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研究擬定全市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礦產等自然資源的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市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參與審核城市總體規劃;指導、審核縣(區)、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承擔全市建設項目用地的預審;組織礦產資源的調查評價,編制全市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礦產資源保護和合理利用規劃、地址環境 和地址遺蹟保護規劃、地質勘察規劃、地質災害防治規劃。
(三)監督檢查全市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行政執法和土地資源、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組織實施國土資源執法檢察,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並組織調處重大全屬糾紛,依法查處違法案件。
(四)擬訂實施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復懇政策,實施農用地用途管制,組織全市基本農田保護劃定,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懇和開發耕地的監督工作,實現耕地占補平衡,確保全市耕地總量不減少。
(五) 依法統一管理全市土地、城鄉地政和地籍工作;指定全市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地籍測繪、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負責測繪工作;指導全市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定級和登記發證工作。
(六)擬定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管理辦法,統一管理土地資產和監督土地市場;組織實施土地收益徵收管理,防止土地資產流失;組織實施國有土地資產的清查、核定和處置工作;指定鄉(鎮)、村用地管理實施辦法,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
(七)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審核評估機構從事土地評估的資格;承擔報市以上人民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查、批報工作。
(八)依法管理礦產資源採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規範礦業權市場;依法審批和批報對外合作區塊;組織開展礦業秩序的整頓與維護;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工作;依法實施地質勘查行業管理,管理地勘成果;按規定管理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和使用;依法收取和管理採礦權使用費和採礦權價款;依法對從事探礦權的評估機構資格實行監督管理,審查探礦權、採礦權評估結果;依法進行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依法審批開辦礦山企業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
(九)組織監督、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蹟;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檢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發與污染,保護地質環境;認定具有重要的古生物化石產地、標準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蹟保護區,並對地質遺蹟的管理實施監督。
(十)組織開展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對外合作交流和科技工作;組織國土資源法律和政策的宣傳;組織、指導全市國土資源系統幹部培訓。
(十一)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領導信息
羅光華:市國土資源局黨組書記、局長;主持市國土資源局全面工作。重點聯繫:臨川分局。
洪年祥:黨組成員、副局長;協助局長分管辦公室、機關黨建、工會群團、信息化建設、行政審批工作。分管科室:辦公室、行政審批科、信息中心。重點聯繫:崇仁縣局。
劉木龍:黨組成員、紀檢組長;協助局長分管紀檢監察、人事教育、政風行風和效能、執法監察工作。分管科室:行政監察室(評議辦)、人事教育科、執法監察支隊。重點聯繫:金谿縣局。
喻仁建:黨組成員、副局長;協助局長分管規劃測繪、地質環境、地質災害應急工作。分管科室:規劃測繪辦公室、地質壞境科、地質災害應急中心。重點聯繫:資溪縣局。
武明亮:黨組成員、副局長;協助局長分管礦政管理、土地開發整理、地質隊工作。分管科室:礦產開發管理科、土地開發整理中心、地質隊。重點聯繫:南豐縣局、廣昌縣局。
桂吉芳:黨組成員、副局長;協助局長分管地籍管理、第二次土地調查、土地勘測工作。分管科室:地籍管理科、勘測規劃隊、地產公司。重點聯繫:樂安縣局。
徐桂榮:黨組成員、副調研員;協助局長分管用地報批、耕地保護、土地礦產交易、土地儲備工作。分管科室:用地科、交易中心、儲備中心。重點聯繫:宜黃縣局。
李龍昌:黨組成員、副調研員;協助局長分管分管財務、市本級相關土地管理工作。分管科室:財務科、直屬分局。重點聯繫:南城縣局
機構設定
(一)辦公室
