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印古代石刻的暫行規定

二、 三、 四、

基本信息

發文單位:國家文物事業管理局
發文時間:1979-9-4
生效日期:1979-9-4

規定內容

一、 內容涉及我國疆域、外交、民族關係的石刻,要嚴格控制傳拓數目。除保管文物的部門可拓一至三份作為資料保存外(已拓有資料的即不再拓),不得再拓。國內有關單位因特殊需要傳拓的,須經我局批准。
二、 內容和圖畫為天文、水文、地理等科學資料的石刻和未發表過的墓志銘石刻,不能傳拓出售,或將拓片作為禮品贈送外國人。外國學術團體、專家索要和我學術團體為了學術交流需要對外贈送的,須經我局批准。國內學術團體索要拓片作為資料和文物部門之間作為資料交換的,須經所在省、市、自治區文物(文化)局批准。
三、 (1) 內容不屬一、二兩項範圍的石刻,其書法為我國書法藝術史上有定評的名碑(附第一批參考名單),文物部門擬傳拓拓片出售的,只許翻刻副版傳拓。這些名碑中有少量石質好,未風化,現在字跡仍很清楚的,可特許用原碑傳拓少數拓片,編號作為"珍貴拓片"出售。但事先必須由所在省、市、自治區文物(文化)局將品名、石碑現狀、擬拓數量報經我局批准。
(2) 內容不屬一二兩項範圍、書法又非名作之石刻,宋及宋以上的,只許翻刻副版傳拓出售。宋以下的,允許使用原碑碑拓。
四、 內容為圖象的石刻、石雕和經幢,元及元以上的,只許翻刻副版傳拓或用珂羅版印刷出售。元以下的,允許使用原碑傳拓。
五、 為了保護我國石刻的發表權利,各拓印拓片和珂羅版出售的文物單位,要採用已經發表過的石刻,需使用未發表過石刻的,種類和數量要嚴格控制。屬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須經我局批准。其他的,由所在省、市、自治區文物(文化)局批准,並報我局備案。
六、 為了減少由於傳拓對石刻所造成的損壞,在傳拓時禁止使用木榔頭捶打法。
國家文物事業管理局 一九七九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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