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質監局作為市政府的重要職能部門之一,擔負著全市標準化、計量、質量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並行使執法監督職能。局系統實行垂直管理,下屬11個縣區局,機關內設13個科室,直屬事業技術機構4個,在職員工461人,其中公務員195人。
承德質監人在局黨組的正確領導下,秉承艱苦創業的優良傳統,把發展作為第一要務,緊緊圍繞服務社會、服務經濟、服務企業、服務消費者的工作理念,提出了“帶著感情做好質監事業”的指導思想。一是為政府決策提供服務,全面加強對質量安全的巨觀分析、綜合協調、監管執法和督促檢查工作,把政府關心重視、社會關注的質量問題作為重點,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全面啟動了產品質量競爭力指數分析評估工作,為政府決策提供依據。組織業務骨幹著手起草《質量狀況白皮書》和《特種設備安全狀況白皮書》。對全市質量狀況進行評價,收集、整理、統計質量競爭力指數。二是為重點項目建設服務,加大重點項目建設,承德市質監局提出項目建設到哪裡,質監服務就跟到哪裡;企業需要什麼樣的服務,質監就努力提供什麼樣的服務;三是為企業拓寬市場平台服務,認真落實當地政府《加快培育名牌優質產品發展馳名商標促進經濟發展的意見》,深入開展“質量興市(縣),質量興企”活動,加大名優產品培育力度,提升名優產品的拉動作用。
風雨鑄輝煌,實幹結碩果。從2005年至今累計爭創中國名牌產品1項,省名牌產品37項,省優質產品36項,省質量管理獎5家,省質量效益型企業17家,省服務質量獎24家,幫助山莊老酒和京東板栗獲得國家地理標誌產品稱號、圍場馬鈴薯獲原產地域保護產品標誌。2009年組織申報省名牌產品13項,省優質產品16項,省質量效益型企業8家,省服務質量獎12家。共建設平泉食用菌,豐寧防風固沙、大杏扁,興隆縣紅富士蘋果,承德縣A級綠色蘋果、覆膜濕種水稻,圍場胡蘿蔔,雙灤區稻菜連作和隆化有機稻米10個國家級示範區。為促進承德旅遊業的快速發展,引導各旅遊景區、賓館、物流開展服務標準化工作,金山嶺長城和避暑山莊被列為國家級服務標準化試點,承德縣乾隆賓館被列入省級服務標準化試點。
多年風雨兼程,換來今日的春華秋實,質監事業不但取得了長足發展,工作、生活環境得到較大改善。新辦公樓拔地而起,實驗室規範化管理進一步加強,添置高、精、尖儀器設備,成立了承德市檢驗檢測中心與興隆縣、平泉縣、圍場縣食品檢驗中心四個省級食品實驗室,投資4000萬元建成12000平方米的承德市檢驗檢測中心,發揮兩個省級檢測站(平泉食用菌及製品質量監督檢驗站與興隆山楂及製品質量監督檢驗站)作用,為全市經濟發展提供技術支撐。
主要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質量技術監督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二)負責本轄區質量工作。組織實施質量振興計畫,制定本市加強質量管理和提高產品質量、工程質量、服務質量的措施,組織開展質量興市活動;落實質量獎勵制度和產品質量責任制度,推動實施名牌戰略,推行科學的質量管理方法;負責生產許可證的監督管理。
(三)負責本轄區質量監督工作。組織對商品質量的監督檢查,執行省局下達的統檢、定檢計畫;管理產品質量仲裁的檢驗、鑑定工作;負責食品生產加工環節質量衛生的日常監管。
(四)組織協調依法查處本轄區違反標準化、計量、質量等法律、法規的行為,打擊假冒偽劣違法行為;負責質量申訴工作;組織轄區內本系統日常行政執法工作;承擔本轄區打擊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和打假辦的日常協調工作。
(五)負責本轄區標準化工作。組織制定有關地方標準;指導開展採用國際標準、農業標準化、企業標準化、信息技術和高新技術產業等標準化工作;組織開展企業產品標準備案工作;宣傳貫徹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監督檢查標準的貫徹執行;管理本轄區組織機構代碼和商品條碼工作。
(六)統一管理本轄區的計量工作。推行法定計量單位和國家計量制度;建立社會公用計量標準,組織量值傳遞和計量仲裁檢定;規範和監督商品量的計量行為;依法監督管理計量器具。
(七)綜合管理本轄區的鍋爐、壓力容器、電梯、防爆電器等特種設備的質量監督、安全監督工作;對鍋爐、壓力容器實施進出口監督檢查。
(八)負責本轄區產品質量認證、檢驗、檢測和校準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引導企業開展質量認證,對國家實行強制管理的安全認證產品進行監督管理;協助省局管理質量檢驗、檢測機構和校準實驗室的計量認證、審查認可和評審工作。
(九)組織制定本轄區質量技術監督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統一管理本轄區質量技術監督法制宣傳、教育、培訓、財務、科技、防偽、統計、審計、國有資產、信息化和機構編制、人事、勞動工資、職稱評聘等工作;負責本系統隊伍建設和下一級質量技術監督局領導班子建設;指導有關社團工作。
(十)承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質量技術監督管理職責。
(十一)承辦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和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二)負責食品生產加工環節質量衛生的日常監管,嚴格實行生產許可、強制檢驗等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嚴厲查處生產、製造不合格食品及其他質量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