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責
(一)
(二)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家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研究擬訂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措施、辦法,研究擬訂相關政策;執行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管理的技術標準、規程;指導全市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違法案件。
(三)承擔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和組織實施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開發復墾整理規劃和其它專項規劃、計畫;組織編制全市礦產資源、地質勘查和地質環境等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產環境保護等其它有關的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
(四)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處重大權屬糾紛;執行並指導土地確權;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對全市耕地保護的責任。擬訂並實施全市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落實占用耕地補償制度;指導和組織落實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的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國家和省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六)承擔及時準確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制定全市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指導各鄉地籍調查、登記和土地分等定級工作。
(七)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研究擬訂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租賃、交易、作價出資和政府收購管理辦法;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農業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執行並監督國家國有土地劃撥用地目錄、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承擔報市政府審批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的處置。
(八)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九)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依法管理採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負責市內規劃礦區的管理;根據省國土資源廳下達的開採總量控制計畫,負責將控制指標落實到具體礦山;組織編制實施採礦權設定方案。
(十)負責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管理。依法管理探礦權的實施,組織編制實施探礦權設定方案;組織實施全市地質調查評價、礦產資源勘查;管理市級地質勘查項目,初審地質勘查資質、管理地質資料、地質勘查成果;統一管理市級公益性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產勘查工作。
(十一)承擔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和保護規劃、計畫;監督管理和審查申報具有重要價值的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負責地熱水、礦泉水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保護和規劃管理。
(十二)承擔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責任。制訂並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指導應急處置,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十三)依法徵收土地、礦產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擬訂土地、礦產資源參與經濟調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收益分配製度;參與管理國家、省、市、市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管理國家和省、市、市財政撥付的專項資金及其他資金並監督使用。
(十四)鄉鎮國土所是基層國土資源所為市國土資源局的派出機構,承擔鄉鎮行政轄區內(城區所和開發區管理範圍除外)的土地、礦產的開發、利用和監督管理的職責。依據有關規定,基層國土資源所的主要是宣傳國土資源法律法規,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各項要求;負責耕地保護工作。組織簽訂基本農田保護責任書,負責基本農田保護標誌的管護工作;組織開展上級國土資源部門統一部署的業務工作,參與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土地利用更新調查等集中開展的業務工作;參與土地徵收(用)、農用地轉用以及土地補償和安置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管理工作;受上級國土資源部門委託,負責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徵收工作,受市局委託徵收國有土地年租金、對轄區內各類鄉(鎮)、村及企業用地,集體土地流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清理整頓土地隱形交易行為;負責土地調查統計,日常變更調查及日常檔案管理工作;負責承辦上報宅基地用地審批及土地登記的前期工作;負責調查調解個人之間的土地權屬爭議、參與其它土地權屬爭議的調查處理工作;協助相關部門做好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實行動態巡查制度,及時發現、制止、記錄、報告土地、礦產違法情況,並協助執法監察部門開展工作。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它工作。