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信息
書名:技術質量管理細則
圖書性質:企業內部標準
編制單位:中國新興建設開發總公司一公司技術質量處
落實核查:中國新興建設開發總公司一公司技術質量處
編寫依據:《工程技術質量管理標準》(Q/ZXJZ GJ01-2005)
編寫人員:李作軍 、趙歡、尤昌懋、師拓、王璐、於五星、劉殿勝
常燕、於江飛
適用人員:項目經理部技術人員
前言
為全面提高公司各項目部的技術質量管理水平,促進施工技術質量管理的科學化、規範化、制度化,推進企業而技術進步,強化公司技術質量管理在提高工程質量、降低成本、節約工其中發揮更為積極有效的作用,以適應公司全面質量管理的需要,特制訂本管理細則。
本細則是在總公司《工程技術質量管理標準》(Q/ZXJZ GJ01-2005)的基礎上,進一步細化的管理規定,是公司在施工技術質量管理的依據。
工程施工技術質量管理,除應遵守本規定以外,還應符合國家、地方法律、法規行政管理檔案,希望各項目部認真組織學習,並嚴格遵守和執行,公司將按此規定落實檢查。
京外工程本細則參照執行。
一公司技術質量處
目錄
一、施組、方案及技術交底管理
1、施組、重大方案研討(論證)
2、設計交底(圖紙會審)
3、施組(方案)、技術交底
二、工程質量管理
1、施工過程質量控制
2、驗收管理
3、施工試驗管理
4、施工測量、計量管理
三、工程創優管理
1、申報管理
2、驗收管理
3、施工試驗管理
4、施工測量、計量管理
四、施工資料管理
五、OA信息化管理
六、科技創優管理
1、QC嚇阻活動
2、科技攻關項目立項
3、科技(新技術套用)示範工程管理
4、工法及科技論文管理
七、技術培訓(會議)管理
附:強制性條文
強制性條文
以下為常用強制性條文。
目 錄
《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 50300—2001
《建築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 50202—2002
《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 50204—2002(2011版)
《鋼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 50205—2001
《屋面工程質量驗收規範》GB50207—2002
《地下防水工程質量驗收規範》GB 50208—2011
《建築地面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50209—2010
《建築裝飾裝修工程質量驗收規範》GB50210—2001
《混凝土質量控制標準》(GB 50164-2011)
《砌體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 50203-2011)
《木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50206-2002
《民用建築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範》GB50325—2010
《建築邊坡工程技術規範》GB50330—2002
《建築節能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 50411-2007
《大體積混凝土施工規範》(GB 50496-2009)
《混凝土外加劑套用技術規範》GBJ119—2003
《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規範》(GB 50656-2011)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纜線路施工及驗收規範》GB 50168-2006
《牆體材料套用統一技術規範》(GB 50574-2010)
《建築電氣照明裝置施工與驗收規範》(GB 50617-2010)
《鋼結構焊接規範》(GB50661-2011)
《坡屋面工程技術規範》(GB50693-2011)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範》(GB50720-2011)
各強制性條文內容
《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 50300—2001
3.0.3 建築工程施工質量應按下列要求進行驗收:
1 建築工程施工質量應符合本標準和相關專業驗收規範的規定。
2 建築工程施工應符合工程勘察、設計檔案的要求。
3 參加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的各方人員應具備規定的資格。
4 工程質量的驗收均應在施工單位自行檢查評定的基礎上進行。
5 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應由施工單位通知有關單位進行驗收,並應形成驗收檔案。
6 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應按規定進行見證取樣檢測。
7 檢驗批的質量應按主控項目和一般項目驗收。
8 對涉及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應進行抽樣檢測。
9 承擔見證取樣檢測及有關結構安全檢測的單位應具有相應資質。
10 工程的觀感質量應由驗收人員通過現場檢查,並應共同確認。
5.0.4 單位(子單位)工程質量驗收合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單位(子單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質量均應驗收合格。
2 質量控制資料應完整。
3 單位(子單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關安全和功能的檢測資料應完整。
4 主要功能項目的抽查結果應符合相關專業質量驗收規範的規定。
5 觀感質量驗收應符合要求。
5.0.7 通過返修或加固處理仍不能滿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單位(子單位)工程,嚴禁驗收。
6.0.3 單位工程完工後,施工單位應自行組織有關人員進行檢查評定,並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驗收報告。
6.0.4 建設單位收到工程驗收報告後,應由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組織施工(含分包單位)、設計、監理等單位(項目)負責人進行單位(子單位)工程驗收。
6.0.7 單位工程質量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內將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有關檔案,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建築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 50202—2002
