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水容泄區
正文
承納排水區排出水量的水域。容泄區一般應滿足如下要求:①在排水地區排除漬水時,容泄區水位應不使排水系統壅水,保證正常排泄。②在汛期,應具有足夠的輸水能力或容蓄能力,能及時排泄或容納由排水區排出的全部水量。此時不能因容泄區水位高而淹沒農田,或者雖然局部產生淹沒,但淹水深度和淹水歷時不得超過作物耐淹標準。③具有穩定的河槽和安全的堤防。如果容泄區水位高於排水區排水乾溝的水位,形成頂托時,為使排水通暢,需要分別情況採取以下相應措施:①當外河洪水歷時較短或設計排澇流量與洪水不相遇時,可在排水出口建閘,防止洪水倒灌,洪水過後再開閘排水。在濱海地區,則可修建擋潮排水閘,高潮時關閘擋水,低潮時開閘排水。②洪水頂托時間較長,影響排水的面積較大時,除在排水出口建閘控制洪水倒灌外,還須建泵站抽排,洪水過後再開閘排水。③如地形條件許可,將乾溝排水口沿河流下游移動,爭取自流排水。④當洪水頂托,乾溝回水影響不遠時,可在出口修建回水堤,使上游大部分排水區仍可自流排水,溝口附近低地則建泵站抽排。當採取上述措施仍不能滿足排水區排水要求或者雖然滿足排水要求,但在經濟上不合理時,就需要對容泄區進行整治。其主要措施有:疏浚河道,擴大斷面,降低容泄區水位;裁彎取直,整治河道;治理湖泊,改善蓄泄條件;修建減流、分流河道;清除河道阻障等。但以上各種措施都有其適用的條件,而且在確定整治措施時,應上下游統一規劃,進行多方案比較,綜合論證,擇優選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