援禮入法

基本信息

主要通過教育、勸勉、習慣、輿論的引導而推行的禮儀制度,原本不是一種強制性的行為規範。但隨著儒家學說在漢代被定於一尊,成為居主導地位的官方哲學之後,先前按照法家精神制定的中國古代成文法不斷滲入儒家思想,儒家所維護的社會等級秩序以及相應的禮制規範和倫理綱常,逐漸成為凌駕於法律之上的最高準則。至隋唐時代,以“ 援禮入法”為特徵的法律文本大體成型。宋、元以來的法律修訂,也都沿襲了“ 援禮入法”的精神。

歷史沿革

自戰國時代魏國李悝制定《法經》開始,中國古代的成文法都按照法家的精神制定,這種狀況一直持續到漢初。法家主張“不別親疏,不殊貴賤,一斷於法”。對此,司馬談在《六家要指》中批評說:“親親、尊尊之恩絕矣。可以行一時之計,而不可長用也。故曰:嚴而少恩。”漢文帝時,賈誼總結秦朝二世而亡的原因在於“禁文書而酷刑法,先詐力而後仁義,以暴虐為天下始”,據此提出行仁義的建議。但“好刑名之言”的文帝沒有接受。漢武帝“獨尊儒術”後,立法思想開始向禮法結合、刑德並用的方向發展。當時有許多官員不以法律為依據,直接引用儒家經典《春秋》的事例來斷案判刑,稱為“《春秋》決獄”。魏晉以後,歷代王朝依據儒家經義系統地修訂法律。至隋唐時期,以《唐律疏議》為標誌,中華法系“ 援禮入法”、“禮法合一”的特徵基本成型。

北齊法律將十類“犯上作亂”的罪行作為“重罪十條”,置於律首。隋朝略作增損後,正式以“十惡”的罪名訂入法典。後經唐入清,相沿未改。所謂“十惡”為:“謀反”,圖謀危害國家;“謀大逆”,圖謀毀壞宗廟、皇陵、宮闕;“謀叛”,背叛朝廷;“惡逆”,毆、殺丈夫及家庭尊長;“不道”,以殘忍手段殺人、害人;“大不敬”,偷盜皇室祭器和御用物品,因失誤危及君主安全等;“不孝”,咒罵或棄養父母、尊長;“不睦”,毆、殺近親尊長;“不義”,屬員殺長官、學生殺老師、士兵殺軍官等;“內亂”,家族內亂倫。“八議”的名稱始於漢代,三國時魏國正式訂入法典,後沿用至清。“八議”的對象為:“議親”,皇親國戚;“議故”,皇帝的故舊;“議賢”,有大德行者;“議能”,有大才能者;“議功”,對朝廷有大功勳者;“議貴”,達官顯貴;“議勤”,為朝廷勤勞服務者;“議賓”,前朝君主和宗室。

實質

援禮入法”的實質是將傳統等級制度和禮制規範的原則貫徹到國家法律之中,依據人們的身份地位與社會關係來斷案量刑。魏晉以後,統治者將危及社會等級秩序的十項行為定為“十惡”,視作不可饒恕,必須嚴懲的重大罪惡。“十惡”之外的罪行,如果是皇親國戚、達官顯貴,則可根據其身份地位以及對朝廷的功績酌情減刑,稱為“八議”。如果是平民侵害權貴,晚輩侵害長輩,則根據尊卑上下和血緣親疏加等嚴懲。可見,中國古代社會成員法律地位的不平等,與“ 援禮入法”密切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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