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辦理條件
1、16周歲以上人員變更姓名:憑申請報告及單位勞資、人事等部門有關證明材料、《戶口簿》。
2、更正出生日期:憑申請報告、原始戶籍證明及單位勞資、人事等部門相關證明。
3、變更民族成份:憑申請報告和省市縣((區)三級以上民族工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4、收養棄嬰、兒童和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子女的戶口落戶:收養人憑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辦理的《收養登記證》和本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向常住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提出落戶申請,經調查核實並報縣(區)公安機關審批後辦理入戶手續。
5、18周歲以下旁系親屬投靠落戶:父母雙亡的,憑被投靠人申請報告、《戶口簿》、投靠人《戶籍證明》、投靠人與被投靠人親屬關係證明。病故的,憑縣、市以上醫院的死亡證明書;交通肇事的,憑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書;其他死亡的,憑公安機關法醫鑑定或其他有效證件,公安機關戶口註銷證明,向遷入地派出所申請,縣、區公安機關審批並簽發《準予遷入證明》,準予其落戶。
6、在城市投資、興辦實業的公民及其直系親屬落戶:在投資金額等符合當地政府有關規定後,憑本人申請報告、《戶籍證明》、婚姻證明、投資資金註冊證明、工商執照,投資興辦項目竣工或投產驗收證明,向遷入地派出所申請,縣、區公安機關審批並簽發《準予遷入證明》,準予其落戶。
7、經商的公民及其直系親屬落戶:憑申請報告、營業執照、結婚證明、《戶口簿》、《戶籍證明》、稅務部門出具的納稅證明及稅票。
8、跨地區的企業集團、中央駐贛單位、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門,其內部人員異地調動(即:企業內部調動)落戶:憑申請報告、單位內部調動證明、當事人《戶籍證明》、《戶口簿》。
9、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落戶:憑未成年子女《戶籍證明》,當事人《戶口簿》。
10、在城市購買商品房的公民及其直系親屬落戶:憑戶籍證明、當事人《戶口簿》、結婚證明、房屋產權證。
11、夫妻投靠落戶:憑結婚證明,當事人《戶口簿》,投靠方《戶籍證明》。
12、組織、勞動、人事部門批准的幹部、職工調動及隨遷人員戶口遷移:憑縣級以上有審批許可權的組織、人事、勞動部門調令,當事人《戶口簿》、《戶籍證明》,調入單位證明。
13、父母投靠子女落戶:憑當事人《戶口簿》、投靠方《戶籍證明》。
14、到西部投資、興辦實業以及西部開發建設所需要的各類人才的戶口遷移:凡2001年1月1日以後戶口遷入西部的,如果今後本人返回原遷出地工作、生活,要求將戶口遷回的,憑《戶籍證明》,原遷入地《戶口簿》。
15、現役軍人家屬子女隨軍的戶口遷移:憑軍隊師(旅)以上單位政治部簽發的隨軍批覆、婚姻證明及《戶籍證明》、當事人《戶口簿》。
辦事流程
居民持戶口簿、身份證及相關證明材料向轄區派出所或者縣(區)公安局提出書面申請,由轄區派出所或縣(區)公安局戶政科審批
申報材料
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相關證明材料書面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