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保管理的內容
(一)審核投保申請對投保申請的審核主要包括對投保人的資格、保險標的、保險費率等項內容的審核。
1.審核投保人的資格。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投保人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二是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具法律上承認的利益,即保險利益。審核投保人的資格主要是審核後者,即了解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是否具有保險利益。一般來說,財產保險契約中,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的保險利益來源於所有權、管理權、使用權、抵押權、保管權等合法權益;人身保險契約中,保險利益的確定是採取限制家庭成員關係範圍並結合被保險人同意的方式。保險人審核投保人的資格,是為了防止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故意破壞保險標的,以騙取保險賠款的道德風險。
2.審核保險標的。即對照投保單或其他資料核查保險標的的使用性質、結構性能、所處環境、防災設施、安全管理等。例如,承保企業財產險時,要了解廠房結構、占用性質、建造時間、建築材料、使用年限以及是否屬於危險建築等,並對照事先掌握的信息資料核實,或對保險標的進行現場查驗後,保險人方可予以承保。
3.審核保險費率。一般的財產和人身可能遭遇的風險基本相同,因此可以按照不同標準,對風險進行分類,制定不同的費率等級,在一定範圍內使用。例如,承保建築物的火災風險,確定費率要考慮的因素有:
(1)房屋的建築類別,是磚結構還是木結構;
(2)房屋的占用或使用性質,是商用還是民用;
(3)周圍房屋的狀況;
(4)房屋所在區域所能提供的火災防護設施;
(5)與房屋相關的任何安全設施,如是否安裝自動灑水滅火裝置或警報器等。
保險人承保時只需按風險程度將建築物劃分不同的等級,套用不同的費率即可。但是,有些保險業務的風險情況不固定,如海上保險,因航程不同,運輸工具不同,風險變化不同,承保的每筆業務都需要保險人根據以往的經驗,結合風險的特性,制定單獨的費率。因此,承擔這類業務時應對每一筆業務的實際情況與它所適用的費率條件進行核查,以保證保險費率的合理性。
(二)控制保險責任
控制保險責任就是保險人在承保時,依據自身的承保能力進行承保控制,並儘量防止與避免道德風險和心理風險。保險人通常從以下幾方面控制保險責任:
1.控制逆選擇。所謂逆選擇,就是指那些有較大風險的投保人試圖以平均的保險費率購買保險。逆選擇意味著投保人沒有按照應支付的公平費率去轉移自己的風險損失。如患有高血壓病的人員按平均費率選擇投保人壽保險;居住在低洼地區的居民按照平均費率選擇投保洪水保險。這樣一來,由於某些更容易遭受損失的投保人購買保險而無須支付超過平均費率的保險費,保險人就成了逆選擇的犧牲品。因此,保險人承保的任務就是控制逆選擇的發生。
保險人控制逆選擇的方法是對不符合保險條件者不予承保,或者有條件地承保。事實上,保險人並不願意對所有不符合可保風險條件的投保人和投保標的一概拒保。例如,投保人就自己易遭受火災的房屋投保火災保險,保險人就會提高保險費率承保;又如,投保人患有超出正常危險的疾病時。保險人就會不同意他投保定期死亡保險的要求,而勸他改為投保兩全保險。這樣一來,保險人既接受了投保又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投保人的逆選擇。
2.控制保險責任。只有通過風險分析與評價,保險人才能確定承保責任範圍,才能明確對所承擔的風險應負的賠償責任。一般來說,對於常規風險,保險人通常按照基本條款予以承保,對於一些具有特殊風險的保險標的,保險人需要與投保人充分協商保險條件、免賠金額、責任免除和附加條款等內容後特約承保。特約保險是在保險契約中增加一些特別約定,其作用主要有二:一是為了滿足被保險人的特殊需要,以加收保險費為條件適當擴展保險責任;二是在基本條款上附加限制條件,限制保險責任。通過保險責任的控制,將使保險人所支付的保險賠償額與其預期損失額十分接近。
3.控制人為風險。避免和防止逆選擇和控制保險責任是保險人控制承保風險的常用手段。但是有些風險,如道德風險,心理風險和法律風險,往往是保險人在承保時難以防範的。因此,有必要對這些風險的控制做出具體的分析。
