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煙科【2004】262號
行業各直屬單位:
為嚴厲打擊生產、銷售假冒偽劣捲菸的違法行為,確保假冒偽劣捲菸鑑別檢驗工作的科學性和準確性,現將依據《假冒偽劣捲菸鑑別檢驗管理辦法(試行)》制定的《捲菸實物標準樣品庫實施細則(試行)》印發給你們,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捲菸實物標準樣品庫實施細則(試行)
二00四年四月十五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確保假冒偽劣捲菸鑑別檢驗的科學性、公正性和權威性,依據《假冒偽劣捲菸鑑別檢驗管理辦法(試行)》(國煙科[2002]436號),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捲菸實物標準樣品庫(簡稱標樣庫)由捲菸實物樣品和與其相對應的相關信息兩部分組成,具備為假冒偽劣捲菸鑑別檢驗提供真實、有效信息的功能。
第三條 標樣庫實物樣品覆蓋範圍為市場正常銷售的捲菸產品(含進口捲菸)。
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 國家菸草專賣局質量監督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國家局主管部門)負責標樣庫建設的組織協調和監督工作,並提供標樣庫運行費用。
第五條 國家菸草質量監督檢驗中心(以下簡稱質檢中心)的職責為:
(一)標樣庫的建設、運行和維護。
(二)捲菸實物樣品和相關信息的匯總、確認及發布。
(三)每年年底按要求編制下一年度實物樣品徵集計畫並傳送給各省級菸草質量監督檢測站(以下簡稱省級質檢站)。
(四)每年年初向國家局主管部門報送上一年度的標樣庫運行報告,包括各省級質檢站報送的上一年度假冒偽劣捲菸鑑別檢驗統計報告及標樣煙耗用情況,並將分析整理後的各企業假冒偽劣捲菸鑑別檢驗統計信息返回相關省級質檢站和進口捲菸製造商或其銷售商。
(五)臨時性實物樣品的徵集。
第六條 省級質檢站的職責為:
(一)承擔標樣庫所指定地域生產的捲菸實物樣品的徵集、確認、分送,並報送相關信息。
(二)報告上一年度開展假冒偽劣捲菸鑑別檢驗工作情況及標樣煙耗用情況和臨時性需求申請。
(三)提供鑑別檢驗工作信息。
第七條 捲菸製造商或其銷售商應免費向標樣庫或指定省級質檢站提供所需品種和數量的捲菸實物樣品及相關信息(相關信息是指產品特定的設計、包裝、工藝及防偽等特徵,特別機密技術信息除外),並及時補充和更新。
第三章 標樣庫的運行與維護
第八條 依據省級質檢站需求計畫,質檢中心匯總編制標樣庫所需捲菸實物樣品的種類和數量,經由國家局主管部門核准後,下發實物樣品徵集通知(以下簡稱徵集通知)。臨時性需求直接由質檢中心下發徵集通知。捲菸實物樣品以條(200支)為單位,一組條碼所對應的捲菸為一個標準樣品。原則限定每規格捲菸提供所需省級質檢站一條標準樣品,超出限量應繳納費用。
第九條 國內捲菸生產企業應按徵集通知要求,將實物樣品及相關信息提交所在或指定的省級質檢站;國外捲菸製造商或其銷售商按要求將實物樣品和相關信息直接提交質檢中心。
第十條 省級質檢站按徵集通知要求,將本轄區或指定地域捲菸生產企業提交的實物樣品及其相關信息匯總確認後,按徵集通知要求,將實物樣品分別寄送質檢中心和指定省級質檢站,同時將相關信息寄送至質檢中心。
第十一條 質檢中心對收到的實物樣品和相關信息進行確認後,將確認標識直接寄往指定省級質檢站,由省級質檢站在收到的實物樣品上加貼確認標識後按有關技術規定保存和使用。進口捲菸樣品由質檢中心寄送指定省級質檢站。有關信息應在授權網站上按有關規定發布。臨時性需求按第九、十條及本條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省級質檢站有全權使用網站上標樣庫相關信息的權力;國家局網站應向提供實物樣品的捲菸製造商或銷售商開放其產品的相關信息,以保持本企業產品信息的有效性;網站還應向社會介紹識別真偽捲菸的一般常識。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質檢中心和省級質檢站及相關人員應對標樣庫所涉及的內容嚴格保密,不得泄漏。
第十四條 寄送實物樣品的費用由寄送單位承擔。
第十五條 本細則由國家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細則自2004年8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