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發生地法

損害發生地法,是指必須使行為人承擔責任的事件發生地的法律。即損害的結果實標出現地的法律。確定侵權行為之債準據法的重要原則之一。世界各國對侵權行為之債準據法的確定一般採用:(1)侵權行為地法。(2)法院地法。(3)重迭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和法院地法。

對“侵權行為地”各國有不同的識別:(1)加害行為實施地為侵權行為地,德國、義大利、瑜士等國採用這一主張。(2)損害發生地,美國的1931年《衝突法重述》採用這一主張。美國在發生I960年貝科克訴傑克遜案著名判例後,1971年《衝突法重述》(第二次)則確定侵權行為之債適用與侵權行為聯繫最密切國家的法律。其中聯繫最密切的法律之一是損害發生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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