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有關國家機關通過對受託人的指定設立的信託。這一指定包括法院指定和有關行政機關的指定,前面一種指定在性質上屬於司法行為,後面一種指定屬於行政行為。
指定信託為信託的一種基本類型。這種信託的基本特徵在於:第一,它系因司法行為或行政行為這兩種國家行為設立;第二,它不存在委託人。英美信託法承認指定信託。例如,英美法系國家破產法關於破產受託人產生及其職責的基本規定的內容是:法院在宣告破產的裁定中,應當為破產人指定受託人,並責令該破產人將其全部財產移交給該受託人占有和管理,同時要求該受託人依法將該財產用於破產清算以清償該破產人的債權。從英美信託法的觀點看,由法院對破產受託人的指定所導致設立的信託便是一項指定信託,該項信託以破產財產為信託財產並以破產人的全體債權人為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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