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為加強行業規範,促進拍賣業發展,全國拍賣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組織起草了《拍賣師操作規範(徵求意見稿)》行業標準。現公開向社會公眾徵求意見,請您提出意見或建議。
全國拍賣標準化技術委員會
拍賣師操作規範(徵求意見稿)
正文內容
1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執業註冊拍賣師在拍賣活動中的基本操作原則、主要程式和基本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各類經營性拍賣活動。
2規範性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對於本檔案的套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檔案。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檔案。
3術語及定義
SB/Txxxx-xxxx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檔案:
3.1
拍賣活動auction
指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特定物品或者財產權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交易活動。本標準專指拍賣師主持的拍賣會。
3.2
拍賣活動當事人auctionpartyconcerned
指參與拍賣活動的拍賣人、委託人、競買人、買受人。
3.3
報價offeringprice
指拍賣師或競買人口頭表示的價格,亦指投標拍賣中競標人書面表示的最高要約價格。
3.4
定向拍賣directionalbidderauction
指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或委託人要求,對競買人附加限制性條件的拍賣方式。
3.5
優先購買權人bidderwithpriority
指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在同等條件下具有優先購買權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本規程專指在拍賣活動中具有優先購買權利的競買人。
3.6
競價規則rulesofbidding
指拍賣師說明的其起價、引價、報價、落槌等主持方法以及要求競買人應當遵守的應價或報價方法等相關規定。
3.7
引價報價法guidedofferingprice
指主動引導競買人競價、以更高價格進行詢價的一種拍賣師報價方法。
4基本原則
4.1拍賣師應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操作拍賣活動。
4.2拍賣師的操作,應符合有利於維護拍賣秩序,有利於保護拍賣活動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原則。
4.3法律法規對拍賣主持程式有特殊要求的,拍賣師應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5準備工作
5.1拍賣師應積極參與拍賣會前的各項準備工作,確定合理的拍賣方案。
5.1.1拍賣師應熟悉拍賣標的及其資料(或圖錄),認真核對拍賣資料。
5.1.2必要時,拍賣師應對拍賣標的進行現場查驗或勘驗,了解標的外觀(或位置)、瑕疵等注意事項。
5.2拍賣師應查看拍賣企業是否具有合法有效的拍賣資質,查看拍賣標的是否符合該拍賣企業的經營範圍。
5.3拍賣師應於公告的拍賣時間前抵達拍賣會場,準備上場主持。
5.4拍賣師上場前,應確定備妥拍賣槌、拍賣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師執業資格證書》和《拍賣師執業註冊記錄》原件等必備用品。
5.5拍賣師應以衣著整潔、精神飽滿的狀態準備主持拍賣會,酒後不得上場主持。
6行為規範
6.1拍賣師應公開主持拍賣活動,不應拍賣未予公開拍賣信息或未經公開展示的拍賣標的。
6.2拍賣師主持拍賣會,應同時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師執業資格證書》和《拍賣師執業註冊記錄》。
