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背景】崇寧元年(1102)復榷東南茶;四年,又改行官府嚴密控制下的有限通商法。即形式上購買茶葉,是由茶商與園戶自相交易,但購買多少數量,是什麼茶葉、什麼級別和運銷哪裡,都在引憑上登錄清楚,並且貯茶的籠筇,也全由官方製作,統一做成大小兩種不同規格,封以火漆及官方印記,不準途中私拆。在販茶途中,由官府派員隨時突擊抽查。如查到有引茶不符,夾帶、偷換茶品種等現象,沒收茶貨,嚴加重罰。這種查核引、茶、稅相符與否的稽查方式即為抽盤。這一措施,在政和二年(1112)的政和茶法中有明文規定。抽盤有效地防止了茶稅的流失和茶葉的走私,強化了茶稅的征管制度。政和年間(1112-1116),茶利平均每年增至二百萬緡,即與推行抽盤有關。但對中小茶商,明顯是一種限制和騷擾,借抽盤為名行敲詐勒索。
【出處】《文獻通考·征榷五》:“是年所行,乃通商之法,但請引抽盤,商稅苛於祖宗時耳。”由此也可證明抽盤之制,當也始於崇寧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