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薩市人民政府令
第34號
《拉薩市城市綠化收費繳納辦法》已經2012年2月9日市政府第一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發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長:多吉次珠
二○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拉薩市城市綠化收費繳納辦法
第一條 根據《拉薩市城市綠化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城市綠化收費(以下簡稱綠化收費)包括綠化延誤費、綠化補償費、綠化賠償費。
第三條 市林業綠化主管部門負責綠化收費的收繳管理工作。
第四條 違反《條例》規定,未按期完成綠化任務的責任單位,由市林業綠化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徵收綠化延誤費:
(一)建設主體工程投入使用後的第二年度綠化季節仍未綠化的,徵收實際所需綠化費用2-3倍的綠化延誤費。
(二)根據規劃邊建設邊使用的集中居住區、已使用房屋周圍在第二年度綠化季節仍未綠化的,徵收實際所需綠化費用2-3倍的綠化延誤費。
第五條 個別建設項目的綠化用地面積達不到《條例》規定的標準又確需建設的,報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後,由市林業綠化主管部門按照所缺綠化用地面積徵收綠化補償費。具體標準為:
(一)建設工程地處城市建成區的,每缺少1平方米,徵收2400元。
(二)建設工程地處城市規劃區的,每缺少1平方米,徵收1400元。
第六條 嚴格控制臨時占用城市綠地。確需臨時占用城市綠地的,須經有關單位批准後方可占用,占用期滿後限期恢復。對臨時占用城市綠地造成損失的,由市林業綠化主管部門向責任單位徵收實際損失2-3倍的綠化賠償費。
第七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的樹木不得隨意損壞、移植、砍伐。經批准移植、砍伐樹木的,由市林業綠化主管部門向責任單位按照下列標準徵收綠化賠償費:
(一)樹幹胸徑為10厘米,移植的每株繳納400元;砍伐的每株繳納800元;以樹幹胸徑10厘米的樹木繳納綠化賠償費為標準基數,樹幹胸徑每減少1厘米,移植的減少10元,砍伐的減少20元;樹幹胸徑每增加1厘米,移植的增加20元,砍伐的增加100元。
(二)樹幹胸徑為40厘米以上的,移植的每株繳納2000元,砍伐的每株繳納5000元。
(三)移植、砍伐的樹木屬於常綠樹或落葉行道樹的,按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標準的2倍計算;屬於常綠行道樹的按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標準的4倍計算。
第八條 經批准移植、砍伐花灌木的,由市林業綠化主管部門向責任單位按照下列標準徵收綠化賠償費:
(一)高度在50厘米以下,移植的每株(叢)繳納100元,砍伐的每株(叢)繳納500元。
(二)高度超過50厘米,移植的每株(叢)繳納200元,砍伐的每株(叢)繳納1000元。
第九條 經批准拆除、改建綠化設施的,由市林業綠化主管部門向責任單位按照實際損失徵收綠化賠償費。
第十條 經批准須繳納綠化延誤費、綠化補償費、綠化賠償費的單位和個人,自批准之日起30日內,按本辦法規定到市林業綠化主管部門辦理繳納費用的手續。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19日拉薩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拉薩市綠化補償費繳納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