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概況
局機關設辦公室、政策法規處、安監一處、安監二處、科技裝備處、事故調查處、人事培訓處、財務處、 監察室、機關黨委、老幹部處等11個職能處室,另有機關後勤服務中心、信息調度中心、安全技術支撐中心、招待所、北戴河休養院等事業單位。我局下設四個監察分局,行政編制95名,現實有92名,分別是:邯鄲監察分局,監察範圍是邯鄲市;冀中監察分局,監察範圍是邢台市、石家莊市、保定市;冀東監察分局,監察範圍是唐山市、承德市、秦皇島市;張家口監察分局,監察範圍是張家口市。
主要職責
根據國家安監總局批覆的“三定”規定,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國家關於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規程;研究分析煤礦安全生產形勢,提出煤礦安全生產發展規劃和目標建議。(二)依法監察煤礦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及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等情況;對煤礦安全實施重點監察、專項監察和定期監察.對煤礦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作出現場處理決定或實施行政處罰,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標準的煤礦企業進行查處。(三)檢查指導地方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對地方貫徹落實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井,煤礦安全監督檢查執法,煤礦安全專項整治、事故隱患整改及複查,煤礦事故責任人責任追究的落實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向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四)依法組織或參與煤礦事故的調查處理,監督事故查處的落實情況;負責煤礦安全監察調度、統計信息工作,發布煤礦事故、職業危害等煤礦安全生產信患。(五)指導煤礦安全生產科研和科技成果推廣工作,研究提出煤礦安全生產科技規劃建議;組織對煤礦使用的設備、材料、儀器儀表、安全標誌、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監察工作。(六)按照職責範圍,負責對從事煤礦安全生產條件和煤礦設備設施檢測檢驗、安全評價、安全培訓、安全諮詢等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的資質管理工作,並進行監督檢查。(七)負責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組織、指導煤礦安全程度評估工作。(八)負責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含煤礦礦井使用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與發證工作;負責煤炭行業註冊安全工程師的管理工作。(九)按照職責範圍,依法監督檢查煤礦企業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情況,組織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監督檢查為煤礦服務的礦井建設施工、煤炭洗選等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十)指導、協調或參與煤礦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十一)負責機關、監察分局和直屬單位幹部管理及人事、勞動工資和財務管理工作。(十二)承辦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主要職責,河北煤礦安全監察局內設11個處室。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機關辦公,擬訂工作規則和工作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重要會議組織和有關會議決定事項的督促落實工作;組織起草重要檔案、重要會議報告,對重要文字材料進行審核把關;承擔機關文秘、政務信息、保密、檔案、信訪和行政事務等方面的工作;承辦管理體制、機構編制工作;承擔有關外事管理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
組織研究擬訂煤礦安全生產規章、規程、標準和有關政策的實施意見;負責煤礦安全監察執法監督和執法分析工作;承辦煤礦安全監察方面的行政複議和訴訟案件的應訴事項;負責煤礦安全監察員的執法資質管理;承擔重大案件審理委員會辦公室的工作;組織、指導煤礦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普法教育工作;組織制訂各項管理制度;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安全監察一處
依法監察國有煤礦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及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等情況;對煤礦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作出現場處理決定或實施行政處罰,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標準的煤礦企業進行查處;監督檢查煤礦企業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情況,組織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監督檢查為煤礦服務的礦井建設施工、煤炭洗選等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組織、指導煤礦安全程度評估工作;承辦舉報煤礦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查處工作;對地方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檢查指導,並向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安全監察二處
依法監察國有以外的煤礦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及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等情況;對煤礦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作出現場處理決定或實施行政處罰,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標準的煤礦企業進行查處;監督檢查煤礦企業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情況,組織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監督檢查為煤礦服務的礦井建設施工、煤炭洗選等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組織、指導煤礦安全程度評估工作;承辦舉報煤礦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查處工作;對地方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檢查指導,並向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五)科技裝備處
組織、指導煤礦安全生產科研及科技成果推廣工作,研究提出煤礦安全生產科技規劃建議;組織對煤礦使用的設備、材料、儀器儀表、安全標誌、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監察工作;負責對從事煤礦安全生產條件和煤礦設備設施檢測檢驗、安全評價、安全諮詢等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的資質管理工作.並進行監督檢查;負責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基礎設施建設和裝備管理工作;負責煤礦安全監察的信息通訊和辦公自動化工作。
(六)事故調查處
依法組織或參與煤礦事故的調查處理,並監督事故查處的落實情況;承辦舉報煤礦事故的查處工作;依法監察煤礦企業職業健康情況;指導、協調或參與煤礦事故應急救援工作;負責煤礦事故與職業危害的統計分析工作,發布煤礦事故、職業危害等煤礦安全生產信息;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七)人事培訓處
負責局機關、監察分局和直屬單位幹部管理及人事、勞動工資管理工作;負責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含煤礦礦井使用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與發證工作;負責煤礦安全培訓機構的資質管理工作;負責煤炭行業註冊安全工程師的管理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八)財務處
負責局機關、監察分局和直屬單位財務、經費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審核、匯總局機關、監察分局和直屬單位財務預、決算,並監督實施;負責煤礦安全監察執法罰款的收繳、統計和監督檢查工作;負責組織實施財務收支審計和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九)紀檢組、監察室
監督檢查局機關及所屬單位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法律法規及局黨組命令決議的情況;協助局黨組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負責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和糾正不正之風工作;調查處理違反黨紀政紀案件及受理黨員幹部的控告和申訴;組織開展黨風廉政宣傳教育工作;參與執法監察和開展效能監察工作;組織、協調政務公開工作相關事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直屬機關黨委
負責局機關、監察分局和直屬單位的黨建、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和統戰、工會、婦女和共青團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一)離退休幹部管理處
負責貫徹落實黨和國家關於離退休幹部和職工的政策規定;負責離退休幹部和職工的管理服務工作;負責組織離退休幹部和職工的政治學習、政治活動以及休養、文體活動;負責編報離退休幹部和職工的統計報表;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事業單位
機關各事業單位主要職責:
(一)機關後勤服務中心
負責局機關辦公區和住宅區固定資產的管理、使用和維修;負責局機關辦公區和住宅區的水、電、暖、氣等供應管理;負責局機關辦公區和住宅區的安全保衛、衛生、綠化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調度統計室(信息調度中心)
負責煤礦安全生產信息接收、處理(登記、匯總、上報、通報)工作;負責對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搶救情況進行跟蹤調度;負責煤礦生產安全事故和煤礦違法生產形為舉報信息的接收、處理工作;負責全省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值守和調度工作;負責煤礦生產安全傷亡事故的統計工作,定期提出安全生產分析報告;負責煤礦安全監察行政執法的統計工作;負責指導各監察分局和國有重點煤礦企業調度統計工作;負責局機關值班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河北煤礦安全監察技術支撐中心(河北煤礦礦用安全產品檢驗中心、河北煤礦安全技術培訓中心)
承擔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任務;承擔註冊安全工程師和三、四級安全培訓機構教師的培訓任務。承擔煤礦使用安全設備、儀器儀表、材料和粉塵、煤塵爆炸性、煤層自燃發火傾向的檢測檢驗和鑑定任務;承擔煤礦職業危害事故的技術檢驗和分析任務;承擔煤礦安全監察過程中必要的技術檢查與技術驗證;受理承擔煤礦安全事故的技術鑑定和分析;承擔煤礦安全專家組的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招待所(石家莊中安賓館)
承擔局安排的賓客住宿、餐館服務任務;承擔局安排的有關會議和培訓任務;從事客房、餐飲方面的經營業務;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