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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算
(一)接受非現金捐贈的資產
接受非現金資產捐贈是指捐贈者將非現金資產無償贈送給企業,既不要求取得回報,也不要求對該項非現金資產具有要求權。企業接受捐贈的非現金資產,應按規定的價值計價,借記相關的資產科目,並按應交納的所得稅,貸記“遞延稅款”科目,按規定的價值扣除遞延稅款後的差額,貸記“資本公積——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準備”科目。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準備屬於企業尚未實現的價值,在資產處置之前,不得用於轉增資本。只有在接受捐贈的非現金資產處置以後,即資產的價值實現以後,才能用於轉增資本。在接受捐贈的非現金資產處置以後,應將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準備轉為其他資本公積,借記“資本公積——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準備”科目,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同時,還應將遞延稅款轉為應交稅金,借記“遞延稅款”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科目。
例1.某企業接受捐贈1台不需安裝的機器設備,捐贈方提供的發票標明機器設備的價款為100000元,該企業的所得稅稅率為33%。使用期滿後,機器設備報廢。根據以上資料,編制會計分錄如下:
1)接受捐贈時。
借:固定資產 100000
貸:資本公積——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準備 67000
遞延稅款 33000
2)使用期滿報廢時。
借:資本公積——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準備 67000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67000
借:遞延稅款 33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33000
(二)接受現金的捐贈
企業接受現金捐贈,按我國《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可以全部計入資本公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資本公積——接受現金捐贈”科目。接受現金捐贈形成的資本公積,可以直接用於轉增資本。企業按規定的程式增資時,應按接受現金捐贈轉增資本的數額,借記“資本公積——接受現金捐贈”科目,貸記“實收資本”科目。
稅法規定
2008年1月以前,企業接受捐贈的資產,應將按稅法規定確定的入賬價值確認為捐贈收入,併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但是金額較大,可以分5年計入應納稅所得額。2008年1月1日以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稅法第六條第(八)項所稱接受捐贈收入,是指企業接受的來自其他企業、組織和個人自願和無償給予的貨幣性或非貨幣性資產。接受捐贈收入,應當在實際收到捐贈資產時確認收入的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