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1998年實施的股票上市規則,滬深證券交易所在1998年4月22日宣布,對財務狀況或其他狀況出現異常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進行特別處理,由於“特別處理”的英文是Special treatment(縮寫是“ST”),因此這些股票就簡稱為ST股。公司財務狀況或其他狀況出現異常主要是指兩種情況,一是上市公司經審計連續兩個會計年度的淨利潤均為負值,二是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每股淨資產低於股票面值。在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被實行特別處理期間,其股票交易應遵循下列規則:(1)股票報價日漲跌幅限制為5%;(2)股票名稱改為原股票名前加“ST”,例如“ST遼物資”;(3)上市公司的中期報告必須審計。
如果上市公司最近年度財務狀況恢復正常、審計結果表明財務狀況異常的情況已消除,公司運轉正常,公司淨利潤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仍為正值,公司可向交易所申請撤銷特別處理。撤銷特別處理的股票代碼前不再有ST標記,俗稱“摘帽”。
ST上市公司摘帽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年報必須盈利
2、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股東權益為正值,即每股淨資產為正值,每股淨資產必須超過1元
3、最新年報表明公司主營業務正常運營,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淨利潤為正值
4、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報告沒有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5、沒有重大會計差錯和虛假陳述,未在證監會責令整改期限內
6、沒有重大事件導致公司生產經營受嚴重影響的情況、主要銀行賬號未被凍結、沒有被解散或破產等交易所認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