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作 者:《招標代理人員工作手冊》編委會 編 叢 書 名
:建設工程主體責任單位項目管理人員工作系列手冊 出 版 社:天津大學出版社ISBN:9787561830208 出版時間:2009-06-01 版 次:1 頁 數:339 裝 幀:平裝 開 本:16開 所屬分類:圖書 > 建築 > 建築工程經濟與管理內容簡介
工程建設是百年大計,工程建設的質量直接關係到人身財產安全,重要工程的質量甚至對社會政治、經濟活動會產生巨大影響。工程建設是一項多主體參與的系統工程,其中的每一個參與主體責任單位的工作質量都與最終建築產品的質量相關。所謂主體責任單位一般是指參與工程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和監理單位。
《建設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不良記錄管理辦法》(建質〔2003〕113號)(以下簡稱《辦法》)規定對工程建設各主體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所規定的質量責任和義務的行為,以及勘察、設計檔案和工程實體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技術標準的情況的不良記錄應作為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其進行年檢和資質評審的重要依據。《辦法》還對各工程建設責任主體單位不良記錄的行為進行了具體的規定。
對建設單位而言,若有施工圖設計檔案應審查而未經審查批准;擅自施工;設計檔案在施工過程中有重大設計變更,未將變更後的施工圖報原施工圖審查機構進行審查並獲批准;採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設計檔案和契約要求;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設計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涉及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沒有經原設計單位或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擅自施工;其他影響建設工程質量的違法違規行為,均應作為建設單位的不良記錄予以記錄。
對施工單位而言,若未按照經施工圖審查批准的施工圖或施工技術標準施工;未按規定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或檢驗不合格就擅自使用;未按規定對隱蔽工程的質量進行檢查和記錄;未按規定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進行現場取樣,未按規定送交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即進入下一道工序施工;施工人員未按規定接受教育培訓、考核或者培訓、考核不合格,擅自上崗作業;施工期間因為質量原因被責令停工及其他可能影響施工質量的違法違規行為,均應作為施工單位的不良記錄予以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