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2012年6月29日,記者前往蒼南縣社會福利院進行實地探訪。蒼南縣社會福利院位於靈溪鎮滬山辦事處滬山村的山邊,由一幢兩層房子和一間一層小平房組成。在該福利院的一層小平房內,被拴著的還有另一名患有唇齶裂的男孩,拴著他的是一條鐵鏈,一頭拴在長椅上,另一頭拴在男孩右腳踝處。福利院護工王女士說,用布條拴著的男孩大概6歲(2012年),是個智障兒,患有先天性聾啞和羊癲瘋,大小便失禁,出生不到3個月就被父母遺棄,“他大小便隨處亂拉,我們試了很多辦法都教不會,有時候還會打其他孩子,沒辦法只好拴起來。”
被鐵鏈拴著的男孩9歲(2012年),也是智障兒,患有先天性唇齶裂,“這個孩子很不聽話,不管外面下不下雨,總要往外跑,一天要給他換三四次衣服,也只好將他拴起來”。
福利院回應
針對蒼南縣社會福利院發生“拴養”的事。蒼南縣社會福利院副院長林守國稱,“捆綁和拴養孩子是絕對不行的,我們以前沒有發現這樣的情況,我們負有監管不到位的責任。”林守國說,以前採用家庭分散寄養的方式,後來發現家庭寄養環境和管理跟不上,有的家庭都寄養著10多個孩子,2008年開始才在福利院集中供養。由於受場地限制和人員配備不足的原因,當時將福利院日常管理承包給一名蒼南本地人,福利院的各項開支由承包人負責,護工也是承包人聘請的。
林守國表示,福利院承包後,剛開始按照每人500元/月給承包人,2009年提高到600元/月,2010年開始提高到730元/月。“2011年我們發現福利院承包後在管理和運作上存在一些弊端,也一直在想辦法解決。”
林守國說,按照縣級福利院的要求,最好要按照1:1.5的比例配備護工,並能提供醫療保健、康復訓練、心理輔導等配套設施,但現有的福利院條件太差了,確實有很大的距離。
律師觀點
浙江高策律師事務所律師李軼成認為,按照《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規定,對孤兒、無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以及其他生活無著落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未成年人救助機構、兒童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虐待、歧視未成年人。雖然護工出於管教孩子的考慮,但這樣拴著絕對不行,不僅侵害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還限制其人身自由,這侵害了孩子的人身權。對此,有市民認為,這兩名智障小男孩不聽話被“拴養”,雖然福利院有著自己的苦衷,但不管如何,這種方式過於粗暴和簡單,畢竟他們也是一條條鮮活的小生命。另外,“拴養”其實只是表現,原本應該由政府部門承擔的責任,因為人員配備跟不上和監管不到位等原因,導致這張“安全網”出現了漏洞,這值得當地有關部門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