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薩市按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及就業保障金徵收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單位,每年度必須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第十六條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屬政府性基金,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原則上不予緩繳或減免。

拉薩市人民政府通知

拉薩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拉薩市按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及就業保障金徵收管理辦法》通知
拉政發〔2010〕67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各人民團體:
《拉薩市按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及就業保障金徵收管理辦法》已經2010年5月20日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拉薩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
拉薩市按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及就業保障金徵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殘疾人就業,保障殘疾人的勞動權利,加強和規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徵收管理工作,根據《殘疾人就業條例》、《西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符合法定年齡、生活能自理、有一定勞動能力、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自願要求就業的殘疾人,屬於本辦法按比例安置就業對象。 
第三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福利企業除外)、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規定,履行扶持殘疾人就業和殘疾人保障金繳納的責任和義務。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域內的殘疾人就業工作和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工作,其日常工作由同級殘疾人聯合會負責。 
第五條 市、縣(區)殘疾人聯合會負責在崗殘疾職工人數的確認、政策宣傳、應當繳納保障金數額核定、使用、管理、文書發放等工作;在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統計等部門的配合下具體開展殘疾人的勞動力資源和社會用工調查、勞動能力評估、求職登記、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等工作。縣級以上工會、共青團、婦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稅務、工商、國資、統計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殘疾人就業和保障金徵收工作。

第二章 就業安置

第六條 提倡殘疾人多渠道就業,鼓勵殘疾人自謀職業和集體創業。社會各方面按照國家有關優惠扶持政策,為殘疾人就業創造條件。鼓勵支持組織和個人資助殘疾人事業。 
第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規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並為其提供適當的工種、崗位,薪酬水平不低於所在地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公布的最低工資標準。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少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5%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
第八條 因工傷與職業病被鑑定為傷殘職工,符合國家規定殘疾人標準的,應當計入所在單位殘疾人就業總數。
安排1名一級盲人或者二級以上肢體殘疾人就業,可以按2名殘疾人計算就業人數。
用人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職工就業,不允許將殘疾職工在本單位空掛名,不得重複計入殘疾人就業名額。 
第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年5月31日前,到同級殘疾人聯合會辦理用人單位上年度殘疾人就業情況的審核認定。 
第十條 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應當根據用人單位招聘殘疾職工計畫和對殘疾人技術水平的要求,加強殘疾人職業技術培訓,提高其勞動技能和技術水平。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可以從經過培訓的無業殘疾人中招聘。
第十一條 對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由市殘疾人聯合會提請市政府給予表彰。

第三章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

第十二條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是指在實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地區,凡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我市規定比例的用人單位,按照年度差額人數和上年度本地區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繳納用於殘疾人就業的專項資金。 
第十三條 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單位,每年度必須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保障金按下列規定繳納: 
(一)全額預算撥款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凡依法按規定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的,應當為其繳納養老、失業等各項社會保險;不按規定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的,由各級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委託同級財政部門,按規定從以上用人單位的公用經費和業務經費中扣除就業保障金,並繳入同級財政專戶管理。 
(二)全市差額撥款事業單位、各類企業、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應當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各級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委託同級殘疾人聯合會或委託稅務等相關部門代征;以上用人單位持當地殘疾人聯合會審核認定後下達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款通知書》,向同級殘疾人聯合會或受委託部門繳納保障金。由各級殘疾人聯合會繳入同級財政專戶管理。 
(三)保障金按年徵收,定期繳納。每年的4-7月為申報審核和徵收上年度保障金期間,各單位接到各級殘疾人聯合會下達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款通知書》後,在規定期間向各級殘疾人聯合會繳納保障金。 
第十四條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計算公式為:(上年度單位在職職工總數X1.5%-上年度單位實際安排殘疾人數)X上年度本地區職工年平均工資=單位應繳納保障金。
按前款規定比例,應當安排殘疾人就業的人數不足1人而在0.5人以上的,應當安排1名殘疾人就業;不足0.5人的,可免於安排,但應當按前款規定比例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第十五條 認定用人單位安置殘疾人就業的標準是:用人單位依法與殘疾人簽訂了一年以上的勞動用工契約,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規定為其繳納養老、失業等各項社會保險,並為其安排適當的工種和工作崗位。
已離休、退休、下崗的殘疾人不計入單位安排殘疾人的比例。未按要求提供相關材料或不按時提交有關資料申報審核認定的,按單位未安排殘疾職工就業認定。 
第十六條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屬政府性基金,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原則上不予緩繳或減免。確因特殊情況經費困難的用人單位,可按規定向市殘疾人聯合會和市財政局提出緩繳或減免的書面申請,由市殘疾人聯合會會同市財政局審核批准。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緩繳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全額預算撥款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差額撥款事業單位應當繳納的保障金,從單位年度預算經費中支出;不按照規定繳納的,由同級財政部門扣繳。各類企業、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應當繳納的保障金從管理費中列支。

第四章 保障金使用管理

第十八條 就業保障金的具體使用和管理由殘疾人聯合會負責。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應當按照財政部門的規定編制下年度就業保障金收支計畫和會計決算,經各級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審核,報同級財政部門批准。 
第十九條 保障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的管理,保障金繳入同級財政專戶,統一實行財政專戶儲存,專款專用。支出時由各級殘疾人聯合會向同級財政編制年度使用預算計畫,經財政部門審批後,從財政專戶中給予撥款,結餘資金可結轉下一年使用,其利息收入屬本金所有。 
第二十條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使用範圍: 
(一)補貼殘疾人參加職業培訓、職業介紹和扶殘助學; 
(二)扶持殘疾人從事個體就業、自主創業及社區就業;
(三)扶持農村殘疾人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及多種經營; 
(四)安排殘疾人就業單位為改善殘疾人就業條件,用於無障礙設施改造項目費用補貼及獎勵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成績突出單位; 
(五)組織就業困難殘疾人開展職業康復活動費用補貼。
第二十一條 各級殘疾人聯合會,必須建立健全就業保障金的財務管理制度,配備專門人員負責就業保障金的管理,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市殘疾人聯合會應當每年將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收支情況向市政府報告並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對虛報、瞞報、遲報、拒報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的單位,由縣級以上殘疾人聯合會予以通報,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或不足額繳納保障金的用人單位,按日加收5‰滯納金。滯納金併入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第二十三條 對拒不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又拒繳保障金的單位,由其上級機關或有關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並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四條 對不按本辦法規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又拒不足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縣級以上殘疾人聯合會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用人單位弄虛作假,虛報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騙取稅收優惠待遇的,由稅務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違者由其所在的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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