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贖回債券條款

提前贖回債券條款指債券發行公司在債券契約中列有“在債券到期日前,發行公司有權按規定價格提前贖回債券條文。債券的提前贖回價格通常高於債券面值。但隨著時間的推移其價值而逐漸減少。提前贖回債券條款,按照發行公司行使有關權利的時間分為兩類: 一類條款規定公司發行債券後可以立即行使提前贖回權,另一類條款則規定公司在發行債券後要過一個時期才能行使該項權 利。

一般說,公用習業公司發行的債券要過5年,工業公司則要在10年後方可行使提前贖回權。投資者在這個期間受到契約條款保護,不必擔心發行公司提前贖回債券。提前贖回債券條款給予了債券發行公司籌資的機動性。要是市場利率大幅度下降,公司就可提前贖回債券,然後再按較低的利率重新籌 資。因此,公司不必等到債券滿期再去籌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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