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券贖回會計處理
有時在債券發行契約中規定,舉債公司有權於一定期間,按一定價格提前購回發行在外的債券。公司行使公司債券的贖回權,按一定價格提前償還利率的債券,從而減輕利息負擔。為了彌補提前贖回對債權人的損害,贖回價格通常高於債券面值或賬面價值,即為贖回損失。如果贖回價格低於債券的賬面價值,則為贖回利益。贖回利益或損失應列為營業外收入或營業外支出。為了正確計算債券贖回損益,必須計算並調整自上個付息日至贖回日的應計利息及溢價、折價攤銷額,註銷贖回的債券以及 相關的溢價、折價賬面餘額。
債券贖回的審計
核對有關賬戶及相關檔案、資料,審查商業銀行發行附有贖回選擇權的可轉換債券時,其在贖回日可能支付的利息補償金,即債券約定贖回期屆滿日應當支付的利息減去應付債券票面利息的差額,是否在債券發行日至債券約定贖回屆滿日期間計提應付利息;計提的應付利息,是否按借款費用的處理原則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