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陽市節能獎勵試行辦法

是揭陽市為鼓勵市民節能所出台的獎勵試行辦法。

揭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知

揭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揭陽市節能獎勵試行辦法的通知
揭府辦〔2011〕32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府直屬各單位:
《揭陽市節能獎勵試行辦法》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反映。
揭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揭陽市節能獎勵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調動全社會開展節能工作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確保完成我市節能約束性目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國務院關於印發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07〕15號)、《國務院批轉節能減排統計監測及考核實施方案和辦法的通知》(國發〔2007〕36號)等有關法律、政策規定,參照《廣東省節能獎勵試行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節能獎勵表彰活動每年開展一次,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條 節能獎勵的推薦、評選工作堅持公開、公正、公平、擇優的原則。

第二章 獎項設定和獎勵對象

第四條 設立三個節能獎項:節能先進地區、節能先進單位和節能先進個人。
第五條 節能獎勵的對象和範圍:
(一)節能考核結果為超額完成等級或完成等級、節能考核評分位居前二名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
(二)節能考核結果為超額完成等級或完成等級的省、市監管重點用能企業;在建築節能、交通節能、公共機構節能及節能管理服務等方面取得重大節能成效的單位;
(三)在節能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和取得重大節能效益的個人。

第三章 評選條件和獎勵形式

第六條 對節能考核結果為超額完成等級或完成等級、考核評分位居前二名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政府授予節能先進地區獎,予以通報表彰並各獎勵一次性獎金3萬元。
第七條 考核結果為完成等級以上的省、市監管企業或者節能成效突出的其他單位,市政府授予節能先進單位獎,予以通報表彰並各獎勵一次性獎金1萬元。
全市每年度表彰獎勵節能先進單位20家左右。其中,表彰省、市重點用能企業4家左右(具體根據年度節能考核結果確定),表彰建築、交通運輸、公共機構等用能企業(機構)12家左右,表彰節能管理服務單位4家左右。
第八條 對在節能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和取得重大節能效益的個人,市政府授予節能先進個人獎,予以通報表彰,並每人一次性獎勵3000元。
第九條 申請評為節能先進個人的,必須認真貫徹執行節能法律法規,熱愛節能工作,有較強的責任感和事業心,從事節能工作(節能崗位)3年以上,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節能管理中,對推動節能工作產生直接的作用和成效,被市級以上節能主管部門認可;
(二)在節能技術研究中,承擔主要研發工作或作為研究開發負責人,成果已被採用並產生明顯節能效益;
(三)在節能技術、產品推廣套用中,創造性開展工作,使節能新技術和新產品在本企業、行業、區域中的普及率明顯提高;
(四)在重點節能技術改造項目中,擔任項目建設主要負責人,項目運行實現節能目標,且節能量占企業當年節能量的20%以上;
(五)在工程設計、項目管理等工作中,嚴格執行國家節能政策和設計規範,提供有針對性、節能效果明顯的設計方案,使能源消耗量減少30%以上;
(六)在崗位節能方面,積極學習節能知識,鑽研節能技術,探索節能辦法,提出節能效果明顯的方法和建議,或者創造性地使用節能技術,在本職崗位取得年節能10%以上效益;
(七)檢舉揭發嚴重浪費能源行為,並經市以上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查證屬實。
第十條 節能先進個人的名額分為企業人員和企業以外人員。全市每年度表彰節能先進個人45名左右,其中企業人員應占50%以上。企業人員中企業能源管理負責人和能源管理、技術人員不少於70%,企業法定代表人不得超過30%。企業以外人員中專業技術人員、科級及科級以下人員不少於70%。
各縣(市、區)節能先進個人名額根據各縣(市、區)節能考核結果排名,結合各縣(市、區)地區生產總值占全市生產總值的比重等因素確定;市有關部門節能先進個人名額綜合考慮部門節能工作措施、工作成效等因素確定。
第十一條 節能獎勵資金及相關經費從市財政安排的節能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四章 評選的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節能先進地區獎、工業領域(省和市監管的重點用能企業)的節能先進單位獎的評選,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根據上年度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結果,提出建議名單及方案報市政府審定。
第十三條 節能先進個人獎以及建築、交通運輸、公共機構、節能管理服務等領域節能先進單位獎的評選程式:
(一)具備評選條件的單位、個人,屬縣(市、區)單位的,按程式逐級向地級以上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屬市直單位的,可直接向市主管部門申報,申報時一併提交鑑定報告等證明材料;
(二)縣(市、區)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市有關部門對符合條件的單位、個人提出推薦意見連同申報材料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三)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對申報材料進行資格審查後,會同市黨廉辦和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發展改革局、科技局、財政局、住房城鄉建設局、交通運輸局、農業局、水務局、統計局、質監局、林業局、揭陽供電局等部門以及有關方面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提出候選名單,並在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網站及其他新聞媒體上公示;
(四)經公示5日內無異議的,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提出建議名單及方案報市政府審定。
第十四條 參加評選的單位和個人應對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五條 對弄虛作假或者採取不正當手段獲得獎項的單位或者個人,撤銷其獎項,追繳證書和獎金,並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給予通報批評,5年內不得參與該獎項的評選。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重點用能企業據此制定本地區、本單位的節能獎勵辦法。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8月6日發布的《揭陽市節能獎勵試行辦法》(揭府辦〔2009〕7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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