學前教育是國民教育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基礎教育的奠基工程,涉及人民民眾的切身利益。建設好、管理好城鎮居住小區配套幼稚園是解決“入園難”“入園貴”問題的重要舉措和有效途徑。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提高認識,明確責任,分工協作,齊抓共管,切實加強城鎮居住小區配套幼稚園建設管理工作。

二、加強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規劃布局

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是指在我市城鎮規劃建設用地範圍內新建居住小區或進行舊城改造時,按照國家標準、規範應配套建設的幼稚園(以下簡稱“配套幼稚園”)。

(一)強化政府職責,發改、國土、住建、教育等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堅持“政府主導、整體規劃、科學布局、優先發展、因地制宜、就近入園”的原則,將配套幼稚園規劃建設納入城鎮公共設施建設規劃,保證幼稚園的規模、數量與城市發展和人口增長相適應,並充分考慮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的入園需求。

(二)新建城鎮小區應規劃建設與居住人口相適應的幼稚園,原則上按照30座學位/千人,500米服務半徑規劃設定幼稚園,5000人口以上的小區應配建1所規模為6~9個班的幼稚園。

規模
(班)
人數
(人)
用地面積 建築面積 備註
用地面積定額(平方米/生) 用地面積(平方米) 建築面積定額(平方米/生) 園舍建築面積(平方米)
6 180 15 2700 9.9 1782 平均按30人/班計算
9 270 14 3780 9.2 2484
12 360 13 4680 8.8 3168

攀枝花市配套幼稚園規模標準

(三)在規劃布局中要明確落實配套幼稚園規劃用地,並明確該地塊的用地性質、建設規模和用地面積等內容,單列出該地塊配套幼稚園的相關經濟技術指標。非成片開發的零星住宅或居住組團,要根據國家標準和片區居住人口的實際情況,就近安排新建幼稚園用地或舊有幼稚園擴建用地。在審批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時,該工程設計方案應在經濟技術指標中,單列出配套幼稚園的相關指標要求,並在總平面圖上標註建設項目位置。

三、加強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投資建設

(一)關於城鎮小區已經建設形成,但未規劃配套建設幼稚園的,由轄區政府根據居住小區規劃和居住人口規模統籌協調小區配套幼稚園建設,市級相關部門應按有關規定給予積極支持。

(二)關於城鎮小區已經建設形成,小區內已舉辦有民辦幼稚園的,由轄區政府採取逐步回購方式予以回購,舉辦公辦幼稚園。或者通過各級政府補貼等政策導向,將其發展為普惠性幼稚園,確保引導學前公共教育資源向的公益性和普惠性方向發展。

(三)關於新建小區出讓住宅用地需配套建設幼稚園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城鄉規劃建設主管部門出具的配套幼稚園規劃設計條件,將配套幼稚園建設位置、用地面積、建設規模等在土地出讓方案中予以明確,並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中明確由開發建設單位按要求無償配建,用於舉辦公辦幼稚園或普惠性幼稚園。

(四)附設有配套幼稚園的住宅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申報建設方案時,應徵求項目所在縣(區)政府對配套幼稚園建設方案的意見,配套幼稚園要與住宅建設方案同步報批。報建後,未按照規定配建幼稚園或未與當期住宅建設項目同步建成的,相關部門對該居住區建設項目不予驗收。

四、加強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管理

(一)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建成後,應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中明確的相關內容向項目所在縣(區)政府無償移交。

(二)建設單位不得出租、出售應當移交給項目所在縣(區)政府的配套幼稚園。配套幼稚園按照其規劃設計用途進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房屋權屬登記部門應當在配套幼稚園的房屋所有權證上註明其規劃設計用途。

(三)配套幼稚園屬國有教育資產,縣(區)政府應當加強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將其舉辦成公辦幼稚園或普惠性幼稚園。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配套幼稚園不得擅自改建、擴建或拆除,不得出租、出售、轉讓、抵押或改變用途。

五、工作職責

(一)市發改委:負責配套幼稚園建設項目立項。

(二)市住建局:對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的城區幼稚園專項規劃是否符合總體規劃,在報請同級地方人民政府審批前提出審查意見。凡含有幼稚園規劃的地塊,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土地劃撥前,按照控制性詳細規劃對配套幼稚園提出規劃條件,並嚴格按照規劃條件及相關程式進行審批。在設計方案審批時應聽取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對經批准的規劃所確定的學前教育設施和教育用地,要嚴格維護其嚴肅性,不得隨意改變用地性質。對配套幼稚園建設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辦理配套幼稚園房地產權屬登記。

(三)市國土局:按規定落實配套幼稚園建設用地。在制訂各類地塊出讓方案過程中,應以本辦法確定的規劃標準為依據,預留幼稚園建設用地。將配套幼稚園建設位置、用地面積、建設規模等在土地出讓方案中明確,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中明確由開發建設單位按要求進行無償配建。

(四)市教體局:制定全市幼稚園布局專項規劃,聯繫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配套幼稚園布局和建設指標的審查工作。督促縣(區)政府加強對小區配套幼稚園的管理,嚴格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政策規定,堅持正確的辦園方向,科學管理幼稚園,強化安全管理,規範辦園行為,不斷提高幼稚園的保教質量和辦園水平。

(五)各縣(區)政府:切實履行發展學前教育的主體責任,主動推進新建小區配套幼稚園建設,在市級相關部門的積極支持下,負責做好配套幼稚園的補建、回收以及新移交配套幼稚園的管理等工作,確保將配套幼稚園舉辦成公辦幼稚園或普惠性幼稚園。

(六)攀枝花市城鎮小區託兒所、早教中心的配建參照本辦法執行。

(七)本辦法從頒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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