援非高級農業專家選拔辦法

第二條農業部國際交流服務中心具體承辦援非專家的選派和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兩部成立專家評審小組,對推薦的專家人選進行評審,確定外派專家名單。 第十四條外派專家赴任前,與農業部國際交流服務中心簽訂服務協定。

發文單位:農業部國際交流服務中心交流處
文 號:農辦外[2007]12號
發布日期:2007-9-26
執行日期:2007-9-26
為落實中非合作論壇北京峰會精神,保證選派援非高級農業專家(以下簡稱“專家”)工作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本辦法。

組織管理機構

第一條

商務部、農業部(以下簡稱“兩部”)共同負責專家選派工作的指導,制定相關管理政策,審定外派專家人選。

第二條

農業部國際交流服務中心具體承辦援非專家的選派和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有關各省、市、自治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作為各地專家選派工作的管理機構,負責各行政區域內專家的初選工作,並協助農業部國際交流服務中心做好相關工作。

專家選拔範圍

第四條

專家在全國範圍內選拔,重點將從中央及地方農業管理部門、技術推廣機構、科研教學院所校及大型農業企業(地市級及以上)中選拔。

專家選拔條件

第五條

參加選拔的專家應具備以下條 件:
(一)政治素質好,願意為中非農業合作積極工作;
(二)具有副高級(含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三)在本專業領域中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
(四)具備制定國家或地區巨觀農業、農村綜合發展政策規劃或農業產業發展規劃的能力;
(五)具有參與重大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國家級科研項目的經驗或經歷;
(六)具備較強的協調和組織能力;
(七)具備工作所需的英語聽、說、讀、寫能力;
(八)身體健康,年齡一般不超過60周歲。

專家選拔程式

第六條

農業部國際交流服務中心按兩部共同制定的“援非高級農業專家國別派遣方案”,確定每年度派遣專家的人數、專業和派往國家。

第七條

兩部通過有關省(市、自治區)農業行政系統、中國農業大學、相關大型農業集團企業及農業部內行政、事業等有關單位發布訊息,同時在兩部網站公布相關信息。

第八條

本著個人自願和所在單位同意的原則,各有關單位根據兩部的選拔通知和要求,組織推薦符合條 件的專家。
各省(市、自治區)行政區域內農業行政部門、事業單位、技術推廣機構、科研教學院所校及大型農業集團企業的報名由各省(市、自治區)農業廳(委)統一組織。
中國農業大學、相關大型農業集團企業及農業部行政、事業等有關單位自行組織報名。

第九條

報名組織單位對報名進行嚴格初審(包括政治素質、外語和業務能力三部分),並將初選結果提交農業部國際交流服務中心。

第十條

報名組織單位對每個崗位的推薦人選原則上不超過2人。

第十一條

提交農業部國際交流服務中心的初選專家材料應包括:報名組織單位推薦函、通過初選專家總名單、以及每位專家的報名表、工作學習簡歷、最高學歷和學位複印件、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證書複印件。

第十二條

兩部成立專家評審小組,對推薦的專家人選進行評審,確定外派專家名單。

第十三條

經兩部領導批准後,下達外派專家名單及任務通知。

第十四條

外派專家赴任前,與農業部國際交流服務中心簽訂服務協定。

專家派遣國別和期限

第十五條

100名高級農業專家將被派往34個受援國開展工作,每個國家由2-3人組成專家小組,其中組長1名。

第十六條

按照“援非高級農業專家國別派遣方案”,專家在2007和2008年度分2批派出。

第十七條

每位專家被派遣的具體國家視專家的業務專長和受援國需要而定。在報批外派專家名單的同時報審專家派往國別方案

第十八條

專家在外工作期限一般為1年。特殊情況經兩部批准,可適當延長在外工作時間。

非英語國家的翻譯配備

第十九條

為保證專家組順利開展工作,為非英語國家的每個專家組配備一名翻譯(法語、阿拉伯語、西班牙語、葡萄牙語)。要求翻譯人員政治素質高、責任心強,具有相關外語專業本科(含本科)以上學歷,外語口頭和書面表達準確通暢,最好有從事外事工作的經歷。所推薦翻譯人選經評審後上報兩部批准。
農業部國際交流服務中心交流處
二○○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農業部國際交流服務中心交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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