6.3拍賣師應在拍賣前宣布拍賣規則、注意事項以及其他應予公開的拍賣信息,不應泄露應予保守的商業機密。
6.4拍賣師不得與拍賣活動當事人惡意串通、操縱價格,不得損害其他當事人的權益。
6.5暫停執業資格期間、未按時年檢註冊或未通過年檢註冊的拍賣師,不得主持拍賣會。
6.6拍賣師不應在自己主持的拍賣活動中參與競買。
6.7發現委託人以競買人的身份參與競買自己委託拍賣的標的時,拍賣師應拒絕或不理會其所作的價格表示。
7主持工作
7.1工作語言
7.1.1拍賣師應以國語為拍賣主持的主要工作語言,亦可根據競買人情況酌情輔用少數民族語言、方言或外語。
7.1.2以多種語言同時拍賣的,拍賣師應以國語為主、其他語言為輔的形式表達,不必每句話以多種語言複述。
7.2開場致辭
7.2.1拍賣會開始,拍賣師應作簡要的開場致辭,與競買人就競價規則進行說明。
7.2.2拍賣師開場致辭的內容包括:
――自我介紹;
――宣布拍賣方式;
――介紹競買人應價、報價和舉牌的方式;
――宣布競價幅度;
――介紹落槌或其他表示買定的方式;
――宣布簽約的時間和方式;
――宣布拍賣活動的紀律及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7.2.3拍賣規則中已經完成的事項,拍賣師不必在開場致辭中複述。
7.3報價和報號牌
7.3.1拍賣師報價應聲音清晰、洪亮。
7.3.2拍賣師口報起拍價時,宜包含以下內容:
――宣布起拍價。如“我們從2萬元起價”;
――邀請競買人應價。如“請問有沒有人應價2萬元?”;
――確認應價競買人的價格及其號牌。如“6號應價2萬元”。
7.3.3競價過程中,拍賣師宜以“先報價格再報號牌”形式報價。競買人競價激烈時,拍賣師應快速報價,可只報價格不報號牌;競價停止時,則應報號牌。
7.4競價幅度
7.4.1拍賣師應根據競買人的競價情況合理制定競價幅度,並可應情況變化進行調整。
7.4.2拍賣師宜採用“引價報價法”制定、調整競價幅度。
7.4.3拍賣師應使用公平的競價幅度引導競買人競價。
7.4.4競買人報價小於競價幅度的,拍賣師可以接受或拒絕。
7.4.5拍賣師接受競買人小於競價幅度報價的,應接受其他競買人以相同的幅度競價。
7.5舉牌應價
7.5.1拍賣師不得無故拒絕符合競買資格的競買人的公開應價及競價。
7.5.2競買人應價時,拍賣師應要求競買人以舉牌方式表示。
7.5.3拍賣師應確認每個競買人的價格及其號牌。拍賣師確認競買人的舉牌應價後,可提示其放下號牌。
7.5.4若無他人競價而競買人舉牌不放或再行舉牌的,拍賣師徵詢意見後可為其繼續加價。
7.6保留價
7.6.1拍賣標的無保留價的,拍賣師應當在拍賣前予以說明。拍賣標的有保留價的,競買人的最高應價未達到保留價時,該應價不發生效力,拍賣師應當停止拍賣標的的拍賣。
7.6.2拍賣標的有保留價且委託人要求保密的,不應在保密期內公開保留價。
7.6.3拍賣標的有保留價的,拍賣師落槌前應核實競買人的最高應價已達到保留價。
7.7成交表示
7.7.1競買人的最高應價經拍賣師落槌或者以其他公開表示買定的方式確認後,拍賣成交。
7.7.2買定方式為落槌的,拍賣師落槌時應密切關注其他競買人的舉動,確保落槌的成交價是競買人的最高應價。落槌時,拍賣師不得無視其他競買人的競價表示。
7.7.3以落槌或其他方式表示買定後,有其他競買人舉牌要求繼續競價的,拍賣師不應允許。
7.7.4以落槌或其他方式表示買定後,拍賣師應要求買受人再出示一次號牌,以示雙方共同確認成交價格和號牌號碼。
8主持程式
8.1一般操作程式
8.1.1拍賣師應按下列一般操作程式主持拍賣會:
――宣布拍賣規則和注意事項;
――簡要介紹拍賣標的情況和瑕疵狀況;
――說明拍賣標的是否設有保留價的情況。若拍賣標的設有保留價的,由委託人當場遞交保留價;
――報出起拍價;
――競買人舉牌應價或者報價;
――確認該應價或者報價後繼續競價;
――連續三次宣布同一應價或者報價而沒有再應價或者報價的,落槌表示拍賣成交;
――宣布最高應價或者報價者為買受人。
――拍賣標的全部拍賣完畢後,宣布拍賣會結束。
8.1.2拍賣資料(或圖錄)中有拍賣標的順序調整或印刷內容錯誤情形的,拍賣師應在進行“簡要介紹拍賣標的情況和瑕疵狀況”的程式時予以公開說明或勘誤。
8.1.3拍賣師認為有必要幫助競買人熟悉拍賣程式及操作方法的,可在競買人競價開始前增加模擬操作程式。
8.1.4拍賣師不得隨意中斷拍賣程式。若有影響正常拍賣秩序的突髮狀況發生時,拍賣師可中止拍賣程式,並正確應對。影響拍賣秩序的因素消除後,拍賣師應恢復拍賣程式。
競買人有明顯的阻撓他人競價行為的,拍賣師應立即暫停拍賣程式,對其予以警告,並責令其改正。
因競買人或觀眾的喧譁影響拍賣活動正常進行的,拍賣師可暫停拍賣程式,並請求大家安靜。請求安靜時,拍賣師可以連擊拍賣槌的方式予以提示。
