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義
所謂排放量交易是指在市場上買賣排放許可證的方法。這種方法就是由政府發行規定好排放量的排放量許可證,各個企業可以在市場上買賣排放量許可證。可以說,這是一種利用市場機制對溫室氣體的排放行為進行的定價。通過市場中排放量的交易,使得社會整體可以用最為便宜的費用進行減排。
具體而言,在二氧化碳排放量交易中,政府為兩家企業(C公司和A公司)分別發放了2萬噸的排放許可證。在這裡,C公司的減排費用比較低,具有可以減排3萬噸的能力,它可以把富餘的1萬噸排放量在市場上賣掉從而獲利。而A公司的減排費用比較高,自己只能減排1萬噸,這時,它可以從市場上買入1萬噸的排放量許可證從而節省減排費用,避免被政府罰款。
京都協定機制
一般而言,京都協定機制由三個部分組成,一是排放量交易;二是共同實施;三是清潔開發機制。這三種機制都可以用來節約減排的費用。
“排放量交易”是指在市場上買賣排放量的方法。沒能實現減排目標的國家,可以從市場上買入減排量從而節約減排費用;有能力大量減排的國家可以把富餘的減排量在市場上賣掉從而獲利。
“共同實施”是指已開發國家之間共同進行減排的方法。比如,已開發國家C和已開發國家A共同實施減排項目,實現的減排量由雙方共同分享。
“清潔開發機制”主要是指已開發國家與開發中國家共同減排的方法,可以說雙方都是受益者。擁有減排技術和資金的已開發國家為開發中國家提供減排的技術和資金,幫助開發中國家減排,實現的減排量可以當做該已開發國家的減排量的一部分。在利用這個機制的過程中,開發中國家可以從已開發國家獲得資金和技術。
歐盟排放量交易制度
現在,在世界上最具代表性的是“歐盟地區的排放量交易制度(EU-ETS)”。
歐盟的排放量交易制度是以直接排放溫室氣體中的二氧化碳的設施為對象,明確規定各對象設施可以排放二氧化碳的限額度,這就是所謂“下游型排放量交易制度”。
實際上,在1997年“京都協定”成立時,歐盟曾經採取了反對的態度,後來由於丹麥和英國率先實施排放量交易制度初有成效,使歐盟各國對該制度產生了共識。
在2001年10月,歐盟委員會提出了“歐盟地區排放量交易指令”,該“指令”在2003年7月召開的歐盟理事會上得以通過。由此,在2005年創建了“歐盟地區的排放量交易制度(EU-ETS)”,也就是在歐盟成員國之間進行減排量交易的制度。
歐盟排放量交易制度是由兩個時期構成,第一時期為2005~2007年,歐盟官員稱該時期為“開始時期”或“試行時期”。在這一段時間,歐盟並非急於實現該制度的理想模式,而是把重點放在制度的順利導入和定型上。歐盟選擇“一定規模以上”的設施為對象。這裡所說的“一定規模以上”具體而言是指20萬千瓦以上的燃燒設施以及能源消費大的石油精煉、鋼鐵、水泥、金屬、陶器、玻璃、造紙等一定規模以上的精煉設施、燃燒設備、生產設備。在這一時期的對象設施數大約為12000種左右(其中德國最多,為1490種,英國次之,為1048種),整體所覆蓋的範圍大約為歐盟區域內二氧化碳排放量的46%。
歐盟的排放量交易制度的特點是設定了巨額罰款。針對各個對象設施分配排放量定額,在第一時期對超過排放定額的二氧化碳每噸處罰40歐元,在第二時期,每噸將處罰100歐元。
在第二時期(2008~2012年,也就是“京都協定”第一約束時期),歐盟將實施對象擴大到航空部門;在第三時期(2013~2020年),計畫把實施對象擴大到化工及鋁精煉部門。在這兩個時期內,為了減輕企業的負擔,歐盟相關機構會根據各個企業過去的排放量情況無償為各個企業分配排放量。
為了追求制度的效率性和公平性,歐盟的氣候變化能源一攬子法案,在排放量的分配方式上從無償分配轉換為原則上競標的方式。在第三時期,歐盟會採用競標的方式有償地分配排放量。在初期實施的排放量分配主要是根據2004年歐盟委員會制定的“歐洲排放量交易初期分配指南”進行的。在實際進行排放量的分配時,各國政府的有關機構與產業界之間展開了比較艱難的交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