4.1.5 對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強夯地基、注漿地基、預壓地基,其竣工後的結果(地基強度或承載力)必須達到設計要求的標準。檢驗數量,每單位工程不應少於3點,1000m以上工程,每100m應至少有1點,3000m以上工程,每300m至少有1點。每一獨立基礎下至少應有1點,基槽每20延米應有1點。
4.1.6 對水泥土攪拌樁複合地基、高壓噴射注漿樁複合地基、砂樁地基、振沖樁複合地基、土和灰土擠密樁複合地基、水泥粉煤灰碎石樁複合地基及夯實水泥土樁複合地基,其承載力檢驗,數量為總數的0.5%~1%,但不應少於3處。有單柱強度檢驗要求時,數量為總數的0.5%~1%,但不應少於3根。
5.1.3 打(壓)入樁(預製混凝土方樁、先張法預應力管樁、鋼樁)的樁位偏差,必須符合表5.1.3的規定。斜樁傾斜度的偏差不得大於傾斜角正切值的15%(傾斜角系樁的縱向中心線與鉛垂線間夾角)。
預製樁(鋼樁)樁位的允許偏差(mm) 表5.1.3
項 | 項 目 | 允許偏差 |
1 | 蓋有基礎梁的樁: (1)垂直基礎梁的中心線; (2)沿基礎梁的中心線 | 100+0.01H 150+0.01H |
2 | 樁數為1~3根樁基中的樁 | 100 |
3 | 樁數為4~16根樁基中的樁 | 1/2樁徑或邊長 |
4 | 樁數大於16根樁基中的樁: (1)最外邊的樁 (2)中間樁 | 1/3樁徑或邊長 1/2樁徑或邊長 |
註:H為施工現場地面標高與樁頂設計標高的距離。
灌注樁的樁位偏差必須符合表5.1.4的規定,樁頂標高至少要比設計標高高出0.5m,樁底清孔質量按不同的成樁工藝有不同的要求,應按本章的各節要求執行。每澆注50m必須有1組試件,小於50m的樁,每根樁必須有1組試件。
灌注樁的平面位置和垂直度的允許偏差 表5.1.4
序號 | 成孔方法 | 樁徑允許偏差 (mm) | 垂直度允許偏差(mm) | 樁位允許偏差(mm) | ||
1~3根、單排樁基垂直於中心線方向和群樁基礎的邊樁 | 條形樁基沿中心線方向和群樁基礎的中間樁 | |||||
1 | 泥漿護壁鑽孔樁 | D≤1000mm | ±50 | <1 | D/6,且不大於100 | D/4,且不大於150 |
D>1000mm | ±50 | 100+0.01H | 150+0.01H | |||
2 | 套管成孔灌注樁 | D≤500mm | -20 | <1 | 70 | 150 |
D>500mm | 100 | 150 | ||||
3 | 千成孔灌注樁 | -20 | <1 | 70 | 150 | |
4 | 人工挖孔樁 | 混凝土護壁 | +50 | <0.5 | 50 | 150 |
鋼套管護壁 | +50 | <1 | 100 | 200 |
注: 1 樁徑允許偏差的負值是指個別斷面。
2 採用復打、反插法施工的樁,其樁徑允許偏差不受上表限制。
3 H為施工現場地面標高與樁頂設計標高的距離,D為設計樁徑。
5.1.5 工程樁應進行承載力檢驗。對於地基基礎設計等級為甲級或地質條件複雜,成樁質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樁,應採用靜載荷試驗的方法進行檢驗,檢驗樁數不應少於總樁數的1%,且不應少於3根,當總樁數少於50根時,應不少於2根。
7.1.3 土方開挖的順序、方法必須與設計工況相一致,並遵循“開槽支撐,先撐後挖,分層開挖,嚴禁超挖”的原則。
7.1.7 基坑(槽)、管溝土方工程驗收必須確保支護結構安全和周圍環境安全為前提。當設計有指標時,以設計要求為依據,如無設計指標時應按表7.1.7的規定執行。
基坑變形的監控值(cm) 表7.1.7
基坑類別 | 維護結構牆頂位移 | 維護結構牆體最大位移 | 地面最大沉降 |
監控值 | 監控值 | 監控值 | |
一級基坑 | 3 | 5 | 3 |
二級基坑 | 6 | 8 | 6 |
三級基坑 | 8 | 10 | 10 |
註:1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為一級基坑:
(1)重要工程或支護結構做主體結構的一部分;
(2)開挖深度大於10m;
(3)與臨近建築物,重要設施的距離在開挖深度以內的基坑;
(4)基坑範圍內有歷史文物、近代優秀建築、重要管線等需嚴加保護的基坑。
2 三級基坑為開挖深度小於7m,且周圍環境無特別要求時的基坑。
3 除一級和三級外的基坑屬二級基坑。
4 當周圍已有的設施有特殊要求時,尚應符合這些要求。
《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 50204—2002
(2011年版)
模板工程
4.1.1 模板及其支架應根據工程結構形式、荷載大小、地基土類別、施工設備和材料供應等條件進行設計。模板及其支架應具有足夠的承載能力、剛度和穩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澆築混凝土的重量、側壓力以及施工荷載。
4.1.3 模板及其支架拆除的順序及安全措施應按施工技術方案執行。
鋼筋工程
5.1.1 當鋼筋的品種、級別或規格需作變更時,應辦理設計變更檔案。
5.2.1 鋼筋進場時,應按現行國家現行相關標準的規定抽取試件作力學性能和重量偏差檢驗,檢驗結果必須符合有關標準的規定。
5.2.2 對有抗震設防要求的結構,其縱向受力鋼筋的性能應滿足設計要求;當設計無具體要求時,對按一、二、三級抗震等級設計的框架和斜撐構建(含梯段)中的縱向受力鋼筋應採用HRB335E、HRB400E、HRB500E、HRBF335E、HRBF400E或HRBF500E鋼筋,其強度和最大力下總伸長率的實測值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鋼筋的抗拉強度實測值與屈服強度實測值的比值不應小於1.25;
2 鋼筋的屈服強度實測值與強度標準值的比值不應大於1.3。
3 鋼筋的最大力下總伸長率不應小於9%。
檢查數量:按進場的批次和產品的抽樣檢驗方案確定。
檢驗方法:檢查進場復驗報告。
5.5.1 鋼筋安裝時,受力鋼筋的品種、級別、規格和數量必須符合設計要求。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鋼尺檢查。
預應力工程
6.2.1 預應力筋進場時,應按現行國家標準《預應力混凝土用鋼絞線》GB/T5224等的規定抽取試件作力學性能檢驗,其質量必須符合有關標準的規定。
檢查數量:按進場的批次和產品的抽樣檢驗方案確定。
檢驗方法:檢查產品合格證、出廠檢驗報告和進場復驗報告。
6.3.1 預應力筋安裝時,其品種、級別、規格、數量必須符合設計要求。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鋼尺檢查。
6.4.4 張拉過程中應避免預應力筋斷裂或滑脫;當發生斷裂或滑脫時,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 對後張法預應力結構構件,斷裂或滑脫的數量嚴禁超過同一截面預應力筋總根數的3%,且每束鋼絲不得超過一根;對多跨雙向連續板,其同一截面應按每跨計算;
2 對先張法預應力構件,在澆築混凝土前發生斷裂或滑脫的預應力筋必須予以更換。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張拉記錄。
