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奪方向盤

搶奪方向盤

坐公交錯過了站,乘客強行要求下車並拖拽司機,造成公車失控連撞7車。1月6日上午11時,這一幕發生在成都雙流雙華路武警警官學院門口,事故中共有9人被送醫。辦案民警核實當事男子確實與公交司機發生了肢體衝突並有搶奪方向盤的行為。

事件

乘客與公車司機發生衝突後毆打司機、搶奪方向盤的極端事件在國內多個城市陸續發生。有的是因為醉酒鬧事,有的因瑣事和司機發生口角,而最多的卻起因於錯過下車時機,過站後要求下車被拒。公車到站才能停車,這是最基本的運營規則,要求隨時停車本身就反映出肇事者規則意識淡薄。

更嚴重的是,車上有其他乘客,路面有其他車輛、行人,任何攻擊公交司機的行為都將置公眾於危險之中。在我國刑法中,攻擊公交司機根據案情將涉嫌三個罪名。如果公車處於停止狀態,並未危及公共安全,則將涉嫌尋釁滋事罪或者故意傷害罪。而在行駛過程中,對司機進行暴力干擾,即使沒有發生實際損失,也很可能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具體罪名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處置

該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兜底罪名,是指故意以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並與之相當的危險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這裡的故意指的是明知實施相關行為會危害公共安全,可能造成人身傷亡或公私財產重大損失的後果,卻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態。相關肇事者一般將被認定為具有放任結果發生的間接故意。該罪有兩檔刑期。一是危險犯,構成了危險但是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是實害犯,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死刑。

同時,受害方還將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肇事者民事賠償,即使公交公司出於和其他乘客的契約義務先行賠償了各項損失,最終所有民事責任都將追償到肇事者身上。可見,毆打司機、搶奪方向盤不僅危險,更將使自己身陷囹圄,承擔巨額民事賠償,一時衝動導致終身抱憾。

如果早就明白這些後果,相信絕大多數肇事者都將停止犯罪。可是,法律並不會因為他們不懂法律而減免罪行。也許我們可以責怪他們對法律無知。但整個社會也需要為此反思,有沒有最大範圍地做到法律告知?有沒有讓尊重司機,使其不可侵犯成為社會共識?顯然在這些方面,較之其他國家還有欠缺。以美國為例,2002年紐約州立法規定攻擊公車司機或捷運工作人員等同於攻擊警察。公車頭顯著位置有著告示:“攻擊巴士司機為刑事重罪,將處以7年監禁。”新澤西州更是在駕駛座與乘客座位之間地板上設定一道很粗的白線,任何人試圖跨越白線或停留在白線以內,司機都會立刻發出口頭警告。對於杜絕類似悲劇,也許社會各界還須做到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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