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州市城鄉建設局

主要職責(一)承擔規範全市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 (五)承擔監督管理建築市場、推進建築業發展的責任。 (九)承擔規範和指導全市村鎮建設的責任。

簡介

根據《中共江蘇省委、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揚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蘇委〔2009〕574號)和《中共揚州市委辦公室、揚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揚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揚辦發〔2010〕11號),揚州市建設局更名為揚州市城鄉建設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掛“揚州市建築工程局”和“揚州市古城保護辦公室”牌子,正處級建制。

職責調整

(一)將管理城市客運的職責劃給市交通運輸局。
(二)加強古城保護與利用、改造與復興工作。
(三)加快推進建築節能,改善人居生態環境,促進城市化健康發展。

主要職責

(一)承擔規範全市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起草城鄉建設規範性檔案,研究提出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監督管理全市城鄉建設行政執法和稽查工作。
(二)編制全市城鄉建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指導、檢查督促城鄉建設項目的實施。平衡調度、監督使用城市建設資
金,收取、管理市區城市建設規費和市管城鄉建設行業非稅收入。
(三)承擔指導市政公用事業管理的責任。擬訂城市建設和市政公用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指導實施,指導城鎮供水、節水、排水和污水處理工作,負責城鎮燃氣、熱力管理工作,負責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監管,負責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負責市區地下管線工程建設施工許可、道路挖掘許可、備案管理工作,負責城區河道、涵閘管理和防汛排澇工作,負責人居環境獎評選的組織推薦工作。
(四)承擔推進建設科技進步、建築節能的責任。制定建設科技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
(五)承擔監督管理建築市場、推進建築業發展的責任。指導全市建築活動,擬訂建築業發展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制定規範建築市場主體及中介服務機構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施工許可、竣工驗收和備案的監督管理。負責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監督管理,監督指導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指導工程項目建設、政府投資工程組織實施方式改革以及契約管理和工程風險管理,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
(六)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制定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組織編制城鄉建設抗震防災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市政設施抗震設防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和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承擔涉外建設項目審查工作。
(七)承擔建築材料行業管理的責任。指導規範全市建材市場,組織推廣新型牆體、散裝水泥等新型建材產品,指導粉煤灰開發利用工作。
(八)承擔古城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與利用、改造與復興的責任。制定古城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與利用政策,參與編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組織編制歷史街區保護規劃和年度項目建設計畫,牽頭召開古城保護聯席會議,參與老城區建設項目規劃方案審查和文物保護單位及歷史建築認定工作,管理老城區傳統建築整治、修繕工作,參與歷史街區內房屋轉讓、改變使用性質的審查工作,負責古城保護項目的建設、利用和經營管理工作,負責歷史文化名城研究和名城解讀工作,編輯出版《中國名城》雜誌。
(九)承擔規範和指導全市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全市村鎮建設的發展規劃、技術標準和管理辦法,參與指導全市鎮、鄉、村莊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指導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指導農村住房
建設和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的人居生態環境改善工作,
指導重點鎮和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建設。
(十)負責建築施工企業、市政施工企業、建築裝飾裝修企業、勘察設計行業、建設工程中介機構、公用事業企業經營資質管理和外來企業備案管理。
(十一)指導全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工作,管理市區城市建設檔案。
(十二)指導城鄉建設的職業教育與培訓工作,負責本系統執業資格註冊管理,推進城鄉建設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三)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城鄉建設局設 12個職能處室,均為正科級建制。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政務協調和行政事務管理工作;承擔政務公開、政務信息、機要保密、文書檔案和信訪等工作;負責局重大活動安排和對外聯絡工作;負責機關國有資產的管理和使用;指導城市建設檔案管理工作;負責系統信息化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掛“城建監察處”牌子)
宣傳貫徹國家、省、市城鄉建設方面法律法規和政策;組織政策調研,協調規範性檔案的起草、修訂、審核和報批;承擔行政處罰審核工作;承辦並指導全市城鄉建設行政執法、執法監督、法制宣傳教育、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全市城鄉建設行政執法稽查工作;指導全市城鄉建設行政執法隊伍的建設和管理。
