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支付擔保的形式
支付擔保有如下形式:
1)銀行保函; 2)履約保證金; 3)擔保公司擔保; 4)抵押或者質押。
發包人支付擔保應是金額擔保。實行履約金分段滾動擔保。擔保額度為工程總額的20%~25%。本段清算後進入下段。已完成擔保額度,發包人未能按時支付,承包人可依據擔保契約暫停施工,並要求擔保人承擔支付責任和相應的經濟損失。
(2)支付擔保的作用
支付擔保的主要作用是通過對發包人資信狀況進行嚴格審查並落實各項反擔保措施,確保工程費用及時支付到位;一旦發包人違約,付款擔保人將代為履約。
上述對工程款支付擔保的規定,對解決我國建築市場上工程款拖欠現象具有特殊重要的意義。
(3)支付擔保有關規定
1)《建設工程契約(示範文本)》第41條規定了關於發包人工程款支付擔保的內容:
發包人承包人為了全面履行契約,應互相提供以下擔保: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
按契約約定支付工程價款及履行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按契約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
● 一方違約後,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相應責任。
● 提供擔保的內容、方式和相關責任,發包人承包人除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外,被擔保方與擔保方還應簽訂擔保契約,作為本契約附屬檔案。
2)《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關於發包人工程款支付擔保的內容 招標檔案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擔保的,中標人應當提交。招標人應當同時向中標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