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抽逃註冊資本,是指公司依法領取營業執照宣告成立以後,原繳納出資的股東未經合法程式(如合法減資等)的情況下,私自撤走原依法投入公司的註冊資本的行為。我國2006年最新修訂的《公司法》第28條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第36條明確規定: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抽逃註冊資本的表現形式
由於抽逃資本行為人的主觀惡意性,抽逃資本行為多數情況下比較隱蔽。從現實情況看,企業抽逃資本通常表現為以下幾種形式:
1、雙方在領取營業執照後,股東合夥作弊(或控股股東單方作弊:單方作弊),將註冊資本的貨幣出資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此方式一般抽逃時間與註冊日期接近,金額大且為整數(或幾筆金額合計為整數),長期掛其他應收款,掛帳方多為股東或關聯方,理由多為採購材料等,或抽逃資金後不做帳,貨幣資金帳實不符。
2、企業成立且資本到位並驗資後,將註冊資金的貨幣出資部分,股東以購買設備等為名,用假購物收款收據入賬,虛構“購買存貨和固定資產”事宜,達到抽逃註冊資本。此方式帳務處理時無採購發票(聲稱是私企,開發票價高),將銀行存款通過虛假購物變為帳存實無的實物資產達到抽資。
還有可能將註冊資金中貨幣出資的部分在企業成立後抽走部分或全部,然後用其他非貨幣資產補賬,此情況從實質上分析同樣是抽逃註冊資本,因為已經將貨幣出資部分在企業成立後抽走。
3、將註冊資金的非貨幣部分,一部分或全部抽走。有產權證的,不在規定時間內過戶(半年或1個月,增資2004年7月1日後新規定應先過戶),無產權證的(如機器設備、存貨)不在規定時間內進行交接,應視同虛假出資。或又將出資實物再次進行投資,而投資主體非該企業,而是原出資股東,通過多次投資達到抽資。
4、股東通過股份轉讓抽逃資本。比如在企業資本到位並驗資後,股東將在企業中的股份轉讓給其他股東或第三者,在股份轉讓協定中規定,前股東先將投入企業的股份抽出,再由受讓人將同等資本投入企業。無論受讓方是否投入資本,都應視為抽逃資本。因為轉讓股份只是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的關係,不發生轉讓人與企業或受讓人與企業之間的關係,應是受讓人將股份轉讓款交付給轉讓人,而不應是轉讓人先將投入企業的股份抽回,再由受讓人投入。
5、企業資本到位並驗資後,正常開展生產經營,企業產品部分或全部交給股東,產品的銷貨款歸股東所有,抵頂投資,使得股東先行收回投資。這實質是借用了合作企業的合作方式抽逃資本。
上述為抽逃註冊資本主要方式,還有許多其他方式,比如企業通過對投資主體的惡意反投資、捐贈、提供抵押擔保等形式,或者企業進行借款而由股東使用等方式進行抽逃。總之,這些“空殼”公司抽資的方式多種多樣,需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