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培功夥同他人與賴昌星走私犯罪集團相互勾結,走私進口天然橡膠、熱水器等貨物,偷逃稅款人民幣2660.16萬元;黃山鷹與賴昌星走私犯罪集團事先通謀,收買碼頭作業人員,進行香菸走私活動,參與偷逃稅款人民幣57.8億元;莊銘田與賴昌星走私犯罪集團相互勾結,積極實施非法購買、銷售走私香菸和走私汽車活動,偷逃稅款人民幣9655.6萬元。上述四人的行為均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一審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接培功夥同他人與賴昌星走私犯罪集團相互勾結,走私進口天然橡膠、熱水器等貨物,偷逃稅款人民幣2660.16萬元;黃山鷹與賴昌星走私犯罪集團事先通謀,收買碼頭作業人員,進行香菸走私活動,參與偷逃稅款人民幣57.8億元;莊銘田與賴昌星走私犯罪集團相互勾結,積極實施非法購買、銷售走私香菸和走私汽車活動,偷逃稅款人民幣9655.6萬元。 上述四人的行為均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一審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