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轉出

投資轉出是“投資轉入”的對稱。是向其他合營企業或其他單位(或附屬獨立核算企業)轉出的現金、實物或工業產權等。在合營企業會計制度設有“長期投資”科目進行核算。例如合營各方向合營企業投資,中方和外方投資者帳上反映的“長期投資”即“投資轉出”,同時,在合營企業帳上反映的“實收資本”即為“投資轉入”。簡言之,投出投入單位分別用“長期投資”和“實收資本”科目分別核算。

國建設設單位會計科目“轉出投資”是核算建設單位根據有關規定或經上級批准而轉撥給其他單位的某些投資支出和未完工程。如撥付主辦單位投資、撥付統建單位投資、移交其他單位未完工程等。這和利用外資的投資轉出內容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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