混凝土工程
7.2.1 水泥進場時應對其品種、級別、包裝或散裝倉號、出廠日期等進行檢查,並應對其強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標進行復驗,其質量必須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矽酸鹽水泥、普通矽酸鹽水泥》GBl75等的規定。
當在使用中對水泥質量有懷疑或水泥出廠超過三個月(快硬矽酸鹽水泥超過一個月)時,應進行復驗,並按復驗結果使用。
鋼筋混凝土結構、預應力混凝土結構中,嚴禁使用含氯化物的水泥。
檢查數量:按同一生產廠家、同一等級、同一品種、同一批號且聯繫進場的水泥,袋裝不超過200t為一批,散裝不超過500t為一批,每批抽樣不少於一次。
檢驗方法:檢查產品合格證、出廠檢驗報告和進場復驗報告。
7.2.2 混凝土中摻用外加劑的質量及套用技術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外加劑》GB 8076、《混凝土外加劑套用技術規範》GB 50119等和有關環境保護的規定。
預應力混凝土結構中,嚴禁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劑。鋼筋混凝土結構中,當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劑時,混凝土中氯化物的總含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質量控制標準》GB 50164的規定。
檢查數量:按進場的批次和產品的抽樣檢驗方法確定。
檢驗方法:檢查產品合格證、出廠檢驗報告和進場復驗報告。
7.4.1 混凝土的強度等級必須符合設計要求。用於檢查結構構件混凝土強度的試件,應在混凝土的澆築地點隨機抽取。取樣與試件留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每拌制100盤且不超過100m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樣不得少於一次;
2 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盤時,取樣不得少於一次;
3 當一次連續澆築超過1000m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m取樣不得少於一次;
4 每一樓層、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樣不得少於一次;
5 每次取樣應至少留置一組標準養護試件,同條件養護試件的留置組數應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檢驗方法:檢查施工記錄及試件強度報告。
8.2.1 現澆結構的外觀質量不應有嚴重缺陷。
對已經出現的嚴重缺陷,應由施工單位提出技術處理方案,並經監理(建設)單位認可後進行處理。對經處理的部位,應重新檢查驗收。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技術處理方案。
8.3.1 現澆結構不應有影響結構性能和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混凝土設備基礎不應有影響結構性能和設備安裝的尺寸偏差。
對超過尺寸允許偏差且影響結構性能和安裝、使用功能的部位,應由施工單位提出技術處理方案,並經監理(建設)單位認可後進行處理。對經處理的部位,應重新檢查驗收。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技術處理方案。
9.1.1 預製構件應進行結構性能檢驗。結構性能檢驗不合格的預製構件不得用於混凝土結構。
《鋼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 50205—2001
4.2.1 鋼材、鋼鑄件的品種、規格、性能等應符合現行國家產品標準和設計要求。進口鋼材產品的質量應符合設計和契約規定標準的要求。
4.3.1 焊接材料的品種、規格、性能等應符合現行國家產品標準和設計要求。
4.4.1 鋼結構連線用高強度大六角頭螺栓連線副、扭剪型高強度螺栓連線副、鋼網架用高強度螺栓、普通螺栓、鉚釘、自攻釘、拉鉚釘、射釘、錨栓(機械型和化學試劑型)、地腳錨栓等緊固標準件及螺母、墊圈等標準配件,其品種、規格、性能等應符合現行國家產品標準和設計要求。高強度大六角頭螺栓連線副和扭剪型高強度螺栓連線副出廠時應分別隨箱帶有扭矩係數和緊固軸力(預拉力)的檢驗報告。
5.2.2 焊工必須經考試合格並取得合格證書。持證焊工必須在其考試合格項目及其認可範圍內施焊。
5.2.4 設計要求全焊透的一、二級焊縫應採用超音波探傷進行內部缺陷的檢驗,超音波探傷不能對缺陷作出判斷時,應採用射線探傷,其內部缺陷分級及探傷方法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鋼焊縫手工超音波探傷方法和探傷結果分級法》GBll345或《鋼熔化焊對接接頭射線照相和質量分級》GB3323的規定。
焊接球節點網架焊縫、螺栓球節點網架焊縫及圓管T、K、Y形節點相關線焊縫,其內部缺陷分級及探傷方法應分別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的規定。
一級、二級焊縫的質量等級及缺陷分級應符合表5.2.4的規定。
一、二級焊縫質量等級及缺陷分級 表5.2.4
焊縫質量等級 | 一級 | 二級 | |
內部缺陷 超音波探傷 | 評定等級 | Ⅱ | Ⅲ |
檢驗等級 | B級 | B級 | |
探傷比例 | 100% | 20% | |
內部缺陷 射線探傷 | 評定等級 | Ⅱ | Ⅲ |
檢驗等級 | AB級 | AB級 | |
探傷比例 | 100% | 20% |
註:探傷比例的計數方法應按以下原則確定:(1)對工廠製作焊縫,應按每條焊縫計算百分比,且探傷長度應不小於200mm,當焊縫長度不足200mm時,應對整條焊縫進行探傷;(2)對現場安裝焊縫,應按同一類型、同一施焊條件的焊縫條數計算百分比,探傷長度應不小於200mm,並應不少於1條焊縫。
6.3.1 鋼結構製作和安裝單位應分別進行高強度螺栓連線摩擦面的抗滑移係數試驗和復驗,現場處理的構件摩擦面應單獨進行摩擦面抗滑移係數試驗,其結果應符合設計要求。
8.3.1 吊車梁和吊車桁架不應下撓。
10.3.4 單層鋼結構主體結構的整體垂直度和整體平面彎曲的允許偏差應符合表10.3.4的規定。
整體垂直度和整體平面彎曲的允許偏差(mm) 表10.3.4
項目 | 允許偏差 | 圖例 |
主體結構的 整體垂直度 | H/1000, 且不應大於25.0 | |
主體結構的整 體平面彎曲 | L/1500, 且不應大於25.0 |
11.3.5 多層及高層鋼結構主體結構的整體垂直度和整體平面彎曲的允許偏差應符合表11.3.5的規定。
整體垂直度和整體平面彎曲的允許偏差(mm) 表11.3.5
項目 | 允許偏差 | 圖例 |
主體結構的 整體垂直度 | H/2500+10.0, 且不應大於50.0 | |
主體結構的整 體平面彎曲 | L/1500,且不 應大於25.0 |
