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查
1、搜查時必須由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等偵查機關的偵查人員進行,執行搜查的偵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要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否則被搜查人有權拒絕搜查。
2、在執行逮捕、拘留時,遇有下列緊急情況之一時,不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
(1)可能隨身攜帶兇器的;
(2)可能隱藏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的;
(3)可能隱匿、毀棄、轉移犯罪證據的;
(4)可能隱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5)其他突然發生的緊急情況。
3、搜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偵查人員進行(醫師、醫生不是偵查人員不可以)。
(三)1、搜查的情況應當製作成搜查筆錄,由偵查人員、被搜查人員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
證人簽名或蓋章。
2、如果被搜查或者他的家屬不在現場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應當在筆錄上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