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組織起草民政工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研究制定全縣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縣民政工作的改革和發展。(二)負責縣內社團的登記、管理和年度檢查;研究提出會費標準和財務管理辦法;監督社團活動,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依法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
(三)負責縣直各部門審查批准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年度檢查;研究提出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關財務、收費管理辦法;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四)擬定並組織實施全縣救災減災規劃;組織協調抗災救災工作;組織核查並上報災情;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各種形式的救災捐贈,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捐助活動;組織指導災民生產自救。
(五)建立並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指導全縣救災救濟工作;組織和指導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
(六)負責指導城鎮社會福利院、農村敬老院和分散五保戶供養工作;審批全縣各種形式的社會福利募捐活動;指導社會福利和慈善會工作。
(七)根據國家和地方政府法規,研究擬定因公傷亡撫恤、褒揚革命烈士;負責各類優撫對象優待、撫恤、補助等工作。
(八)負責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開展軍民共建活動,總結表彰先進典型;指導優撫事業單位工作;指導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工作;負責審核呈報國家、省重點烈士紀念建築物保護單位;承擔縣“雙擁”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九)貫徹落實安置政策,指導全縣安置工作;承辦縣內退伍義務兵、轉業志願兵、復員幹部和軍隊離退休幹部的接收、安置工作;組織軍地兩用人才培訓和開發使用;指導軍隊離休幹部休養站建設與管理工作。
(十)制定社區工作規劃和社區服務管理具體實施辦法;組織起草有關社區工作的地方性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社區建設,推動社會化服務體系的建立與發展。
(十一)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組織實施《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居民委員會組織法》;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城市居民委員會建設。
(十二)負責指導全縣婚姻登記和兒童收養工作;倡導婚姻習俗改革,保障婦女兒童合法權益。
(十三)貫徹國家和省殯葬工作方針,推行殯葬改革;指導全縣殯葬管理工作。
(十四)擬定全縣行政區劃總體規劃,負責鄉(鎮)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呈報;負責全縣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管理工作;負責縣(市、區)和全縣行政區域邊界爭議的調查和調處;負責村、居委會區劃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的審核報批;進行小城鎮行政區劃發展戰略研究,制定小城鎮發展規劃,指導小城鎮建設。
(十五)負責全縣地名管理;承辦全縣地名的命名、更名、審批;規範全縣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負責編繪全縣行政區劃地圖;負責縣內標準地名圖書資料的審定。
(十六)指導和開展社會救助管理工作。
(十七)指導社會福利彩票發行工作,開展有獎募捐;負責管理、使用、發放福利資金;指導慈善救助工作,宣傳社會慈善精神,組織社會慈善活動。接收社會各界及國內外各種機構、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的資金和實物捐贈。
(十八)擬定社會福利企業發展規劃,提出社會福利企業扶持保護政策,指導各類福利設施、福利事業單位、福利機構和城鎮社區福利服務工作;管理和指導福利生產企業工作。
(十九)負責全縣民政事業費的管理,監督民政事業費的使用和內部審計;負責全縣民政統計工作。
(二十)負責局機關直屬單位的思想政治工作、黨建工作、黨員管理及紀檢、監察、行風建設和政務公開工作。
(二十一)宣傳貫徹黨和國家有關老齡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研究提出縣老齡工作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老齡委成員單位的聯繫、協調工作,檢查監督《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執行情況,依法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推動和指導老年福利設施建設;組織協調與老齡工作有關的社會活動。
(二十二)承辦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內設機構
(一)優撫安置科工作職責貫徹國家優待撫恤政策,組織起草優撫工作地方性法規和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各類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補助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傷亡撫恤工作;負責退出現役的革命傷殘軍人、參戰民兵民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因戰因工致殘和無工作單位的人民民眾見義勇為負傷致殘等級評定審核;負責組織協調、指導軍地雙方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總結表彰先進典型,開展軍民共建活動;審核報批、褒揚革命烈士;指導優撫事業單位管理;指導烈士紀念物的管理工作;負責審核呈報國家級、省級重點烈士紀念建築物保護單位;制定全縣優撫事業費分配計畫,並監督使用;承擔縣“雙擁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貫徹落實安置政策,指導全縣安置工作;承辦縣內退伍義務兵、轉業志願兵、復員幹部和軍隊離退休幹部的接受安置工作;組織軍地兩用人才培訓和開發使用;指導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站建設與管理工作;承擔縣“復員退伍軍人安置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二)救災救濟保障科工作職責
負責組織協調抗災救災工作;組織核查並統計上報災情;分配、管理救災款物並監督檢查使用情況;組織指導災區緊急救助,災後重建和生產自救;組織指導救災捐贈和開展經常性社會捐助活動;建立和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擬定相關配套政策;開展農村特困家庭大病醫療救助,指導農村五保供養和敬老院、農村社會福利服務中心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指導社會救濟工作和城鎮社會孤老供養工作;指導全縣救助管理工作;承擔“撫松縣抗災救災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三)社會事務管理科工作職責
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方面:擬定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制定社會福利社會化的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社會團體、個人舉辦社會福利機構的審批;指導全縣福利事業單位的管理;指導全縣婚姻登記、兒童收養及孤兒送養工作,倡導婚俗改革,保障婦女兒童合法權益;負責指導全縣的殯葬管理工作。組織起草全縣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的地方性法規、政策和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全縣性社團的登記和年度檢查;監督社團活動,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依法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研究擬定民辦非企業單位發展規劃;負責縣直各部門審查批准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年度檢查;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註冊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基層政權建設方面: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組織實施《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居民委員會組織法》;指導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組織幹部培訓和表彰;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居)民自治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制定社區工作規劃和社區服務管理具體實施辦法,組織起草有關社區工作的地方性政策措施;指導社區建設和社區服務管理工作。
區劃地名方面:負責鄉(鎮)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及政府所在地遷移的審核呈報,負責村、居委會行政區劃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及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進行小城鎮行政區劃戰略研究,制定小城鎮區劃發展規劃;負責全縣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管理工作;承擔縣內行政區域邊界爭議的調整和調處;負責全縣地名管理;負責編繪全縣行政區劃地圖;負責縣內標準地名圖書資料的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