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持有:是指對某些法律所禁止的物品之間存在支配關係的狀態。
持有型犯罪的立法宗旨在於強化法益保護,它是以持有行為本身作為追究刑事責任客觀基礎的一類犯罪,而持有型犯罪對象的性質又對主體行為的評價至關重要。
特徵
特徵:
1,客觀外在表現為對物品的控制,是靜止狀態。
2,一般是對違禁品的持有,從而具有交出義務。
3,對持有犯罪,法律不關注如何取得,也不關注特定義務的履行,只是責難一種狀態。
設定理由
持有型犯罪的設定理由:
1、嚴密刑事法網,處罰介於作為和不作為之間的持有犯罪。
2、提前控制犯罪,對於對社會公共安全有重大危害的危險物品,不等到用於危害社會時就予以處罰,可以提前控制犯罪。
3、降低證明標準,減輕公訴機關的證明責任。
4、保衛社會,降低危險源。
性質
性質:有作為、不作為、第三種行為方式等三種觀點
刑法規定
我國《刑法》中規定的八種持有型犯罪:
(1)第128條第1款規定的“非法持有、私藏槍枝、彈藥罪”。
(2)第130條規定的“非法攜帶槍枝、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3)第172條規定的“持有、使用假幣罪”。
(4)第282條第2款規定的“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檔案、資料、物品罪”。
(5)第297條規定的“非法攜帶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參加集會、遊行、示威罪”。
(6)第348條規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
(7)第352條規定的“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罪”。
(8)第395條第1款規定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根據以上規定可知,我國刑法從如下三個方面對持有型犯罪作了限定:
(1)對象是特定物品。對此刑法用列舉方法在法條上一一指出,持有除此以外的物品不能構成該類犯罪。
(2)特定場所、活動。如第130條非法攜帶槍枝、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限定必須是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運輸工具上。
(3)個別罪為特定主體。如第395條第1款規定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限定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方能成為本罪主體。需要說明的是,並非每一個持有型犯罪必須同時具備以上三個方面,但至少具備其中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