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發布
(2017年2月27日撫順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2017年3月31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批准)
條例全文
第一條為做好法治宣傳教育工作,增強全民法治觀念,推進依法治市進程,促進我市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法治宣傳教育是宣傳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宣傳立法、執法、司法、守法等法治實踐活動,宣傳黨內法規和同本部門、本單位的工作密切相關的專業法律知識。
第三條法治宣傳教育應當與法治實踐相結合、與精神文明建設實踐相結合、與生產生活實踐相結合,大力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依靠民眾,服務民眾;學用結合,普治並舉;分類指導,突出重點;創新發展,注重實效。
第四條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都應當自覺接受法治宣傳教育。
第五條健全社會普法教育機制,法治宣傳教育實行“誰執法誰普法”、“誰管理誰普法”、“誰服務誰普法”的責任制原則。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法治宣傳教育規劃和年度計畫,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本單位法治宣傳教育計畫,確定人員負責法治宣傳教育工作,面向社會廣泛宣傳所涉及、所執行的法律法規。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發揮公共法律服務中心、公共法律服務站、公共法律服務工作室等公共法律服務平台的法治宣傳功能。
第七條市、縣(區)設立法治宣傳教育領導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法治宣傳教育的法律、法規、決議、決定;
(二)審議法治宣傳教育工作規劃、計畫;
(三)對本行政區域的法治宣傳教育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考核、評比、表彰,決定或者建議實施獎勵與處罰;
(四)研究和處理法治宣傳教育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市、縣(區)司法行政部門是本級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法治宣傳教育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並組織實施法治宣傳教育規劃和年度計畫;
(二)協調、指導、檢查各部門、各單位法治宣傳教育工作;
(三)培訓法治宣傳教育骨幹;
(四)會同有關部門對公務員和其他特定人員進行法律知識的培訓和考核;
(五)總結和推廣法治宣傳教育典型經驗;
(六)組織編印發放法治宣傳教育資料;
(七)確定階段性法治宣傳教育重點對象、重點領域和重點內容;
(八)辦理法治宣傳教育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法治宣傳教育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所需經費,在本單位部門預算中列支;企業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所需經費,在本單位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
建立健全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法治宣傳教育服務的機制。
鼓勵社會其他組織和個人對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給予公益性投入。
第十條每年12月4日國家憲法日和全國法制宣傳日,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開展憲法和法治宣傳教育活動。
在每年的重要法律主題宣傳節點,有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集中開展一次以上的法治宣傳教育活動。
第十一條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將法律知識列入領導幹部和公務員培訓計畫,建立領導幹部集體學法制度,提高領導幹部法律思維意識。
黨校、行政學院等各級各類培訓機構應當將法律知識列入培訓課程,對國家工作人員進行培訓。
第十二條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應當組織本單位人員學法用法,提高依法行使公共權力的能力。
行政執法機關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執法組織的相關人員,實行上崗前相關法律知識培訓制度。
司法機關辦理案件、行政執法機關履行執法職權,應當以適當形式向當事人進行法治宣傳教育,並建立典型案件發布機制。
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應當通過法律諮詢、典型案例解析等形式向社會進行法治宣傳,依照有關規定開展公民旁聽司法活動、觀摩行政執法活動。
第十三條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法治宣傳教育列入學校教學計畫,指導、監督學校落實法治教育教學內容、開展法治教育教學活動,確保在校學生都能得到基本法治知識教育。
第十四條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民眾團體應當把法治宣傳教育列入工作規劃,搞好職工、青少年、婦女和其他特定群體的法治宣傳教育。
第十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加強法治文化建設,推進法治文化教育基地和陣地建設。
報刊、網路、廣播、電視等大眾傳播媒介應當採取多種形式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活動。
政府網站應當開設法治宣傳教育欄目,宣傳法律制度和法治實踐。
第十六條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研究以少兒文藝、動漫、卡通形象和其他人民民眾喜聞樂見的形式傳播現代法治精神,塑造具有地方特色的法治文化品牌。
第十七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活動。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依託公共法律服務工作室、圖書室、文化活動室等公共服務場所,通過法律諮詢服務、法治文藝活動、法治宣傳專欄等形式,引導城鄉居民依法維護權益、表達訴求、化解糾紛、參與自治管理與服務活動,履行法定義務。
第十八條鼓勵法律專家、法律工作者、法律專業學生等成立法治宣傳志願者協會,參與法治宣傳教育工作,開展法治講座、法治文藝、法律服務等法治宣傳教育志願公益活動。
第十九條對法治宣傳教育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法治宣傳教育領導機構或者有關單位給予表彰和獎勵;有突出貢獻的,報請有關機關批准,給予記功或者授予榮譽稱號。
第二十條對不執行本條例或者執行不力的地區、單位、部門,法治宣傳教育工作主管部門可以給予批評,責令限期改正。對負有主要責任的人員,法治宣傳教育領導機構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本條 例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1996年9月28日公布施行的《撫順市法制宣傳教育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