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義
在討論接入政策時,通常所指的是兩類接入問題,這兩類不同的接入問題對應不同的競爭政策:第一種接入問題被稱為單向接入問題。最典型的情況是主導運營商是唯一擁有“瓶頸”部門的企業,除了提供具有自然壟斷特徵的服務以外,如本地網服務等,還提供競爭性服務;同時,由於網路的天然壟斷性或者政策限制,新進入者只能進入競爭性部門,因此新進入者為了向用戶提供服務,必需獲得主導運營商提供的“瓶頸”服務,但是主導運營商卻不需要對方提供相應的服務。
一般來講,可以將電信服務分成兩類:一類是競爭性服務,如長話和增值服務等:另一類是具有自然壟斷特徵的服務,主要包括本地電話服務等,又稱為“瓶頸”部門。而接入政策的核心問題就是:一個控制著“瓶頸”部門的運營商向需要使用這些資產的競爭者如何收費。此外,由於電信生產的捆綁特性,當主導運營商控制著“瓶頸”部門時,那么另外一種與之互補的,並且從技術上講具有競爭性的服務市場,是否還能保持競爭的態勢。顯然,一項好的接入政策應該能促進有效競爭形成,這中間包括了多重目標:
①提高“瓶頸”設施的有效利用率;
②激勵網路所有者在努力降低成本的同時,對網路進行投資和維護:
③在“瓶頸”設施和競爭業務領域形成有效的市場準入;
④以最小的成本達到上述目的。
由於在現有壟斷運營商與競爭者之間必然產生利益衝突,管制機構在制定接入政策時會面臨很多實際困難:如果接入費定得過高,將形成實際上的市場準入壁壘,使壟斷運營商在競爭性的市場中繼續保持壟斷地位,進而可能導致無效率的市場繞道或重複建設;而如果接入費定得過低,則會導致競爭者無效率的市場準入,增加網路運營商對競爭者關閉“瓶頸”部門的動機,且缺乏維護和更新網路設施的激勵,所以說,接入費定價是電信產業一件較為關鍵的工作。
接入情況
在實際的電信運營市場中,可能會出現以下幾種接入情況:
呼叫終接:當A網用戶要與B網用戶通信時,為了實現這次通話連線,A網必須向B網支付終接費用。國際長話的終接費就是一例,主叫所在國的網路必須向終接該次通話的另一個國家的相關網路支付費用。
呼叫發起:如果運營商沒有直接連線到用戶的鏈路,它就必須依賴其他運營商來提供這種鏈路。最明顯的例子就是長話業務,新運營商可能只選擇進入長話業務市場,而向提供本地交換服務的主導運營商支付呼叫發起或終接的費用。
租用網路元素:運營商可能租用了其他運營商網路的某些部分,例如,在某個特定時間段租用連線到用戶的本地鏈路(稱為“非捆綁本地環路”)。從某種程度上講,這也是呼叫的發起和終接,只不過這些網路設施是按月租用,而不是按分鐘計算。但是,租用非捆綁本地環路的協定允許新進入者有更大的靈活性,可以自主選擇它用來整合網路元素的技術。
移動漫遊:對行動網路而言,漫遊現象等價於呼叫發起和終接,即用戶到了一個所屬網路A無法覆蓋的地區,仍然需要撥打和接聽電話。在這種情況下,網路A需要與其他網路協調,以保證有足夠的網路覆蓋接收和傳遞呼叫。
接入費構成
物理連線費
物理連線費指補償為建立網間互聯所增支的一切費用,包括互聯點增設的設備、電路及其它附屬設施的建設、安裝、維護和運營的費用,以及因互聯而必須進行的網路改造(如更改或增設其它電路或設施)的費用。從理論上說,網間互聯互通給互聯雙方都帶來效益,尤其在一個完全競爭的市場上,對兩個規模對等的電信企業而言,物理連線費應該由互聯雙方共同平等承擔。互聯雙方不是買方賣方的關係,而是合作夥伴。
但是很多國家的主導電信運營商往往不承擔物理連線費,而由競爭者獨自承擔。這是因為主導運營商和競爭者通常在網路規模和用戶數量上存在極大差異,顯而易見,競爭者是互聯互通的最大得益者,他們更迫切要求接入主導運營商的網路。如果從更為合理的角度,按照受益程度分攤成本,物理連線費也可根據互聯話務量的比例關係由互聯雙方分攤。我國信息產業部明確規定,非主導電信企業和主導電信企業互聯時,互聯傳輸線路及管道費用由雙方各自承擔一半:非主導電信企業互聯時,互聯傳輸線路費用由雙方協商分攤解決;互聯點兩側電信設備的建設、擴容改造費用、配套設施費用由互聯雙方各自承擔;互聯傳輸線經過主導電信企業的管道、桿路、線纜引入口及槽道等設施時,主導電信企業應按照規定標準收取租用費,若暫無標準則協商解決。一般來說,物理連線費是一次性費用,按照實際發生成本較易確定,且在整個接入費用中所占比重不大,通常互聯雙方較易達成協定。
接入使用費
指一家電信運營商補償另一家電信運營商為其每次呼叫提供的各種接入服務的費用。這是接入定價問題的核心所在。
輔助性費用
