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目
拋棄
拼音
pāo qì
出處與詳解
丟棄;扔下
1、元 楊暹 《西遊記·逼母棄兒》::“匣子裡安藏,水波邊拋棄。”
2、元 柯丹邱 《荊釵記·夜香》:“痛兒夫夭亡,不得耀門牆,拋棄萱花堂上。”
3、《東周列國志》第一回:“此女不知何人拋棄,有眾鳥銜出水來,定是大貴之人;我今取回養育,倘得成人,亦有所望,遂解下布衫,將此女嬰包裹,抱於懷中。思想避難之處,乃望褒城投奔相識而去。”
4、明 馮夢龍 《東周列國志》第三十六回:“重耳見了,呵呵大笑,曰:‘吾今日入晉為君,玉食一方,要這些殘敝之物何用?’喝教拋棄於岸,不留一些。”
5、蔡東藩 《清史演義》第一回:“到十個月後,竟產出一男,不但狀貌魁奇,並且語言清楚,佛庫倫不忍拋棄,就在家中撫養。”
6、巴金 《沉默集·春雨》:“她在家裡本來過得好好的,卻拋棄了一切來跟我。”
拋棄應遵循的原則
權利人表示了拋棄的意思,且不會因拋棄而妨礙他人,因此可以發生拋棄的效力。
拋棄的法律後果
拋棄物屬無主財產,其上已不存在任何所有或占有權能,即既不屬於“公”,也不屬於“私”,而是一種無主狀態, 民法上對其一般採用先占取得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