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投資創業板:創業企業發行上市與創業板財富機會》對創業型企業、證券監管部門、證券公司、股票從業人員及創業板投資者有很強的借鑑價值。《投資創業板:創業企業發行上市與創業板財富機會》亦可作為高校金融學和證券專業的輔助用書。
中國創業板為什麼要開宗明義地宣布為自主創新企業和其他成長性企業服務?我們要建設什麼樣的創業板?什麼樣的企業適合到創業板上市?個人和機構如何投資創業板?創業板的商業模式和財富效應如何衍生?
作者簡介
隆武華,男,湖南衡陽人。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研究生部經濟學博士,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套用經濟學博士後。2001年前在北京工作,2001年後在深圳工作。本人長期從事中國中小企業板和創業板的研究和推動工作。主要著作有:主要著作有:《外債兩重性論》、《透視創業板市場》。
圖書目錄
第1章 規則與創新:對比主機板解讀創業板IPO規則 2
中國創業板市場建設歷程(大事記) 2
創業板規則體系的法律框架 4
解讀創業板IPO暫行辦法 5
創業板上市規則的六個明確 9
創業板招股說明書更為關注投資風險和核心技術 14
第2章 定位與願景:中國創業板的市場特徵與融資功能 20
中國創業板與海外創業板規則的比較分析 20
自主創新與創業企業的融資渠道 22
創業板與中小企業板發行、上市標準的差異 25
創業板上市企業的標準和維度 27
創業板規則的制度和機制創新 28
第3章 科技與資本融合:“三高五新”企業的上市決策與規則 36
高新科技產業的發展趨勢與格局 36
值得創業企業投資的十大產業和十個領域 38
“三高”企業的定位與範圍 41
“五新”的領域與產業分布 44
IPO企業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48
創業型企業發行上市程式 51
第4章 風險和機遇:如何做一個合格的創業板投資者 54
突出提示市場風險 54
IPO開展投資者適當性管理 57
創業板首批申報和發行企業的產業分布和利潤增長 58
如何對創新型企業進行估值(尋找潛力股) 60
投資者如何了解上市公司的信息 62
創業板投資策略和方法 63
第5章 他山之石:全球創業板市場的大棋局與新航標 68
全球創業板的產生、發展、調整、改革和啟示(1971-2002年) 69
全球證券交易所與創業板市場緊密相關的兩大趨勢 83
創業板納入全球主要證券交易所發展戰略布局中 87
德國新市場:歐洲新市場的旗幟,全球頂級泡沫製造商 95
納斯達克神話:從創業板到多層次的飛躍 104
英國AIM市場的故事:白手起家,全球複製 118
第6章 創業板商業模式:科技發明+資本市場=創業+創富 128
直接融資比間接融資更能推動創新 128
案例1 莫爾斯電報專利與西部聯盟將電報線牽到全世界 138
案例2 貝爾電話系統為美國電訊產業和電子商務奠基 141
案例3 華誼前傳:一個文化企業謀求上市的艱難博弈 144
第7章 基業長青永駐:中國創業板建設的戰略支撐與後發優勢 166
中國經濟奠定了創業板超常規發展的基石 166
國家自主創新戰略的實施拓展了創業板空間 168
中小企業30年的厚積薄發,奠定了創業板成功的基石 169
中國證券市場的長足發展為創業板提供了戰略支撐 171
中小企業板為創業板積累口碑、積累經驗、積累人才 174
附錄:創業板相關規則 180
附錄1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 180
附錄2 創業板公司招股說明書 186
附錄3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申請檔案 207
附錄4 創業板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暫行規定 211
附錄5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辦法 213
附錄6 創業板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業務操作指南 215
附錄7 國家高技術研究發展計畫(863計畫)管理辦法 219
附錄8 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 227
……
創業板IPO上市條件
創業板作為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目的是促進自主創新企業及其他成長型創業企業的發展,是落實自主創新國家戰略及支持處於成長期的創業企業的重要平台。具體講,創業板上市公司應是具備一定的盈利基礎,擁有一定的資產規模,且需存續一定期限,具有較高的成長性的企業。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主要應符合如下條件。
(1)發行人應當具備一定的盈利能力。為適應不同類型企業的融資需要,創業板對發行人設定了兩項定量業績指標,以便發行申請人選擇:第一項指標要求發行人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淨利潤累計不少於一千萬元,且持續增長;第二項指標要求最近一年盈利,且淨利潤不少於五百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五千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於百分之三十。
(2)發行人應當具有一定規模和存續時間。根據《證券法》第五十條關於申請股票上市的公司股本總額應不少於三千萬元的規定,《管理辦法》要求發行人具備一定的資產規模,具體規定最近一期末淨資產不少於兩千萬元,發行後股本不少於三千萬元。規定發行人具備一定的淨資產和股本規模,有利於控制市場風險。《管理辦法》規定發行人應具有一定的持續經營記錄,具體要求發行人應當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淨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3)發行人應當主營業務突出。創業企業規模小,且處於成長發展階段,如果業務範圍分散,缺乏核心業務,既不利於有效控制風險,也不利於形成核心競爭力。因此,《管理辦法》要求發行人集中有限的資源主要經營一種業務,並強調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境保護政策。同時,要求募集資金只能用於發展主營業務。
(4)對發行人公司治理提出從嚴要求。根據創業板公司特點,在公司治理方面參照主機板上市公司從嚴要求,要求董事會下設審計委員會,強化獨立董事職責,並明確控股股東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