因競買人的異議中斷拍賣程式的,拍賣師可要求拍賣人的工作人員給予場外解答。
8.1.5拍賣會結束後,拍賣師應在拍賣人製作的拍賣筆錄上籤名。
8.2中止、終止拍賣操作程式
因法律、法規規定,拍賣會出現須中止、終止全部拍賣標的拍賣情形的,拍賣師應中止、終止拍賣,並按下列一般操作程式主持拍賣活動:
――自我介紹,並出示執業資格證書和執業註冊記錄;
――說明須中止、終止拍賣的理由;
――宣布中止、終止拍賣活動。
8.3有優先購買權人的操作程式
8.3.1拍賣標的有優先購買權人參加競買的,拍賣師應按下列操作程式主持拍賣會:
――拍賣開始前,除應說明優先購買權人參加競買的拍賣規則外,還應向其他競買人告知優先購買權人所處的位置和所持的號牌號碼;
――拍賣開始後,應先在競買人中產生最高價格;
――優先購買權人表示以最高價格買受的,應拍歸優先購買權人;
――有其他競買人表示更高價格,而優先購買權人不作買受表示的,則拍歸表示最高價格的競買人。
8.3.2順序不同的多個優先購買權人同時表示買受的,順序在先者得。
8.3.3順序相同的多個優先購買權人同時表示買受的,拍賣師應先落槌確定成交價,再以抽籤方式決定買受人。國家行使優先購買權時除外。
9拍賣方式
9.1增價拍賣方式
9.1.1增價拍賣時,拍賣師應按下列方法進行操作:
――口頭報出起拍價,邀請競買人舉牌應價:
――競買人應價後,按約定的增價幅度再邀請競買人競價;
――產生最高價格;
――以落槌或其他方式表示買定前,還應給予競買人最後加價的機會;
――加價機會過後再無人加價且價格不低於保留價時,以落槌或其他表示買定的方式宣布成交;低於保留價的,則宣布不成交。
9.1.2競價過程中,對競買人表示的同一價格可以辨別出價先後的,拍賣師應確認先出價者的價格;難分先後的,由拍賣師從中指定。
9.1.3拍賣師應約定最後的報價方式,宜以“三聲報價”方式表示。“三聲報價”的表達形式應與競買人有事先約定,宜用:
――“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
――“第一次”、“第二次”、“最後一次”;
――兩次報價後宣布“最後一次”;
――倒計式或其他。
9.1.4拍賣師宣布“最後一次”後要稍作觀察,經確認再無人作價格表示後才能落槌;
9.1.5拍賣師報出起拍價後若無競買人應價,在宣布不成交前應提示競買人若干最後應價的機會。最後應價機會的次數應與競買人事先約定,宜以最後的“三聲報價”作表示。
9.1.6拍賣師宣布不成交時不應落槌。
9.2減價拍賣方式
9.2.1減價拍賣時,拍賣師應按下列方法進行操作:
――多次口頭報出起拍價,並邀請競買人舉牌應價:
――無人應價,按降價幅度多次勻速口頭報出降低的價格,邀請競買人舉牌應價:
――有人應價,且價格不低於保留價的,立即以落槌或其他表示買定的方式宣布成交;
――達保留價後仍無人應價,則宣布不成交。
9.2.2以落槌方式表示買定的,拍賣師應自始至終提槌報價。一旦有人應價,拍賣師應快速、果斷落槌以示成交,落槌前不應給予競買人最後加價的機會。
9.2.3拍賣師多次勻速報價前,應與競買人就報價的次數與速度有所約定。每個價格的報價次數不宜少於三次,頻率不宜快於三秒。
9.2.4舉牌的應價者為二人或以上且難分先後的,拍賣師還應以其他約定的方式確定買受人。約定以增價拍賣方式確定的,則轉為增價拍賣;約定以抽籤方式確定的,則抽籤確定。
9.2.5約定轉為增價拍賣方式的,拍賣師應以該應價為拍賣的起始價;
9.2.6增價拍賣的競價只限在已作價格表示的且難分先後的競買人之間進行;
9.2.7宣布不成交時,拍賣師不應落槌。
9.3投標拍賣方式
9.3.1投標拍賣時,拍賣師應按下列方法進行操作:
――競標人於投標截止時間前將報價的競標書投入密封的標箱;
――按照公告的時間、地點當眾開標;
――在不低於保留價的有效競標書中確定最高價格;
――以落槌或其他表示買定的方式宣布成交價格和競標人的號牌號碼;
――所有競標書中的報價均低於保留價時,則宣布不成交。
9.3.2開標前,拍賣師應邀請競標人或其推選的二人以上的代表參與標箱的驗封和啟封。
9.3.3開標的最高報價出現多人同一價格,且有約定以增價拍賣或抽籤方式確定中標人的,拍賣師應轉為增價拍賣或抽籤確定買受人。
9.3.4拍賣師落槌前不必給予競標人最後加價的機會。
9.3.5宣布不成交時,拍賣師不必落槌。
9.4變更方式
9.4.1拍賣方式需要變更的,拍賣師應向競買人或競標人說明。
9.4.2委託人、拍賣人事先約定不變更的,不得變更。
9.4.3拍賣規則宣布採取單一拍賣方式的,不得變更。
商務部流通業發展司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