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型風險轉移的具體形式
1.出售或租賃通過買、賣契約將風險單位轉移給他人或其他單位。這一方式的特點是將財產所有權和與之有關的風險同時轉移給受讓人。如一批貨物,從工廠主轉移給買主後,與這批貨物有關的風險(可能遭受火災、盜竊、市場價格暴跌等)也一同轉移給買主了。
2.分包
轉讓人通過分包契約,將他認為風險較大的工程轉移給非保險業的其他人。顯然,風險單位通過風險轉移,其承擔的風險將會減少。例如,對於一般的建築施工隊來說,高空作業風險較大,因此,他們可將風險大的高空作業轉移給專業的高空作業工程隊。對這種專業工程隊來說,他們無論在經驗、設備、技術等各方面都較強,故相對來說,風險較小。
3.開脫責任契約
通過這種契約,風險承受者免除轉移者對承受者承受損失的責任。如外科醫生在給病人動手術之前,往往要求病人(或家屬)簽字同意,若手術不成功,醫生不負責任。在這份契約中,風險承受者(病人)免除了轉移者(醫生)對承受者(病人)承受損失的法律責任,在這種形式中,通過開脫責任契約,風險本身被消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