12.3.4 鋼網架結構總拼完成後及屋面工程完成後應分別測量其撓度值,且所測的撓度值不應超過相應設計值的1.15倍。
14.2.2 塗料、塗裝遍數、塗層厚度均應符合設計要求。當設計對塗層厚度無要求時,塗層乾漆膜總厚度:室外應為150μm,室內應為125μm,其允許偏差-μ25 m。每遍塗層乾漆膜厚度的允許偏差為-5μm。
層乾漆膜厚度的平均值。
14,3.3 薄塗型防火塗料的塗層厚度應符合有關耐火極限的設計要求。厚塗型防火塗料塗層的厚度,80%及以上面積應符合有關耐火極限的設計要求,且最薄處厚度不應低於設計要求的85%。
《建築鋼結構焊接技術規程》JGJ 81--2002
3.0.1 建築鋼結構用鋼材及焊接填充材料的選用應符合設計圖的要求,並應具有鋼廠和焊接材料廠出具的質量證明書或檢驗報告;其化學成分、力學性能和其他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現行標準規定。當採用其他鋼材和焊接材料替代設計選用的材料時,必須經原設計單位同意。
4.4.2 嚴禁在調質鋼上採用塞焊和槽焊焊縫。
5.1.1 凡符合以下情況之一者,應在鋼結構構件製作及安裝施工之前進行焊接工藝評定:
1 國內首次套用於鋼結構工程的鋼材(包括鋼材牌號與標準相符但微合金強化元素的類別不同和供貨狀態不同,或國外鋼號國內生產);
2 國內首次套用於鋼結構工程的焊接材料;
3 設計規定的鋼材類別、焊接材料、焊接方法、接頭形式、焊接位置、焊後熱處理制度以及施工單位所採用的焊接工藝參數、預後熱措施等各種參數的組合條件為施工企業首次採用。
7.1.5 抽樣檢查的焊縫數如不合格率小於2%時,該批驗收應定為合格;不合格率大於5%時,該批驗收應定為不合格;不合格率為2%~5%時,應加倍抽檢,且必須在原不合格部位兩側的焊縫延長線各增加一處,如在所有抽檢焊縫中不合格率不大於3%時,該批驗收應定為合格,大於3%時,該批驗收應定為不合格。當批量驗收不合格時,應對該批餘下焊縫的全數進行檢查。當檢查出一處裂紋缺陷時,應加倍抽查,如在加倍抽檢焊縫中未檢查出其他裂紋缺陷時,該批驗收應定為合格,當檢查出多處裂紋缺陷或加倍抽查又發現裂紋缺陷時,應對該批餘下焊縫的全數進行檢查。
7.3.3 設計要求全焊透的焊縫,其內部缺陷的檢驗應符合下列要求:
1 一級焊縫應進行100%的檢驗,其合格等級應為現行國家標準《鋼焊縫手工超音波探傷方法及質量分級法》GB11345B級檢驗的Ⅱ級或Ⅱ級以上;
2 二級焊縫應進行抽檢,抽檢比例應不小於20%,其合格等級應為現行國家標準《鋼焊縫手工超音波探傷方法及質量分級法》GB11345B級檢驗的Ⅲ級或Ⅲ級以上。
《屋面工程質量驗收規範》GB50207—2002
3.0.6 屋面工程所採用的防水、保溫隔熱材料應有產品合格證書和性能檢測報告,材料的品種、規格、性能等應符合現行國家產品標準和設計要求。
4.1.8 屋面(含天溝、檐溝)找平層的排水坡度,必須符合設計要求。
4.2.9 保溫層的含水率必須符合設計要求。
4.3.16 卷材防水層不得有滲漏或積水現象。
5.3.10 塗膜防水層不得有滲漏或積水現象。
6.1.8 細石混凝土防水層不得有滲漏或積水現象。
6.2.7 密封材料嵌填必須密實、連續、飽滿,粘結牢固,無氣泡、開裂、脫落等缺陷。
7.1.5 平瓦必須鋪置牢固。地震設防地區或坡度大於50%的屋面,應採取固定加強措施。
7.3.6 金屬板材的連線和密封處理必須符合設計要求,不得有滲漏現象。
8.1.4 架空隔熱製品的質量必須符合設計要求,嚴禁有斷裂和露筋等缺陷。
9.0.11 天溝、檐溝、檐口、水落口、泛水、變形縫和伸出屋面管道的防水構造,必須符合設計要求。
《地下防水工程質量驗收規範》GB 50208—2011
5.2.3 中埋式止水帶埋設位置應準確,其中間空心圓環與變形縫的中心線應重合。
5.3.4 曹永攙膨脹劑的補償收縮混凝土,其抗壓強度、抗滲性能和限制膨脹率必須符合設計要求。
7.2.12 隧道、坑道排水系統必須通暢。
《建築地面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 GB50209-2010 )
3.0.3 建築地面工程採用的材料或產品應符合設計要求和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無國家現行標準的,應具有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技術認可檔案。材料或產品進場時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有質量合格證明檔案;
2. 應對型號、規格、外觀等進行驗收,對重要材料或產品應抽樣進行復驗。
3.0.5 廁浴間和有防滑要求的建築地面應符合設計防滑要求。
3.0.18 廁浴間、廚房和有排水(或其他液體)要求的建築地面面層與相連線各類面層的標高差應符合設計要求。
4.9.3 有防水要求的建築地面工程,鋪設前必須對立管、套管和地漏與樓板節點之間進行密封處理,並應進行隱蔽驗收;排水坡度應符合設計要求。
4.10.11 廁浴間和有防水要求的建築地面必須設定防水隔離層。樓層結構必須採用現澆混凝土或整塊預製混凝土板,混凝土強度等級不應小於C20;房間的樓板四周除門洞外應做混凝土翻邊,高度不應小於200mm,款銅牆厚,混凝土強度等級不應小於C20。施工時結構層標高和預留孔洞位置應準確,嚴禁亂鑿洞。
4.10.13 防水隔離層嚴禁滲漏,排水的坡向應正確、排水通暢。
5.7.4 不發火(防爆)面層中碎石的不發火性必須合格;砂應質地堅硬、表面粗糙,其粒徑應為0.15 mm~5 mm,含泥量不應大於3%,有機物含量不應大於0.5%;水泥應採用矽酸鹽水泥、普通矽酸鹽水泥;面層分格的嵌條應採用不發生火花的材料配置。配置時應隨時檢查,不得混入金屬或其他易發生火花的雜質。
《建築裝飾裝修工程質量驗收規範》GB50210—2001
3.1.1 重建築裝飾裝修工程必須進行設計,並出具完整的施工圖設計檔案。
3.1.5 建築裝飾裝修工程設計必須保證建築物的結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當涉及主體和承重結構改動或增加荷載時,必須由原結構設計單位或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核查有關原始資料,對既有建築結構的安全性進行核驗、確認。
3.2.3 建築裝飾裝修工程所用材料應符合國家有關建築裝飾裝修材料有害物質限量標準的規定。
3.2.9 建築裝飾裝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應按設計要求進行防火、防腐和防蟲處理。
3.3.4 建築裝飾裝修工程施工中,嚴禁違反設計檔案擅自改動建築主體、承重結構或主要使用功能;嚴禁未經設計確認和有關部門批准擅自拆改水、暖、電、燃氣、通訊等配套設施。
3.3.5 施工單位應遵守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並應採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氣、廢棄物、噪聲、振動等對周圍環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4.1.12 外牆和頂棚的抹灰層與基層之間及各抹灰層之間必須粘結牢固。
5.1.11 建築外門窗的安裝必須牢固。在砌體上安裝門窗嚴禁用射釘固定。
