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設定
(一)內設職能科室
辦公室、人事科、財務科、規劃計畫科、農村水利科、水土保持科、建設與管理科、政策法規科、科技教育科、老幹部科,並設機關黨委、紀檢監察室。
(二)直屬事業單位
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副處級)、廟宮水庫管理處(副處級)、雙峰寺水庫籌建處(副處級)、武烈河橡膠壩和河道管理處(副處級)、水土保持預防監督站、水利工作站、水政監察支隊、水土保持生態環境建設局、水資源管理辦公室(節約用水辦公室)、水土保持科學研究所、水利工程處、水利水電勘測設計所、水利物資供應站、小水電技術開發服務中心、秋窩水力發電站。
(三)直屬企業
市自來水公司、市污水處理有限公司、市排水所。
現任領導
局長:張寶生
主要職責
(一)擬定全市水務工作的政策、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以及水資源、防洪除澇、供水、排水、節水、水土保持、污水處理及回用、中水利用等專業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貫徹落實有關法律、法規。
(二)統一管理全市水資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組織擬定全市和跨縣(區)水長期供求計畫、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有關國民經濟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及重大建設項目的水資源和防洪論證工作;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徵收制度;負責對全市排水及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管理和污水處理費的徵收工作;負責發布全市水資源公報。
(三)負責組織制定全市用水計畫,並對用水計畫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管理;擬定全市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定有關標準;負責對全市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節水“三同時”(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的管理和監督;組織、指導和監督全市節約用水工作。
(四)按照國家資源與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及上級制定的相關水資源保護規劃,擬定全市的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水功能區劃分和向不同功能區水域排污的控制;監測河流湖庫水量、水質,審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
(五)組織、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協調並仲裁部門間和縣(區)際間水事糾紛,負責水行政複議。
(六)擬定全市水務行業經濟調節措施;對水利資金的使用進行巨觀調節;指導水利行業供水、水電及各多種經營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水利的資產、價費、稅收、信貸、財務等政策,配合有關部門制定全市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監督管理水務系統國有資產。
(七)負責全市大、中、小型水利基建項目建議書、可行性報告和初步設計的編制、審查、申報;組織水利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監督水利行業技術質量標準和水利工程規程、規範的實施。
(八)組織、指導全市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組織指導主要河道、灘涂、水庫、灌區、湖泊的治理和開發;負責全市水利工程建設的行業管理;組織建設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縣的重要水利工程;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管。
(九)指導全市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人畜飲水和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十)組織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規劃,組織水土流失的監測、綜合防治和預防監督;按照有關規定,指導全市“四荒”資源的規劃、治理、開發和管理。
(十一)負責全市水務系統水電站、農村水電電氣化、小電網的建設、生產和行業管理。
(十二)負責水務方面科技、外事工作;指導全市水務隊伍建設。
(十三)承擔全市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對主要河道和重要水利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
(十四)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行政權力
(一)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審批。
(二)水利工程開工審批
(三)在河道管理範圍內從事棄置砂石、淤泥、爆破、鑽探、挖築魚塘、在河道灘地存放物料、修建廠房或者其他建築設施、開採地下資源及進行考古發掘批准。
(四)護提岸林木採伐同意。
(五)在邊界河道修建水利工程批准。
(六)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審批。
(七)水利水電建設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核。
(八)河道采砂審批。
(九)取水許可審批暨取水許可證費。
(十)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審批。
(十一)水利工程防洪規劃同意書。
(十二)占用防洪規劃保留區土地審核。
(十三)水利基建項目初步設計檔案審批。
(十四)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審批。
(十五)地下水資源費徵收。
(十六)超計畫用水加價水費徵收。
(十七)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徵收。
(十八)采砂管理費徵收。
(十九)設立水利旅遊項目審批。
(二十)組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法人審批。
(二十一)水行政執法監督檢查。
(二十二)河道采砂執法監督檢查。
(二十三)行政許可的辦理。
(二十四)全系統水行政行為的聽證、複議。
(二十五)水土保持規劃備案。
(二十六)礦山、公路水保監督。
(二十七)社會涉水工程項目建設審查批覆監督管理。
(二十八)取(用)水計畫審批。
(二十九)建設項目節水設施“三同時”審批。
(三十)國家節水標誌審批。
(三十一)水利事業費管理。
(三十二)水利基本建設資金管理。
(三十三)水庫、水電站、攔河壩工程汛期調度運用計畫審批。
(三十四)水利工程招投標監督管理。
(三十五)潮河河流生態恢復和建設工程招投標。
(三十六)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徵收。
(三十七)水土流失防治費徵收。
(三十八)農村飲水安全。
(三十九)武烈河河道及橡膠壩群水環境管理。
(四十)水利建設重點項目進展。
(四十一)雙峰寺水庫項目。
(四十二)21世紀首都水資源可持續利用規劃項目。
核心業務
防汛抗旱;農村水利;水土保持生態建設;水資源與管理;城鄉供水;水利工程建設與管理;水務科技;水務執法;小水電開發與建設行業管理;水務規劃;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及回水、中水利用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