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市志願服務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志願者組織和志願者及其服務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十條志願者組織、志願者和服務對象之間是自願、平等的服務與被服務關係。 第二十七條禁止利用志願者組織或志願者的名義、標誌從事營利性活動。

發布的時間

(2004年4月14日撫順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2004年5月29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

條例的正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促進志願服務活動,推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保障志願者及其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志願者組織和志願者及其服務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志願者組織是指從事志願服務的非營利的社會公益性組織,包括志願者協會及其下屬的志願者工作指導中心、志願者工作站、志願者服務隊等。
第四條 本條例所稱志願者是指不為物質報酬,自願為社會和他人提供服務和幫助的人。
第五條 本條例所稱志願服務是指志願者組織或者志願者自願無償地服務人民民眾生產、生活和其他有利於社會發展的行為。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志願服務活動納入精神文明建設範圍,鼓勵社會各界和廣大公民積極參與各種志願服務。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鼓勵和支持志願者開展志願服務,維護志願者及其組織的合法權益。
新聞媒體應當定期開展志願服務的公益性宣傳。
第七條 志願者組織及其活動接受共青團組織的指導,並接受社會監督。
第八條 撫順市志願者協會負責本市範圍內的志願服務活動的規劃、管理、組織、協調、監督工作。
市志願者協會可下設志願者工作指導中心、志願者工作站、志願者服務隊,具體負責組織志願者開展志願服務活動。
志願者工作指導中心在志願者協會領導下,貫徹協會工作要求,指導志願者招募、培訓工作,規劃組織地區或行業志願服務活動。
志願者工作站在志願者工作指導中心領導下,負責志願者招募、註冊工作,並對志願服務活動進行部署實施。
志願者服務隊在各級志願者組織領導下由志願者組成,具體開展志願服務活動。
第九條 志願者組織和志願者主要為扶貧濟困、幫老助殘、支教助學、法制宣傳、科技推廣、醫療保健、環境清潔、生態保護、社區建設和大型社會活動等社會公益事業提供服務。
第十條 志願者組織、志願者和服務對象之間是自願、平等的服務與被服務關係。志願者組織根據服務對象的申請或者實際需要,提供力所能及的志願服務。
第十一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員,經向志願者組織提出申請和志願者組織同意,可以登記成為志願者:
(一)自願從事志願服務;
(二)身心健康;
(三)具有相應的體能和服務技能;
(四)遵守國家法律。
第十二條 志願者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志願者組織開展的各種活動,接受有關教育、培訓;
(二)請求志願者組織幫助解決在志願服務活動中遇到的實際困難和問題;
(三)有困難時可以得到志願服務;
(四)對志願者組織的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進行監督;
(五)自願退出志願者組織。
第十三條 志願者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志願者協會章程,履行志願服務承諾,完成志願者組織安排的服務工作;
(二)尊重被服務者的權利;
(三)自覺維護志願者組織和志願者的聲譽和形象。
第十四條 建立志願者註冊登記制度,鼓勵志願者成為註冊志願者。
市志願者協會為志願者註冊機構,註冊工作可委托志願者工作指導中心、志願者工作站負責。
第十五條 符合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條件,每年參加不少於40小時志願服務的志願者,可以申請成為註冊志願者。註冊志願者由所註冊的志願者組織頒發證章。
第十六條 志願者組織對註冊志願者實行志願服務時間累計認證和績效評價制度,以完成志願服務的時間累計認證數和績效作為評價註冊志願者的基本標準。
第十七條 註冊志願者參加志願服務活動並達到一定服務時間累計數後,由於客觀原因,需要他人提供志願服務時,可優先享受我市志願服務範圍內的相關服務。
第十八條 對違反本條例及撫順市志願者協會章程的註冊志願者,市志願者協會可視情節減少或取消其服務認證時間直至撤銷其註冊志願者資格。
第十九條 志願者開展志願服務時應當佩戴統一的志願服務標誌。
第二十條 志願者組織可以根據需要開展志願服務日、服務周、服務月和其他形式多樣的服務活動。
第二十一條 志願者組織在組織志願服務活動時,應當進行安全教育,並為發生意外傷害的志願者提供必要的援助。
接受志願服務的組織和個人,有義務對可能出現的安全風險隱患做必要的告知、說明,並為志願者提供必要的安全、衛生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條 市志願者協會定期表彰優秀志願者組織和優秀志願者(含註冊志願者)。
第二十三條 志願者組織的經費主要來源於社會捐贈、資助及其他非營利性合法收入。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安排資金,用於支持志願服務活動及表彰獎勵。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志願者組織的經費。
經費的籌集、使用和管理應當依法接受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捐贈、資助者的監督。
第二十四條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志願服務活動進行捐贈。
志願者協會接受的社會捐贈、資助,必須符合志願者協會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服務範圍。捐贈人、資助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方式使用。
第二十五條 鼓勵機關招收公務員、企業事業單位招工、學校招生時在同等條件下對優秀志願者優先錄用、錄取。
第二十六條 志願者組織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國內外志願者組織間的交流活動。
第二十七條 禁止利用志願者組織或志願者的名義、標誌從事營利性活動。
以志願者組織或志願者的名義、標誌進行違法活動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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