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地溢價金

(一)土地坐落點; (二)批地用途; (七)土地的利用或再次利用;

解析

取得政府土地使用權的代價。澳門的土地分為私家地及政府地兩種。凡是政府地均採用批給發展商使用的辦法,土地承批者在取得的同時,需要繳納一筆款項,稱批地溢價金。其金額的計算是按照1993年8月的第230/93/M號訓令進行,由土地工務運輸司按土地位置、批地用途、樓宇層數、總建築面積、、工程計畫及監察成本、土地之利用及再次利用、批地制度等要素綜合考慮,再按照法例所列的方程式和澳督訓令的建築成本及升值後數值來計算。繳付方法有兩種,一是在批地批示於《政府公報》刊登後10天內一次繳清,二是先繳不少於50%的數額,其餘半年內連等額利息一次繳清。批地溢價金是澳門政府重要財政收入項目,在1993年曾一度占總公共財政收入的20%,達24.8億澳門元,近年則隨地產市場回落而減少。

批地溢價金的訂定方法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條
標的
本行政法規旨在規範經七月二十九日第8/91/M號法律修改的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四十八條第二款所規定的批地溢價金的訂定方法、有關程式及結算。
第二條
計算要素
計算批地的溢價金金額時,應考慮以下要素:
(一)土地坐落點;
(二)批地用途;
(三)建築物層數;
(四)建築面積,並考慮其使用方式及用途;
(五)財務負擔;
(六)工程計畫及監察工程的成本;
(七)土地的利用或再次利用;
(八)批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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