6.1.12 重型燈具、電扇及其他重型設備嚴禁安裝在吊頂工程的龍骨上。
8.2.4 飾面板安裝工程的預埋件(或後置埋件)、連線件的數量、規格、位置、連線方法和防腐處理必須符合設計要求。後置埋件的現場拉拔強度必須符合設計要求。飾面板安裝必須牢固。
8.3.4 飾面磚貼上必須牢固。
9.1.8 隱框、半隱框幕牆所採用的結構粘結材料必須是中性矽酮結構密封膠,其性能必須符合《建築用矽酮結構密封膠》(GB16776)的規定;矽酮結構密封膠必須在有效期內使用。
9.1.13 主體結構與幕牆連線的各種預埋件,其數量、規格、位置和防腐處理必須符合設計要求。
9.1.14 幕牆的金屬框架與主體結構預埋件的連線、立柱與橫樑的連線及幕牆面板的安裝必須合設計要求,安裝必須牢固。
12.5.6 護欄高度、欄桿間距、安裝位置必須符合設計要求。護欄安裝必須牢固。
《混凝土質量控制標準》( GB 50164-2011 )
6.1.2 混凝土拌合物在運輸和澆注成型過程中嚴禁加水。
《砌體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 GB 50203-2011 )
水泥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1.水泥進場時應對其品種、等級、包裝或散裝倉號、出廠日期進行檢查,並應對其強度、安全性能進行復驗,其質量必須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通用矽酸鹽水泥》GB175的有關規定。
2.當在使用中對水泥質量有懷疑或水泥出廠超過三個月(快硬矽酸鹽水泥超過一個月)時,應複查試驗,並按復驗結果使用。
5.2.3 磚砌體的轉角處和交接處應同時砌築,嚴禁無可靠措施的內外牆分砌施工。在抗震設防烈度為8度及8度以上地區,對不能同時砌築而又必須留置的臨時間斷處應砌成斜槎,普通磚砌體斜槎水平投影長度不應小於高度的2/3,多孔磚砌體的斜槎長高比不應小於1/2。斜槎高度不得超過一步腳手架的高度。
6.1.8 承重牆體使用的小砌塊應完整、無破損、無裂縫。
6.1.10 小砌塊應將生產時的底面朝上反砌於牆上。
6.2.1 小砌塊和芯柱混凝土、砌築砂漿的強度等級必須符合設計要求。
6.2.3 牆體轉角處和縱橫交接處應同時砌築。臨時間斷處應砌成斜槎,斜槎水平投影長度不應小於斜槎高度。施工洞口可預留直槎,但在洞口砌築和補砌時,應在直槎上下搭砌的小砌塊孔洞內用強度等級不低於C20(或Cb20)的混凝土罐實。
7.1.10 擋土牆的泄水孔當設計無規定時,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1.泄水孔應均勻設定,在每米高度上間隔2m左右設定一個泄水孔;2.泄水孔與土體間鋪設長寬各為300mm、厚200mm的卵石或碎石作疏水層。
7.2.1 石材及砂漿強度等級必須符合設計要求。
8.2.1 鋼筋的品種、規格、數量和設定部位應符合設計要求。
8.2.2 構造柱、芯柱、組合砌體構件、配筋砌體剪力牆構件的混凝土及砂漿的強度等級應符合設計要求。
10.0.4 冬期施工所用材料應符合下列規定:1.石灰膏、電石膏等應防止受凍,如遭凍結,應經融化後使用;2.拌制砂漿用砂,不得含有冰塊和大於10mm的凍結塊;3.砌體用塊體不得遭水浸凍。
《木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50206——2002
4.2.1 以一幢房屋為一批隨機抽取1榀木屋架進行載荷試驗,總荷載應達到2.5倍設計荷載。
5.2.2 膠縫應檢驗完整性,並應按照表5.2.2-1規定膠縫脫膠試驗方法進行,結構膠的類型與使用條件應滿足表5.2.2-2的要求。對於每個樹種、膠種、工藝過程至少應檢驗5個全截面試件。脫膠面積與試驗方法及循環次數有關,每個試件的脫膠面積所占的百分率應小於表5.2.2-3所列限值。
膠縫脫膠試驗方法 表5.2.2-1
使用條件類別 | 1 | 2 | 3 | ||
膠的類型 | Ⅰ | Ⅱ | Ⅰ | Ⅱ | Ⅰ |
試驗方法 | A | C | A | C | A |
註:層板膠合木的使用條件根據氣候環境分為3類:
1類一空氣溫度達到20℃,相對濕度每年有2~3周超過65%,大部分軟質樹種木材的平均平衡含水率不超過12%;
2類一空氣溫度達到20℃,相對濕度每年有2~3周超過85%,大部分軟質樹種木材的平均平衡含水率不超過20%;
3類一導致木材的平均平衡含水率不超過20%的氣候環境,或木材處於室外無遮蓋的環境中。
結構膠類型與使用條件 表5.2.2-2
使用條件類別 | 環境 | 木材含水率 | 溫度 | 膠種 | |
類型 | 舉例 | ||||
1 | 室內 | ≤12% | ≤50℃ | Ⅱ | 三聚氰胺 脲醛樹脂膠 |
2 | 室外但 有遮蓋 | ≤18%未經化學藥劑處理 | |||
≤20%化學藥劑處理的軟木 | ≤50℃ | Ⅰ | 間苯二酚樹脂膠,酚醛間苯二酚樹脂膠 | ||
3 | 露天 | 不限 |
膠縫脫膠率(%) 表5.2.2-3
試驗方法 | 膠的類型 | 循環次數 | ||
1 | 2 | 3 | ||
A | 1 | 5 | 10 | |
C | Ⅱ | 10 |
6.2.1 規格材的應力等級檢驗應滿足下列要求:
1 對於每個樹種、應力等級、規格尺寸至少應隨機抽取15個足尺試件進行側立受彎試驗,測定抗彎強度。
2 根據全部試驗數據統計分析後求得的抗彎強度設計值應符合規定。
7.2.1 木結構防腐(含防蟲)的構造措施應按照設計檔案的要求進行檢驗。
7.2.2 下列需要進行防腐劑加壓處理的木結構應檢測防腐劑的保持量和透入度:
1 鋸材、層板膠合木、結構複合木材及結構膠板等製作的木構件。
2 木麻黃、馬尾松、樺木、濕地松、輻射松、楊木等易腐或易蟲蛀木材製作的構件。
3 在設計檔案中規定與地面接觸或埋人混凝土、砌體中及處於通風不良而經常潮濕的木構件。
7.2.3 木結構防火的構造措施,應符合設計檔案的要求。
《民用建築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範》GB50325—2010
1.0.5 民用建築工程所選用的建築材料和裝修材料必須符合本規範的規定。
3.1.1 民用建築工程所使用的無機非金屬建築材料,包括砂、石、磚、水泥、商品混凝土、預製構件和新型牆體材料等,其放射性指標限量應符合表3.1.1的規定。
無機非金屬建築材料放射性指標限量 表3.1.1
測定項目 | 限量 |
內照射指數(IRa) | ≤1.0 |
外照射指數(Iγ) | ≤1.0 |
3.1.2 民用建築工程所使用的無機非金屬裝修材料,包括石材、建築衛生陶瓷、石膏板、吊頂材料等,進行分類時,其放射性指標限量應符合表3.1.2的規定。
無機非金屬裝修材料放射性指標限量 表3.1.2
測定項目 | 限量 | |
A | B | |
內照射指數(IRa) | ≤1.0 | ≤1.3 |
外照射指數(Iγ) | ≤1.3 | ≤1.9 |
3.2.1 民用建築工程室內用人造木板及飾面人造木板,必須測定游離甲醛含量或游離甲醛釋放量。
3.6.1民用建築工程中所使用的能釋放氨的阻燃劑、混凝土外加劑,氨的釋放量不應大於0.10%,測定方法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外加劑中釋放氨的限量》GB18588的有關規定。