指主導運營商為競爭者提供的查號、緊急服務、話務員輔助服務等輔助性服務的收費。
補充性費用
指競爭者為迅速擴展網路及業務而向主導運營商租用電信設施(線路管道、傳輸鏈路、機房、發射塔、桿等)的費用。
接入虧損和普遍服務補償費
指競爭者為補償主導運營商履行普遍服務或其他社會義務所支出的費用。它與網間互聯互通活動沒有完全贏接的關係,而更象是一種稅金。在很多國家的接入費用中不包括這部分,而是通過普遍服務基金等形式來彌補這部分費用。
中國現行的網間接入費
在中國聯通成立以後,為了促使中國聯通與中國電信之間的競爭更加公平、有序,1995年國家計委正式頒布了1411號檔案《關於中國聯通公司通信網與郵電公用網互聯互通話費結算辦法的通知》,對於互聯互通雙方開放的業務種類和網間結算等做出了規定。此方法一直沿用很久。為了向以成本為基礎的網間結算辦法轉變,信息產業部於1999年8月18同發布了《電信網問通話費結算辦法》(試行)(730號檔案),對電信網間互聯及結算的具體辦法進行了一些調整。2001年4月21日,信息產業部發布了新的《電信網間通話費結算辦法》(195號檔案),用於指導電信企業的網間結算。與730號檔案相比較,新的結算方法有所簡化,基本的思路是:按照網間互聯占用資源的不同分別進行結算,占用本地資源的,結算價為 0.06元/分鐘;占用長途資源的,結算價上限為0.54元/分鐘;轉接占用資源時,轉接費為 0.03元/分鐘。
另一方面,在《電信網間通話費結算辦法》(試行)中,本地電話終接費和長途電話的終接費(落地費)是不同的,規定:移動通信網用戶撥叫固定本地電話網用戶,主叫用戶歸屬電信企業(以下簡稱主叫方)應向被叫用戶歸屬電信企業(以下簡稱被叫方)支付 0.05元/分鐘。通過國內長途電路至固定本地電話網、移動通信網用戶的呼叫,被叫方應從國內長途話費中得到 0.07元/分鐘。這樣,企業就會向被叫方運營商隱藏究竟是本地還是長途的信息,造成被叫方運營商的利益損失。195號檔案規定:移動通信網用戶撥叫固定本地電話網用戶,主叫方應向被叫方支付 0. 06元/分鐘。通過國內長途電路至固定本地電話網、移動通信網用戶的呼叫,被叫方應從國內長途話費中得到 0.06元/分鐘。
電網接入費的制定方法
接入費的制定其基本的依據還是成本回收和公平負擔,但由於接入費與電價整體設計密切相關,因而各國的做法也不盡一致。
深度/淺度回收機制
因新用戶的接入可能會影響到其他用戶供電的可靠性或質量,因此電力公司通常要預先對連線方案進行評估以決定是否需要對系統進行擴容。如果用戶支付的接入費中包含了系統擴容成本,稱為“深度回收機制”;反之則稱為“淺度回收機制”。如愛爾蘭對大部分終端用戶實行淺度回收機制,挪威和法國的用戶實行淺度回收機制;而英國的接入費中計入所有與連線相關的實際成本,包括專用資產與分攤的共用資產。
全部/部分連線成本付費
接入費是收回全部連線成本還僅是部分連線成本。如愛爾蘭只在接入費中收回50%的連線成本;美國許多州規定用戶接入電網時標準範圍內的部分免費,如加州對各類用戶規定連線標準,標準以內不收費、標準以外收費。而美國緬因州則按完全連線成本收費。
區別對待
如愛爾蘭、加拿大阿爾伯特省對發電用戶實行深度回收機制、對終端用戶實行淺度回收機制,而其他一些國家則對各類用戶實行相同的接入費政策。是否對老用戶返還資金也是區別對待政策中的一種。一些實行深度回收機制的國家或地區,當用戶出資建設的設施被新用戶共享時,就可獲得一定比例的資金返還。如西班牙的REE公司和美國部分州。
各國電網接入費制定方案
EDF(法國):根據部分成本法制定接入費。
RWE(德國):用戶承擔因連線而發生的全部成本,以及因此增加的運行、更新或改造成本。
Enel(義大利):用戶承擔連線的部分成本。居民用戶的接入費有固有標準,取決於容量需求、電壓等級以及距離現有網路的距離。
EXECO(荷蘭):接入費由三部分構成:一次性支付的初始投資費;階段性支付的更新費;階段性支付的維護費用。
Viken(挪威):部分成本法制定接入費。
SDG&E(美國加州):標準範圍以內(規定線路長度)不支付連線費。標準以外的費用由用戶承擔。發電用戶需要承擔全部的建設、運行與維護成本。
PSEG(美國):補貼範圍以外的連線成本,用戶可選擇一次性支付或分月支付,其中一次性支付方式下,在10年以內可獲得新用戶的返還。
REE(西班牙):連線費用標準按容量制定。如果線路有富餘容量,當有新用戶申請連線時,老用戶5年內可申請一定的投資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