(1)道德風險。道德風險是指人們以不誠實或故意欺詐的行為促使保險事故發生,以便從保險活動中獲取額外利益的風險因素。投保人產生道德風險的原因主要有二:一是道德淪喪;二是遭遇財務上的困難。從保險的角度來看,保險人控制道德風險發生的有效方法就是將保險金額控制在適當的額度內。例如,在財產保險中,如果一棟價值20萬元的房屋,向保險人投保時確定投保金額為30萬元,這就意味著損失發生時,被保險人可能獲得10萬元的額外利益。因此,保險人在核保時要注意投保金額是否適當,儘量避免超額承保。因為只有保險金額低於或等於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道德風險才不可能發生。但是由於技術上的困難,保險人很少能夠在投保時先行估計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所以為了防範道德風險,保險人在條款中規定保險賠償只能以實際損失為限。
同樣,在人壽保險的核保中,如果投保人為他人購買保險而指定自己為受益人時,也應注意保險金額的多少是否與投保人的收支狀況一致。例如,一個月收入為3000元的投保人,為他人購買了保險金額為100萬元的人壽保險,除了要查清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之間是否具有保險利益外,其保險金額還應徵得被保險人的書面同意,並且還要對投保人的收人來源和以往的保險記錄進行調查,保險人才能確定是否承保。
(2)心理風險。心理風險是指由於人們的粗心大意和漠不關心,以致增加了風險事故發生機會並擴大損失程度的風險因素。如投保了火災保險,就不再小心火災;投保了盜竊險,就不再謹慎防盜。從某種意義上說,心理風險是比道德風險更為嚴重的問題。任何國家的法律對道德風險都有懲罰的方法,而且保險人對道德風險尚可在保險條款中規定,凡被保險人故意造成的損失不予賠償。但心理風險既非法律上的犯罪行為,而保險條款又難制定適當的規定限制它。因此、保險人在核保時常採用的控制手段有:第一,實行限額承保。即對於某些風險,採用低額或不足額的保險方式,規定被保險人自己承擔一部分風險。保險標的如果發生全部損失,被保險人最多只能夠獲得保險金額的賠償;如果只發生部分損失,被保險人則按保險金額與保險標的實際價值的比例獲得賠償。第二,規定免賠額(率)。免賠額有絕對免賠額和相對免賠額之分。絕對免賠額是指在計算賠償金額時,不論損失大小,保險人均扣除約定的免賠額。相對免賠額是指損失在免賠額之內,保險人不予賠償,損失額超過免賠款時,保險人不僅要賠超額部分,而且還要賠免賠額以內的損失。這兩種方法都是為了刺激被保險人克服心理風險因素,主動防範損失的發生。
(3)法律風險。法律風險主要表現有:主管當局強制保險人使用一種過低的保險費標準;要求保險人提供責任範圍廣的保險;限制保險人使用可撤銷保險單和不予續保的權利;在保險契約雙方當事人對保險契約條款存在疑義時,法院往往會做出有利於被保險人的判決,等等。這種風險對於保險人的影響是,保險人通常迫於法律的要求和社會輿論的壓力接受承保。例如,我國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就是一種強制性保險,其費率不高,而賠償責任卻不小,保險人不能以此為由不承保該項保險業務。
承保管理的任務
承保管理有四個主要任務:第一,建立經營目標,以補充或支持公司的總目標;
第二,管理人員應當告訴承保員怎樣完成這些特定的目標;
第三,管理人員必須定期檢查承保員的工作,以便判斷他們是否按照公司制定的承保指南的要求去做的,是否滿足了承保的目標;
第四,承保管理者必須不斷地修改承保指南,以適應客觀情況的變化。
承保管理的程式
(一)接受投保單(二)審核驗險
1.審核。保險人收到投保書後,應詳細審核各項內容,如保險標的的存放地址、保險期限等內容。
2.驗險。驗險是對保險標的的風險進行查驗,以便達到對風險進行分類的目的。
(三)接受業務
保險人按照規定的業務範圍和承保許可權,在審核檢驗之後,再作拒保或承保的決定,如願意承保即為接受業務。
(四)繕制保單
繕制保單是指在接受業務後填制保險單或製作保險憑證等手續的過程。保險單是載明保險雙方權利與義務的書面憑證,是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索賠的主要依據,填寫保險單要求滿足以下幾點:①單證相符,指投保單、保險單批單,財產清單、人身險的體檢報告等的相關內容必須一致。②保險契約要素明確,指保險契約的主體、客體、內容明確。③數字準確,數字代表著保險雙方最切身的利益,一定要確保準確無誤。④覆核簽章,手續齊備。每一種單據上都要有相應的經辦人、覆核人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