工作職責:1、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文書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和督查、督辦工作;2、承擔重要檔案的起草、文電處理、秘書事務、信息綜合、新聞報導、宣傳、政務公開、機關行政管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社保、醫保、文明單位創建、保密、安全保衛、環境衛生工作;3、承辦市人大、市政協有關建議、意見和提案的辦理;4、負責組織協調市局處理的突發事件、應急事件的處置;5、負責局機關辦公用品的採購、發放和管理。6、負責局機關和下屬單位離退休老幹部管理工作;7、負責組織局機關後勤服務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
工作職責:1、承擔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機構編制、工資及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的年檢和專業技術職稱評聘工作;2、承辦局黨組對全市國土資源系統科級以上幹部的考核、選拔任免、交流調配工作;3、承擔市國土資源系統幹部管理和縣國土資源局(分局)及直屬分局股(所長)的職數審核和備案工作;4、組織開展全系統幹部職工教育培訓工作;5、負責全系統幹部隊伍建設和離退休老幹部管理工作;6、負責基層國土資源所規範化建設工作;7、編制和實施國土資源科技發展規劃,承擔國土資源科技成果管理工作;負責外事和對外合作交流工作。
(三)政策法規科
工作職責:1、組織起草國土資源管理的地方性法規、政策建議,開展法制宣傳、諮詢和普法工作;2、承擔局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和審查,監督檢查國土資源管理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的貫徹落實,協調國土資源政策調研;承辦行政複議、聽證和行政訴訟、民事訴訟事宜;3、推進全市國土資源依法行政工作;4、負責和調處國土資源系統信訪工作;5、負責國土資源管理違法違規行為的監督檢查;6、承擔綜合統計和國土資源系統專業統計的歸口管理工作。
(四)財務科
工作職責:1、負責局機關財務管理和對直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進行監管和審計工作;2、組織編報年度土地出讓收支預算,編制和實施局年度財務計畫;3、承辦市財政拔付的資金管理和使用,負責市本級國土資源行政事業性收費及專項收費的管理;4、負責對市本級土地規費、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和使用、採礦權使用費和價款費用的收取進行財務監督;5、承擔上級部門拔付專項資金使用的監督和審計工作;6、負責縣(分)局主要領導的離任審計工作。
(五)地籍管理科
工作職責:1、負責制定和落實地籍管理的有關規定、辦法和方案;2、負責和指導全市土地資源現狀調查、土地變更調查、統計、土地登記、發證、權屬糾紛調處工作;3、指導全市和承擔市本級建設用地分等定級與基準地價更新工作,對地價實施動態監測監督;4、承擔市本級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登記發證、他項權利登記發證和市本級土地評估報告的備案工作;5、指導全市地籍管理工作,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登記發證工作;6、指導和承擔全市地籍信息系統建設,完善地籍管理的有關規定。
(六)土地利用管理科
工作職責:1、承擔全市城鄉建設用地和土地市場管理工作,對土地市場實施動態監測監管;2、承擔節約集約用地評價工作;3、負責基本農田保護和對全市耕地總量動態平衡進行監督管理,督查耕地保有量落實情況;4、承擔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的有關工作,新增項目建設用地的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和徵用的審查報批工作;5、負責執行年度用地計畫,指導全市集約節約用地和農村集體土地、非農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6、負責對全市土地供應實施批後監管;7、實施土地供應、土地資產和土地儲備管理政策。
(七)礦產開發管理科
工作職責:1、負責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負責採礦權審批、登記發證、採礦權變更延續登記、礦山企業年檢工作;2、負責申報、審查和設立採礦權上市出讓,實施礦業權市場監管;3、負責監管礦產資源勘查及開採活動;4、負責維護礦產開發秩序,依法調處採礦權屬爭議、糾紛,協助對越界開採等礦山違法案件的查處,配合職能部門做好礦山企業安全生產監管工作;5、負責對礦產資源補償費、採礦權使用費和採礦權價款的收繳工作;6、承擔礦產開發利用統計年報工作。
(八)地質環境管理科
工作職責:1、負責地質災害防治的監管,編制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組織實施地質災害隱患點的巡查、核查、監測和地質災害氣象預測預報工作;2、負責管理礦山地質、水文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參與並監督地質遺蹟的保護與管理工作;3、負責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和恢復治理、次生地質災害防治管理,對建設項目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壓覆礦床評估實行監管;4、負責礦泉水和地熱資源的開發利用,監測、監督地下水開採及污染防治工作。5、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的評審、備案和動態監測及登記統計;6、承擔礦產地儲備、壓覆礦產資源管理的事項;7、承擔礦業權評估和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工作;8、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9、管理地質勘查項目,組織礦產資源調查評價。