4.1.1 新建、擴建的民用建築工程設計前,應進行建築工程所在城市區域土壤中氡濃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調查,並提交相應的調查報告。未進行過區域土壤中氡濃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測定的,應進行建築場地土壤中氡濃度或土壤氡析出率測定,並提供相應的檢測報告。
4.2.4當民用建築工程場地土壤氡濃度測定結果大於20000Bq/m,且小於30 000 Bq/ m,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大於0.05Bq/(m2·s)且小於0.1 Bq/(m2·s)時,應採取建築物底層地面抗開裂措施。
4.2.5當民用建築工程場地土壤氡濃度測定結果大於或等於3 00 0 0 Bq/m,且小於5 0 0 0 0 Bq/m,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大於或等於0.1Bq/(m2·s)且小於0.3 Bq/( m2·s)時,除採取建築物底層地面抗開裂措施外,還必須按現行國家標準《地下工程防水技術規範》GB 50108中的一級防水要求,對基礎進行處理。
4.2.6當民用建築工程場地土壤氡濃度大於或等於5 0 0 0 0 Bq/m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平均值大於或等於0.3 Bq/(m2·s)時,應採取建築物綜合防氡措施。
4.3.1民用建築工程室內不得使用國家禁止使用、限制使用的建築材料。
4.3.2 I類民用建築工程室內裝修採用的無機非金屬裝修材料必須為A類。
4.3.4 I類民用建築工程的室內裝修,採用的人造木板及飾面人造木板必須達到E1級要求。
4.3.9 民用建築工程室內裝修中所使用的木地板及其他木質材料,嚴禁採用瀝青、煤焦油類防腐、防潮處理劑。
5.1.2 當建築材料和裝修材料進場檢驗,發現不符合設計要求及本規範的有關規定時,嚴禁使用。
5.2.1 民用建築工程中所採用的無機非金屬建築材料和裝修材料必須有放射性指標檢測報告,並應符合設計要求和本規範的規定。
5.2.3 民用建築工程室內裝修中所採用的人造木板及飾面人造木板,必須有游離甲醛含量或游離甲醛釋放量檢測報告,並應符合設計要求和本規範的規定。
5.2,5 民用建築工程室內裝修中所採用的水性塗料、水性膠粘劑、水性處理劑必須有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TVOC)和游離甲醛含量檢測報告;溶劑型塗料、溶劑型膠粘劑必須有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TVOC)、苯、游離甲苯二異氰酸酯(TDI)(聚氨酯類)含量檢測報告,並應符合設計要求和本規範的規定。
5.2.6 建築材料和裝修材料的檢測項目不全或對檢測結果有疑問時,必須將材料送有資格的檢測機構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後方可使用。
5.3.3 民用建築工程室內裝修時,嚴禁使用苯、工業苯、石油苯、重質苯及混苯作為稀釋劑和溶劑。
5.3.6 民用建築工程室內嚴禁使用有機溶劑清洗施工用具。
6.0.3 民用建築工程所用建築材料和裝修材料的類別、數量和施工工藝等,應符合設計要求和本規範的有關規定。
6.0.4 民用建築工程驗收時,必須進行室內環境污染物濃度檢測。檢測結果應符合表6.0.4的規定。
民用建築工程室內環境污染物濃度限量 表6.0.4
污 染 物 | 工類民用建築工程 | Ⅱ類民用建築工程 |
氡(Bq/m) | ≤200 | ≤400 |
游離甲醛(mg/m) | ≤0.08 | ≤0.12 |
苯(mg/m) | ≤0.09 | ≤0.09 |
氨(mg/m) | ≤0.2 | ≤0.5 |
TVOC(mg/m) | ≤0.5 | ≤0.6 |
註:表中污染物濃度限量,除氡外均應以同步測定的室外空氣相應值為空白值。
6.0.19 當室內環境污染物濃度的全部檢測結果符合本規範表6.0.4的規定時,應判定該工程室內環境質量合格。
6.0.21 室內環境質量驗收不合格的民用建築工程,嚴禁投入使用。
《建築邊坡工程技術規範》GB50330—2002
15.1.2 對土石方開挖後不穩定或欠穩定的邊坡,應根據邊坡的地質特徵和可能發生的破壞等情況,採取自上而下、分段跳槽、及時支護的逆作法或部分逆作法施工。嚴禁無序大開挖、大爆破作業。
15.1.6 一級邊坡工程施工應採用信息施工法。
15.4.1 岩石邊坡開挖採用爆破法施工時,應採取有效措施避免爆破對邊坡和坡頂建(構)築物的震害。
《建築節能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 50411-2007
1.0.5 單位工程竣工驗收應在建築節能分部工程驗收合格後進行。
3.1.2 設計變更不得降低建築節能效果。當設計變更涉及建築節能效果時,應經原施工圖設計審查機構審查,在實施前應辦理設計變更手續,並獲得監理或建設單位的確認。
3.3.1 建築節能工程應按照審查合格的設計檔案和經審查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
4.2.2 牆體節能工程使用的保溫隔熱材料,其導熱係數、密度、抗壓強度或壓縮強度、燃燒性能應符合設計要求。
4.2.7 牆體節能工程的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保溫隔熱材料的厚度必須符合設計要求;
2 保溫板材與基層及各構造層之間的粘結或連線必須牢固。粘結強度和連線方式應符合設計要求。保溫板材與基層的粘結強度應做現場拉拔試驗。
3 保溫漿料應分層施工。當採用保溫漿料做外保溫時,保溫層與基層之間及各層之間的粘結強度必須牢固,不應脫層、空鼓和開裂。
4 當牆體節能工程的保溫層採用預埋或後置錨固件固定時,錨固件數量、位置、錨固深度和拉拔力應符合設計要求。後置錨固件應進行錨固力現場拉拔試驗。
4.2.15 嚴寒和寒冷地區外牆熱橋部位,應按設計要求採取節能保溫隔斷熱橋措施。
5.2.2 幕牆節能工程使用的保溫隔熱材料,其導熱係數、密度、燃燒性能應符合設計要求。幕牆玻璃的傳熱係數、遮陽係數、可見光透射比、中空玻璃露點應符合設計要求。
6.2.2 建築外窗的氣密性、保溫性能、中空玻璃露點、玻璃遮陽係數和可見光透射比應符合設計要求。
7.2.2 屋面節能工程使用的保溫隔熱材料,其導熱係數、密度、抗壓強度或壓縮強度、燃燒性能應符合設計要求。
8.2.2 地面節能工程使用的保溫材料、其導熱係數、密度、抗壓強度或壓縮強度、燃燒性能應符合設計要求。
9.2.3 採暖系統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採暖系統的制式,應符合設計要求;
2 散熱設備、閥門、過濾器、溫度計及儀表應按設計要求安裝齊全,不得隨意增減和更換;
3 室內溫度調控裝置、熱計量裝置、水力平衡裝置以及熱力入口裝置的安裝和方向應符合設計要求,並便於觀察、操作和調試;
4 溫度調控裝置和熱計量裝置安裝後,採暖系統應能實現設計要求的分室(區)溫度調控、分棟熱計量和分戶或分室(區)熱量分攤的功能。
9.2.10 採暖系統安裝完畢後,應在採暖期內與熱源進行聯合試運轉和調試。聯合試運轉和調試借過應符合設計要求,採暖房間溫度相對於設計溫度不得低於2度,且不高於1度。
