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查[法律名詞]

搜查[法律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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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查是司法機關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罪犯,依法對被告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地方進行搜尋和檢查的強制方法。偵查措施的一種。在中國,有權決定搜查的機關是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搜查時,應出2名以上的偵查人員持搜查證進行。

搜查

1、搜查時必須由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等偵查機關的偵查人員進行,執行搜查的偵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要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否則被搜查人有權拒絕搜查。

2、在執行逮捕、拘留時,遇有下列緊急情況之一時,不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

(1)可能隨身攜帶兇器的;

(2)可能隱藏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的;

(3)可能隱匿、毀棄、轉移犯罪證據的;

(4)可能隱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5)其他突然發生的緊急情況。

3、搜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偵查人員進行(醫師、醫生不是偵查人員不可以)。

(三)1、搜查的情況應當製作成搜查筆錄,由偵查人員、被搜查人員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

證人簽名或蓋章。

2、如果被搜查或者他的家屬不在現場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應當在筆錄上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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