(九)行政監察室
工作職責:1、承擔全市國土資源系統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倡廉工作,檢查督促和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2、負責廉政教育宣傳工作,制定並承辦局黨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計畫、規劃及組織實施;3、完善和健全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懲防體系;4、負責受理、調查、處理系統內違規違紀問題和案件;5、指導檢查縣國土資源局(分局)紀檢監察工作;6、參與系統內組織人事、土地和礦業權出讓等重大事項的監督。
(十)機關黨委
工作職責:1、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2、承擔局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組織建設和黨員的教育、管理;3、承辦局機關文體活動和公益、捐贈活動;4、負責協調工、青、婦和計畫生育工作。
(十一)直屬分局
主要職責:1、承辦市本級行政劃撥建設用地相關手續(含建設用地批准書的發放);2、受市局委託做好轄區內建設用地的組織報批、徵收徵用及安置補償等工作;3、負責轄區內國土資源所的統一管理;4、負責轄區內的耕地、基本農田的保護和管理、土地開發整理;5、負責轄區內集體建設用地及農民建房的勘查、測量、審查和登記發證、監督管理;6、負責轄區內的國有、集體土地權屬糾紛調查處理;7、協助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支隊做好轄區內的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8、負責組織實施轄區內建設用地批後監管工作。
(十二)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支隊
主要職責:1、負責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實施動態巡查,全程監督;2、負責受理對國土資源違法行為的檢舉、控告及調查處理;3、受市局委託查處國土資源違法違規行為,實施國土資源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執行;4、負責協助和配合紀檢監察和公安、檢察、法院等司法機關依法查處國土資源違法犯罪案件;5、負責對下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的國土資源管理行政行為進行監督檢查;6、負責指導和加強縣(區)國土資源執法監察隊伍建設;7、督促或協助縣局、分局查處國土資源違法違規案件。
(十三)規劃測繪辦公室
主要職責:1、負責編制和實施市級土地利用、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基本農田保護、土地整治、基礎測繪、地質災害防治等專項規劃及規劃調整和修編工作;2、指導和審核縣(區)、鄉(鎮)相關規劃的編制和實施;3、編制和管理土地利用年度計畫,承擔建設項目用地初審、預審工作,參與市級以上重大項目用地的調研和報市級人民政府審批的城市規劃及相關規劃的審核;4、負責農村建設用地減少、城鄉建設用地增加掛鈎工作;5、負責測繪行政管理工作。
(十四)土地儲備中心
主要職責:1、負責市本級土地儲備;2.、負責籌措、管理、運作市本級收購或儲備土地的資金;3、負責市本級儲備土地的前期開發和整理,土地投放市場的前期準備;4、協助編制市本級年度供地計畫,負責土地儲備統計數據上報;5、協助直屬分局做好建設用地批後監管工作。
(十五)土地(礦產)交易中心
主要職責:1、實施市本級土地和礦產資源交易工作;負責市本級土地、礦產交易市場的建設和監管;2、承辦市本級國有建設用地、礦產資源使用權出讓、轉讓、租賃的公開交易,辦理土地、礦產資源出讓等相關手續(含建設用地批准書的發放);3、負責收集、匯總、發布土地和礦產資源交易信息,提供有關法律和其他信息諮詢服務;4、負責催繳市本級的土地、礦產出讓價款及交易業務管理費,並做好數據統計工作;5、負責協調和處理市本級出讓土地的糾紛調查、調解工作;6、負責編制市本級年度供地計畫和建設用地出讓(含工業用地)數據統計上報工作;7、協助直屬分局做好出讓的建設用地批後監管工作。
(十六)土地開發整理中心
主要職責:1、指導和編制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工作計畫、年度計畫,開展土地開發整理的資源調查;2、負責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的規劃設計、資金預算的審查,項目的監督實施;3、負責全市土地開發整理和復墾,組織項目的立項申報踏勘、初驗和驗收;4、統籌協調全市耕地占補平衡工作;5、承擔土地開發整理復墾的調研、宣傳、經驗推廣和技術培訓。
(十七)信息服務中心
主要職責:1、編制和實施國土資源信息化發展規劃,負責國土資源信息化的技術指導;2、負責統一管理國土資源基礎數據和信息資料;3、負責和指導“金土”工程網路系統的建設與運行維護、國土資源業務套用系統的套用和維護;4、負責國土資源政務信息的收集、刊登和運用,提供國土資源政務管理信息化的技術支持與服務;5、配合做好全系統政務信息的發布、運行和監管。
(十八)土地勘測規劃隊
主要職責:1、負責指導全市土地勘測和規劃的技術服務;2、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各專項土地規劃技術成果的審查;3、承擔測繪技術成果的審查,開展國土資源各類測繪工作。
(十九)地質隊
主要職責:1、負責實施礦產資源勘查、區域地質、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調查;2、協助做好地質災害調查及隱患點的排查工作;3、開展地質測繪與工程測量工作;4、開展岩土工程勘察工作;5、承擔小型礦山開發利用方案的編制、礦產資源儲量的檢測;6、負責收集和分析市域內地質資料,研究和推廣地質技術;7、負責做好本單位離退休幹部職工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