10.2.3 通風與空調節能工程中的送、排風系統及空調風系統、空調水系統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採暖系統的制式,應符合設計要求;
2 各種設備、自控閥門與儀表應按設計要求安裝齊全,不得隨意增減和更換;
3 水系統各分支管路水力平衡裝置、溫控裝置與儀表的安裝位置、方向應符合設計要求,並便於觀察、操作和調試;
4 空調系統應能實現實現設計要求的分室(區)溫度調控功能。對設計要求分棟、分區或分戶(室)冷、熱計量的建築物,空調系統應能實現相應的計量功能。
10.2.14 通風於空調系統安裝完畢,應進行通風機和空調機組等設備的單機試運轉和調試,並應進行系統的風量平衡調試。單機試運轉和調試結果應符合設計要求;系統的總風量與設計風量的允許偏差不應大於10%,風口的風量與設計風量的允許偏差不應大於15%。
11.2.3 空調與採暖系統冷熱源設備和輔助設備及其管網系統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管道系統的制式,應符合設計要求;
2 各種設備、自控閥門於儀表應按設計要求安裝齊全,不得隨意增減和更換;
3 空調冷(熱)水系統,應能實現設計要求的變流量或定流量運行;
4 供熱系統應能根據熱負荷及室外溫度變化實現設計要求的幾種質調節、量調節或質-量調節向結合的運行。
11.2.5 冷熱源側的電動兩通調節閥、水力平衡閥及冷(熱)量計量裝置等自控閥門呢與儀表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規格、數量應符合設計要求;
2 方向應正確,位置應便於操作和觀察。
11.2.11 空調與採暖系統冷熱源和輔助設備及其管道和管網系統安裝完畢後,系統試運轉及調試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 冷熱源和輔助設備必須進行單機試運轉及調試;
2 冷熱源和輔助設備必須同建築物室內空調或採暖系統進行聯合試運轉及調試;
3 聯合試運轉和調試結果應符合設計要求,且允許偏差或規定值應符合表11.2.11的有關規定。當聯合試運轉和調試不再製冷期或採暖期時,應先對表11.2.11中的序號2、3、5、6四個項目進行檢測,並在第一個製冷期或採暖期內,帶冷(熱)源補做序號1、4兩個項目的檢測。
表11.2.11 聯合試運轉及調試檢測項目與允許偏差或規定值
序號 | 檢測項目 | 允許偏差或規定值 |
1 | 室內溫度 | 冬季不得低於設計計算溫度2度,且不應高於1度。 夏季不得高於設計計算溫度2度,且不應低於1度。 |
2 | 供熱系統室外管網的水力平衡度 | 0.9-1.2 |
3 | 供熱系統的補水率 | ≤0.5% |
4 | 室外管網的熱輸送效率 | ≥0.92% |
5 | 空調機組的水流量 | ≤20% |
6 | 空調系統冷熱水、冷卻水總流量 | ≤10% |
12.2.2 低壓配電系統選擇的電纜、電線截面不得低於設計值,進場時應對其截面和每芯導體電阻值進行見證取樣送檢。每芯導體電阻值應符合表(見規範第45頁)12.2.2的規定。
13.2.5 通風與空調檢測控制系統的控制功能及故障報警功能應符合設計要求。
15.0.5 建築節能分部工程質量驗收合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分項工程應全部合格;
2 質量控制資料應完整;
3 外牆節能構造現場實體檢驗結果應符合設計要求;
4 嚴寒、寒冷和夏熱冬冷地區的外窗氣密性現場實體檢測結果應合格;
5 建築設備工程系統節能性能檢測結果應合格。
《大體積混凝土施工規範》( GB 50496-2009 )
4.2.2 水泥進場時應對水泥品種、強度等級、包裝或散裝倉號、出廠日期等進行檢查,並應對其強度、安全性、凝結時間、水化熱等性能指標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標進行復檢。
《混凝土外加劑套用技術規範》GBJ119—2003
2.1.1 嚴禁使用對人體產生危害、對環境產生污染的外加劑。
6.2.3 下列結構中嚴禁採用含有氯鹽配置的早強劑及早強減水劑;
1 預應力混凝土結構
2 相對濕度大於80%環境中使用的結構、處於水位變化部位的結構、露天結構及經常受水淋、受水流沖刷的結構;
3 大體積混凝土;
直接接觸酸、鹼或其他侵蝕性介質的結構;經常處於溫度為60度以上的結構,需經蒸養的鋼筋混凝土構件;有裝飾要求的混凝土,特別是要求色彩一致的或是表面有金屬裝飾的混凝土;薄壁混凝土結構,中級和重級工作制吊車的梁、屋架、落錘及鍛錘混凝土基礎等結構;使用冷拉鋼筋或冷拔低碳鋼絲的結構;骨料具有鹼活性的混凝土結構。
6.2.4 在下列混凝土結構中嚴禁採用含有強電解質無機鹽類的早強劑及早強減水劑;
1 與鍍鋅鋼材或鋁鐵相接觸部位的結構,以及有外漏鋼筋預埋鐵件而無防護措施的結構;
2 使用直流電源的結構以及距高壓直流電源100m以內的結構。
7.2.2 含亞硫酸鹽、碳酸鹽的防凍劑嚴禁用於預應力混凝土結構。
《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規範》( GB 50656-2011 )
3.0.9 施工企業嚴禁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技術、工藝、設備、設施和材料。
5.0.3 施工企業應建立和健全與企業安全生產組織相對應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並應明確各管理層、職能部門、崗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10.0.6 施工企業應根據施工組織設計、專項安全施工方案(措施)編制和審批許可權的設定,分級進行安全技術交底,編制人員應參與安全技術交底、驗收和檢查。
12.0.3
6.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制訂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設定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電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並在施工現場入口處設定明顯標誌。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纜線路施工及驗收規範》GB 50168-2006
4.2.9 金屬電纜支架全長均應有良好的接地。
5.2.6 直埋電纜在直線段每隔50-100m處、電纜接頭處、轉彎處、進入建築物等處,應設定明顯的方位標誌或標樁。
7.0.1 對易受外部影響著火的電纜密集場所或可能著火蔓延而釀成嚴重事故的電纜線路,必須按設計要求的防火阻燃措施施工。
《牆體材料套用統一技術規範》( GB 50574-2010 )
3.1.4 牆體不應採用非蒸壓矽酸鹽磚(砌磚)及非蒸壓氣混凝土製品。
3.1.5 套用氯氧鎂牆材製品時應進行吸潮返鹵、翹曲變形及耐水性試驗,並應在其試驗指標滿足使用要求後用於工程。
3.2.1
1. 非燒結含孔塊材的孔洞率、壁及築厚度等應符合表
6. 蒸壓加氣混凝土砌塊不應有未切割面,其切割面不應有切割附著屑;
3.2.2塊體材料強度等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產品標準除應給出抗壓強度等級外,尚應給出其變異係數的限值;
