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條件
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礦業權抵押按照礦業權轉讓的條件和程式進行管理,因此可以設定抵押的採礦權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礦山企業投入採礦生產滿1年;(2)採礦權屬無爭議;(3)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經繳納採礦權使用費、採礦權價款、礦產資源補償費和資源稅;(4)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5)已出租的採礦權不得設定抵押;(6)採礦權原則上不得部分抵押。
辦理程式
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礦業權設定抵押時,礦業權人應持抵押契約和礦業許可證到原發證機關辦理備案手續。採礦權抵押必須經過有權機關的審查批准及發證機關的備案才能生效。
我國實行採礦權審批分級管理制度,不同的採礦權分別由國家、省、市、縣四級主管機關審批登記,但採礦權轉讓審批則由國家和省級主管部門專屬審批,經審批同意後才可到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同時,考慮到法律對國有礦山的特別規定,國有礦山在抵押前,應當徵得礦山企業主管部門的許可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批准檔案。
可見,在辦理採礦權抵押登記時應持以下材料到原發證機關辦理抵押備案手續:(1)抵押備案申請;(2)由有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出具的採礦權無爭議的證明材料;(3)由採礦權登記機關出具的轉讓申請人按規定繳納採礦權使用費及採礦權價款的證明材料;(4)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機關有關礦產資源補償費繳納情況的證明材料;(5)由資源稅徵收管理部門出具的資源稅繳納情況的證明材料;(6)國家出資形成的採礦權,其價值的評估機構為由國務院地礦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認定的評估機構的證明材料;(7)國有資產部門批准抵押的檔案(如果是國有礦山);(8)抵押契約;(9)採礦許可證。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經審查,核准登記備案的,在被抵押採礦權的《採礦權登記表》上註明抵押事項,並在《採礦許可證》上做他項權利記載,最後開具採礦權抵押登記備案證明書。
潛在風險
一是採礦權權證自身瑕疵造成的風險。
由於礦業管理體制不完善及礦業登記制度不健全,部分企業採礦權許可證取得存在重大法律瑕疵,面臨被發證機構吊銷的風險。此外,礦產資源補償費及資源稅如未及時足額繳納,就無法進行礦產開採,採礦權許可證只是一紙“空文”。
二是採礦企業的生產安全問題引發的風險。礦產開採,特別是小礦山的開採屬於高危行業,一旦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被吊銷採礦權證,將直接影響銀行抵押權的實現。
三是採礦權抵押價值不易確定導致的抵押物不足額風險。採礦權本身價值難以準確計量,同時隨著開採的深入礦產資源儲量減少,採礦權價值隨之遞減。
四是由於礦業流轉市場不夠健全以及地方保護主義,採礦權流轉受到種種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銀行抵押權的實現。
五是政策調控風險。礦產資源是不可再生的、有限的資源,各國都對礦產資源的開採、利用加以必要的限制和干預,因此,採礦權及採礦權抵押權的行使比較容易受到國家巨觀調控政策變化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