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債式收購

承債式收購是根據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步深化國有工業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吉國企改[2005]1號)檔案確定的國有企業改制方式之一。 其實質的含義是國有企業改制不能逃避改制前企業的債務,應由重組方重組改制後的企業繼續承繼,而不是指由重組方承繼改企業的債務。

承債式收購是根據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步深化國有工業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吉國企改[2005]1號)檔案確定的國有企業改制方式之一。其實質的含義是國有企業改制不能逃避改制前企業的債務,應由重組方重組改制後的企業繼續承繼,而不是指由重組方承繼改企業的債務。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