(三)計畫財務處
編制年度城市建設項目計畫和城市維護建設資金年度使用計畫;參與編制城市建設發展規劃;負責城鄉建設統計工作,協同物價部門管理城鄉建設行業產品價格;徵收和管理市區城市建設規費和市管城鄉建設行業非稅收入;負責市管城建項目的資金籌措和使用管理;負責機關各項資金和系統國有資產的管理和使用;監督直屬單位、局管社會團體的財務和國有資產的管理;參與系統重大工程建設項目、大型設備可行性論證,並對建成的項目實施財務監督;負責系統審計和外經工作。
(四)城市建設處
擬訂市政公用事業的中長期規劃、改革措施、政策並指導、監督實施;指導和規範公用行業發展;負責公用行業的特許經營管理;指導城市供水、計畫用水、節約用水管理;指導城市燃氣、供熱管理;負責公用行業安全生產監督和應急管理;指導城市道路、下水管道、橋樑、照明等市政設施管理;負責市區市政基礎設施的建設、維護、管理和綜合協調,負責城市道路挖掘、占用和照明設施有償使用管理;負責城區河道、涵閘、排水管理和防汛排澇工作;負責城市環境綜合整治、提升和街景美化、亮化工作;牽頭承辦人居環境獎的組織推薦工作;負責外來市政施工企業備案管理。
(五)建築節能與科研設計處
擬訂建築節能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指導建築節能及房屋牆體材料革新工作;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組織擬訂城鄉建設科技發展規劃和政策;組織科研項目、技術開發項目和引進項目的論證;負責建設科技成果的鑑定和報送,指導科技成果的轉化推廣;組織擬訂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發展規劃、技術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監督管理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審查和抗震設防審查工作;負責外來設計單位備案管理。
(六)建築業管理處(掛“建築材料管理處”牌子)
擬訂全市建築行業、建材行業的發展規劃、政策措施和行業改革方案;組織協調建築企業開拓外埠市場,指導對外工程承包和勞務合作;承擔建築業行業統計和年度發展報告工作;負責起草建築業綜合文稿;指導規範建築材料市場,組織推廣散裝水泥和新型建材產品,指導粉煤灰開發利用工作。
(七)建築市場監管處(掛“市涉外建設項目審查辦公室”牌子)
擬訂全市基本建設管理辦法和政策措施;參與擬訂全市固定資產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建設計畫,參與市重點工程建設項目的協調管理;擬訂規範建設單位、施工企業和建設監理企業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建設工程施工許可和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工作;負責全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交易市場、工程造價的綜合管理;負責市區建築工程施工及中介服務契約備案管理;負責建築市場信用體系建設;負責進出市建築施工企業的管理,辦理相應登記備案手續;負責工程建設監理、造價諮詢、招標代理等中介服務機構的行業管理和外來企業的備案管理;承擔涉外建設項目審查工作。
(八)工程質量安全監管處
擬訂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的政策、制度並監督執行;監督執行建築業技術政策;指導建築業的質量安全管理工作,指導規範全市建築行業新技術套用和研發,承擔國家級、省級工法的推薦工作;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參與重大建設項目的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及竣工驗收;協調省級、市級優質工程的審核推薦;負責建築工地現場文明施工監督管理;負責工程檢測機構行業管理和外來企業備案管理。
(九)古城保護管理處
擬訂古城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參與編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組織編制歷史街區保護規劃;會同有關處室擬訂古城保護年度項目實施計畫和資金使用計畫;負責古城保護項目建設、利用、經營的管理工作;負責古城保護聯席會議日常工作;參與老城區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築認定工作;參與歷史街區內房屋轉讓、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審查工作;負責老城區傳統民居及其他傳統建築整治、修繕的管理工作;負責古城保護專家庫的建設和管理工作;督促古城保護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古城保護宣傳、培訓、學術研究和交流等工作;組織老城區歷史文化遺存的調查、整理和資料收集、建檔工作;負責歷史文化名城解讀工作;指導歷史文化名城研究工作;參與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工作。
(十)村鎮建設處
擬訂全市村鎮建設的發展規劃、技術標準和管理辦法;參與指導全市鎮、鄉、村莊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農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導村鎮建設、管理與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組織村鎮建築設計與村鎮建設適用技術的研究和推廣;組織村鎮建設試點,指導重點中心鎮的建設;牽頭負責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工作。
(十一)行政辦事服務處
負責本局直接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牽頭負責上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的企業資質類行政許可事項的審核工作。
(十二)組織宣傳處
負責系統黨建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和老幹部管理工作;負責城鄉建設各行業的職業教育與培訓;牽頭負責本系統執業資格的考試和註冊,組織建設工程系列職稱評審;負責系統宣傳工作;扎口管理各類評先評優;負責局管社會團體的管理;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人員出國(境)管理。
機關黨組織、紀檢監察、群團等機構設定按有關規定執行。

人員編制

核定市城鄉建設局機關行政編制 43名。後勤服務人員編制另行核定。
核定領導職數為:局長1名,副局長4名,紀委書記1名;市建築工程局副局長1名;市古城保護辦公室副主任2名;內設機構正副處長(主任)21名,其中處長(主任)12名,副處長(副主任)9名。

其他事項

(一)原所屬的市城市客運管理處劃歸市交通運輸局管理,原主管的市城市公共客運交通協會改由市交通運輸局主管。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宜另行規定。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