2. 承重磚的折壓比不應小於表3.2.2-1的要求;
表3.2.2-1 承重磚的折壓比(見第五頁)
3.4.1 設計有抗凍性要求的牆體時,砂漿應進行凍融試驗,其抗凍性能應與牆體塊材相同。
4.1.8 建築設計不得採用含有石棉纖維、未經防腐和防蟲蛀處理的植物纖維牆體材料。
5.4.2 夾心保溫複合牆應進行抗風設計。
5.4.3 外牆板應進行抗風及連線設計,板材與主體結構應柔性連線。
5.5.2 外牆板與主體結構連線件承載力設計的安全等級應提高一級。
6.1.9 外保溫複合牆的飾面層選用非薄抹灰時,應對由飾面層自重累積作用所產生的變形影響採取構造措施。
6.1.10 內保溫複合牆與梁、柱相接處部位,應採取防裂措施。
《建築電氣照明裝置施工與驗收規範》( GB 50617-2010 )
3.0.6 在砌體和混凝土結構上嚴禁使用木楔、尼龍塞或塑膠塞安裝固定電氣照明裝置。
4.1.12 Ⅰ類燈具的不帶電的外露可導電部分必須與保護接地線(PE)可靠連線,且應有標識。
4.1.15 質量大於10kg的燈具,其固定裝置應按5倍燈具重量的恆定均布載荷全數作強度試驗,歷時15min,固定裝置的部件應無明顯變形。
4.3.3 建築物景觀照明燈具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1.在人行道等人員來往密集場所安裝的燈具,無圍欄防護時燈具底部距地面高度應在2.5m以上;2.燈具及其金屬構架和金屬保護管與保護接地線(PE)應連線可靠,且有標識;3.燈具的節能分級應符合設計要求。
5.1.2
1.單相兩孔插座,面對插座,右孔或上孔應與相線連線,左孔或下孔應與中性線連線;單相三孔插座,面對插座,右孔應與相線連線,左孔應與中性線連線;
2.、三相四孔及三相五孔插座的保護接地線(PE)必須接在上孔。插座的保護接地端子不應與中性線端子連線。同一場所的三相插座,接線的相序應一致;
3.保護接地線(PE)在插座間不得串聯連線。
7.2.1 當有照度和功率密度測試要求時,應在無外界光源的情況下,測量並記錄被檢測區域內的平均照度和功率密度值,每種功能區域檢測不少於2處。1.照度值不得小於設計值;2.功率密度值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築照明設計標準》GB50034的規定或設計要求。
《鋼結構焊接規範》( GB50661-2011 )
4.0.1 鋼結構焊接工程用鋼材及焊接材料應符合設計檔案的要求,並應具有鋼廠和焊接材料廠出具的產品質量證明書或檢驗報告,其化學成分、力學性能和其他質量要求應複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5.7.1 承受凍載需經營疲勞驗算時,嚴禁使用塞焊、槽焊、電渣焊和氣電立焊接頭。
6.1.1 除符合本的規範第6.6節規定免予評定條件外,施工單位首次採用的鋼材、焊接材料、焊接方法、接頭形式、焊接位置、焊後熱處理制度以及焊接工藝參數、預熱和後熱措施等各種參數的組合條件,應在鋼結構構件製作及安裝施工之前進行焊接工藝評定。
8.1.8 抽樣檢驗應按下列規定進行結果判定:
1 抽樣檢驗的焊縫數不合格率小於2%時,該批驗收合格;
2 抽樣檢驗的焊縫數不合格率大於5%時,該批驗收合格;
3 除本條第五款情況外抽樣檢驗的焊縫數不合格率小於2%~5%時,應加倍抽檢,且必須在原不合格部位兩側的焊縫延長線各增加一處,在所有抽檢焊縫中不合格率不大於3%時,該批驗收合格,大於3%時,該批驗收不合格;
4 批量驗收不合格時,應對該批餘下的全部焊縫進行檢驗;
5 檢驗發現1處裂紋缺陷時,應加倍抽查,在加倍抽檢焊縫中未再檢查出裂紋缺陷時,該批驗收合格;檢驗發現多於1處裂紋缺陷或加倍抽查又發現裂紋缺陷時,該批驗收不合格,應對該批餘下焊縫的全數進行檢查。
《坡屋面工程技術規範》( GB50693-2011 )
3.2.10 屋面坡度大於100%以及大風和抗震設防烈度為7度以上的地區,應採取加強瓦材固定等防止瓦材下滑的措施。
3.2.17 嚴寒和寒冷地區的坡屋面檐口部位應採取防冰雪融墜的安全措施。
3.3.12 坡屋面工程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1.屋面周邊和預留孔洞部位必須設定安全護欄和安全網或其他防止墜落的防護措施;2.屋面坡度大於30%時,應採取防滑措施;3.施工人員應戴安全帽,系安全帶和穿防滑鞋;4.雨天、雪天和五級風及以上時不得施工;5.施工現場應設定消防設施,並應加強火源管理。
10.2.1 單層防水卷材的厚度和搭接寬度應符合表10.2.1-1和表10.2.1-2的規定。(見P68-69)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範》 (GB50720-2011)
4.2.1 1. 建築構件的燃燒性能等級應為A級。當採用金屬夾芯板材時,其芯材的燃燒性能等級應為A級。
4.2.2 1. 建築構件的燃燒性能等級應為A級。
4.3.3 既有建築進行擴建、改建施工時,必須明確劃分施工區和非施工區。施工區不得營業、使用和居住;非施工區繼續營業、使用和居住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施工區和非施工區之間應採用不開設門、窗、洞口耐火極限不低於3.0h的不燃燒體隔牆進行防火分隔。
2. 非施工區內的消防設施應完好和有效,疏散通道應保持暢通,並應落實日常值班及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3. 施工的消防安全應配有專人值守,發生火情應能立即處置。
4. 施工單位應向居住和使用者進行消防宣傳教育,告知建築消防設施、疏散通道的位置及使用方法,同時應組織疏散演練。
5. 外腳手架搭設不應影響安全疏散、消防車正常通行及滅火救援操作,外腳手架搭設長度不應超過該建築物外力面周長的1/2.
5.1.4 施工現場的消火栓泵應採用專用消防配電線路。專用消防配電線路應自施工現場總配電箱的總斷路器上端接入,且應保持不間斷供電。
5.3.5 臨時用房的臨時室外消防用水量不應小於表5.3.5的規定。見P11.
5.3.6 在建工程的臨時室外消防用水量不應小於表5.3.6的規定。見P11.
5.3.9 在建工程的臨時室內消防用水量不應小於表5.3.9的規定。見P12.
6.2.1 用於在建工程的保溫、防水、裝飾及防腐等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應符合設計要求。
6.2.3 室內使用油漆及其有機溶劑、乙二胺、冷底子油等易揮發產生易燃氣體的物資作業時,應保持良好通風,作業場所嚴禁明火,並應避免產出靜電。
6.3.1 3.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熱等動火作業前,應對作業現場的可燃物進行清理;作業現場及其附近無法移走的可燃物應採用不燃材料對其覆蓋或隔離。
5.裸露的可燃材料上嚴禁直接進行動火作業。
9.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嚴禁明火。
6.3.3 1.儲裝氣體的罐瓶及其附屬檔案應合格、完好和有效;嚴禁使用減壓器及其他附屬檔案缺損的氧氣瓶,嚴禁使用乙炔專用減壓器、回火防止器及其他附屬檔案缺損的乙炔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